第五节 赫伯特谈感觉与“理性”

按赫伯特所说,自然本能是最高级的能力,依次是内感觉、外感 觉。内感觉指人内心的情感、情绪和意志等,外感觉指由五官得到的 感觉。根据赫伯特对知识体系的理解,各种能力或知识按照等级排 列,这种排列不只是形式上的,而是有内在的隶属关系,即上一级能 力或知识是下一级能力或知识的基础和“指导”。因此,自然本能和 “共同概念”是一切能力和知识的基础和“指导”。内感觉是外感觉的 基础和“指导”,“理性”则在自然本能和“共同概念”的指导下,对内、外 感觉的知识进行推理,但如果可以直接运用“共同概念”时,或可以根 据内、外感觉直接作出判断时,“理性”是无用的或肤浅的。

在知识的等级结构中,内感觉有仅次于自然本能的较大的优越 性,这不但因为在对象和内容的内在性上内感觉与自然本能是一致 的,它们都是心灵的内在原则,而且因为内感觉对外感觉的“指导”作 用也与自然本能相似。按赫伯特所说,在外部感官起作用之前,人心 中不但先已有了自然本能,而且还设定了内感觉的“方案”。当外界 对象作用于感官的时候,首先对对象的刺激作出反应的是内感觉,它 的“方案”也在感觉的过程中展示出来,使外感觉得以完成对外部对 象的把握。就此而言,可以说,内感觉是外感觉的“近因”,自然本能是 “远因”,尽管自然本能仍然是主要的。赫伯特试图对内感觉和自然 本能作明确区分,但并不成功。他承认,内感觉与自然本能“密切相 关”,“有相同的对象”和“相同的根源”,因此,很难将两者区分开。① 内感觉的活动多种多样,根据这些活动的能力、对象及条件的不 同可以区分内感觉的不同状态。内感觉的多样性以“自由意志”为基

① 见赫伯特《论真理》,第146—147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础。“自由意志”也是一种能力,它渗透于其他能力中,使灵魂可以任 意改变自己的注意方向。不过,这种“自由”仅适用于“手段”,不适用 于“目的”,因为心灵活动的“目的”是“永福”,这个“目的”是不能违抗 的。人心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自由意志”是上帝的“无限性”在人 心中的表现。赫伯特将“自由意志”称做“无与伦比的自然奇迹”①,他 的“自由意志”概念成为当时反对新教加尔文宗“命定论”的理论武 器,后来为剑桥柏拉图主义者普遍接受。

对所有内在感觉的共同意识是“良心”(conscience)。“良心”不是 一个认识概念,而是一个道德概念。“良心”是普遍的道德准则,根据 这个准则,我们可以辨别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以及善恶的程度, 并用以规范我们的行为。“良心”通过引起人的快乐和厌恶的情感而 起作用,“它的特殊功用是使人在道德行为中得到快乐,使人在邪恶 出现时引起明显的厌恶和谴责”②。赫伯特认为道德原理与认识原理 是相似的(“善”与“真”是相似的),“良心”也是一种能力,所有的内在 意识都服从于它,受它的控制。“良心”与其他各种“能力”有内在关 系,它的目的是一切能力的“符合”,只有各种能力的“符合”才能使“良 心”得到满足。一切能力都服从“共同概念”,“良心”也不例外,它必须 接受“共同概念”的“帮助”和“指导”。实际上,“所有道德哲学就是一 个共同概念,就是自然本能的最高结果”③。“良心”是情感意识,赫伯 特通过“良心”将道德与情感联系了起来,成为后来英国情感主义伦 理学的先行者。他关于“良心”是道德准则的观点也在巴特勒的伦理 学说中得到了响应。

此外,赫伯特还从内在感觉(意识)的角度讨论了心灵和肉体的 关系。他认为,心灵和肉体的关系不能用独立“实体”的概念来理解, 而必须用意识的内在关系和过程的原理来理解。人本质上是精神的 东西,人的本质不是由人的身体结构和形象来决定,而是由人的心灵

① 赫伯特:《论真理》,第162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② 同上书,第164页。

③ 同上书,第 202 页。

能力来决定。人不是仅由纯精神的“心灵”和纯物质的“肉体”组成的 二元统一体,而是还包括一个既非心灵亦非肉体的“有机的身体”(organic body)在内的三元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心灵是“主动的、有 感觉的、非被动的”,物质的肉体是“被动而无感觉的、非主动的”,“有 机的身体”是“既主动又被动,带有粗糙而瞬息的感觉的”。“有机的身 体”对于心灵是被动的,但它具有由“体液”(bodily humors)所决定的 能动的“生命力”,因此又是主动的。“有机的身体”既与心灵的活动有 关,也与肉体的物质有关。人的“小宇宙”与世界的“大宇宙”对应:心 灵对应于上帝,四种“体液”(血液、粘液、黑胆汁、黄胆汁)对应于世界 的四种“元素”(土、水、气、火),肉体的能力与物的属性相应。人作为 心灵、肉体和“有机的身体”三者的统一,服从于“宇宙和谐”的原则。 赫伯特是近代第一个明确提出身、心关系问题的人,但他的影响完全 不能与后来的笛卡尔相比。这是因为,不论问题的提出还是问题的 解决,笛卡尔的观点始终属于近代自然科学和知识论的一部分,而赫 伯特完全依赖于古代和中世纪的传统学说,这使他的观点大大落后 于时代。

外感觉与内感觉不同,它直接与外部对象相关。虽然它必须受 内在能力(自然本能、内感觉)的“指导”,但如果没有它,完整的知识也 不可能。赫伯特从先验论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一个独特的观点,即认 为外感觉的种类(样式)不局限于外感官的五种感觉,而是对象有多 少种性质,就有多少种感觉,因为经验告诉我们,许多不同的对象可 以通过同一感官进入心灵。经院学家根据人有五种感官而断言只有 五种感觉是荒唐的,就好像一个人站在屋外不考虑屋内的情况而只 根据门窗的数目来对房屋作判断一样。赫伯特用这一观点来诠释 “凡是在理智中的先已在感觉中”的命题。他说,他乐于同意这个命 题,但必须以外在对象的“差异”与心灵内在的“差异”的普遍相似为 补充。也就是说,对象的各种性质应当在人心中得到普遍表现,而不 是只限于五种感觉。他问道:如果理智中的东西只能来自五种感觉, 那么,心灵中除颜色、声音、气味、滋味和触觉之外的内在知识和“共 同概念”等往哪里摆?他指出,如果按照理智中只有五种感觉的说法,就会得出错误的认识结论。比如,人们在对事物的理解中,就会 认为“颜色”是本质的,“实体”是偶然的,而这恰恰与“共同概念”的教 导相反。

按照赫伯特对能力的分类,推理性思维是最低级的能力,也称为 “理性”。我们这里将“理性”一词加上引号,是因为他所谓的“理性”含 义狭窄,不是指一般所说的使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作为人类主体性本 质特征的理智和思辨能力,而是指“推理方法”,它的最高成果是逻 辑。他认为推理性思维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由于经常被滥用已成 为许多错误的根源。赫伯特贬低推理能力与他对亚里士多德逻辑的 看法有关,他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没有提供达到真理的有效方法。 他主要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进行了批判,认为亚里士多德的+ 个范畴是陈腐的、错误的,它们过于狭窄,不能处理原因、目的等普遍 原则,各范畴没有作精确的分类,有的范畴如“实体”和“性质”完全是 虚构的。于是,他提出了一个新的范畴体系来代替亚里士多德的体 系,并与真理学说相结合,发展出一个发现真理的程序化方法。他称 这种方法为“探问法”(zetetica)。在此,赫伯特表现出与培根发明“新 工具”相似的初衷,即针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和经院哲学方法的陈腐无 用,试图通过改进推理方法使获得实际有效的知识成为可能。

赫伯特的“探问法”的原理是:推理性思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 是受推理所涉及的问题的限制;这些问题可归结为简单的十类,这十 类问题就是十个范畴,它们涵盖了知识的全部内容;简单的问题可以 通过不同的结合构成复杂的问题,表现出知识的多样性;根据十类问 题与四种认识能力的对应和搭配关系,就可以得到发现真理和获得 知识的恰当程序。比如,对于任何对象 A,不论它是事物、词句还是符 号,不论它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不论其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是普 遍的还是特殊的,不论它与何种能力有关,都可以问十个问题,这些 问题穷尽了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全部。这些问题是:关于“存在”的问 题——“A 是否存在?”;关于“实体”的问题——“A是什么?”;关于“性 质”的问题——“A的性质是什么?”;关于“数量”的问题 “A 的数 量是什么?”;关于“关系”的问题——“A 有何种关系?”;关于“方式”的·488 · 下篇英围哲学的其他发展 问题——“A以何种方式存在?”;关于“时间”的问题——“A 何时存 在?”:关于“地点”的问题——“A 在何处存在?”;关于“起源”的问 题· “A 由何而来?”;关于“目的”的问题——“A 存在的目的是什 么?”。这十个问题是最简单的,它们的不同结合可以构成复杂的问 题,比如将“性质”与“存在”结合起来,构成“A 的性质存在吗?”的问 题;将“性质”与“目的”结合起来,构成“A的性质为何目的而存在?”的 问题。

问题表示了知识的范围,对问题的回答就是知识的获得,就是能 力与对象的符合。对不同问题的回答依赖于不同的能力。赫伯特一 一考察了与不同问题对应的各种能力,可列表如下:

问题类型 对应的能力 存在 共同概念 实体 共同概念,推理性思维 性质 共同概念,推理性思维 数量 共同概念,推理性思维 关系 共同概念,外感觉,内感觉 方式 共同概念,推理性思维 时间 外感觉,内感觉① 地点 共同概念,外感觉,内感觉 起源 共同概念,推理性思维 目的 共同概念,推理性思维

① 这里没有提到“共同概念”是因为在赫伯特看来,在回答“时间”问题时,“共同 概念”是作为高级能力间接起作用的,比如他说:“我们心中有一种与永恒相应的能 力,它依靠共同概念将过去、现在和将来聚在一起。”(赫伯特:《论真理》,第274页,洛 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发现真理和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先天的“共 同概念”贯穿始终。赫伯特认为这再一次表明,自然本能对于任何知 识问题的解决都是首要的,它为知识带来最高的确实性。与 F.培根 发现真理的“三表法”相比,可以看到从同样目的出发的两种方法原 则的截然对立:培根立足于经验和归纳,赫伯特诉诸先验和直觉。 厘清问题和能力的对应关系,是运用“探问法”的第一步,要获得 特定对象的知识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比如,对于任何一个对象, 首先确定要探讨的问题是什么,是关于它的“存在”、它的“性质”,还是 关于其他什么问题。将这些问题互相结合,可以确定一切要探讨的 问题不会有遗漏。然后,将相应的能力用于相应的问题,一一找出答 案。如果希望在任何命题上增加新的谓词,只需如法炮制,确定该谓 词所涉及的问题,并作出解答。经过这样的程序,最后就可以得出有 关该对象的结论。

赫伯特认为“探问法”是“完善的认识方法”,是普遍适用于一切 学说的“钥匙”。不过,正如培根的归纳法与其说是一种实际有效的 认识方法,不如说只是一种方法论理想的尝试和表达一样,赫伯特的 “探问法”也不是他所说的万应灵药,它充其量只是一种设想,它的实 用价值是大有疑问的。赫伯特本人也承认,要实际使用这个方法还 有很多困难,他甚至没有提出一个完整应用“探问法”的实例。而且, “探问法”的有效性和确实性是以先天性和直觉为根据的,而这个根 据本身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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