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真理的基本性质与分类

在对真理的构成因素作分析后,赫伯特进一步将真理的基本性 质概括为七个命题,它们分别是:

(1)“真理是存在的”。这个命题用于反对对真理的无知和怀疑。

(2)“真理与事物自身一样永恒、一样古老”。这个命题将“存在” 规定为真理的主题,从时间上规定了真理的范围。它说明凡是存在

① 赫伯特:《论真理》,第90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②同上书,第81页。

③ 同上书,第80 页。

④ 同上书,第108页。

的东西,不论是过去存在、现在存在还是将来存在,都具有“存在”的 真理,它的存在和它的存在的真理是一回事。

(3)“真理无处不在”。这个命题从空间上规定了真理的范围。 不但一切有限或无限的存在是真理,“非存在”也属于真理之列。虚 构和谬误是“非存在”,但对它们可以作真实的描述,因此也形成为一 种真理。真理的范围几乎是无限的。

(4)“真理显示自身”。这个命题表明事物的真理可以自身显现 出来,这样显现的真理是“现象的真理”(The Truth of Appearance)。 “现象的真理”与“事物自身的真理”(The Truth of the Thing itself ) 不同,虽然前者是后者的显现,但这种显现是依各种条件的,因此它 与后者并不完全相符。这个命题的意义在于对“现象的真理”和“事 物自身的真理”作了区分:“前者是有条件的,后者是绝对的。前者只 是部分上真实的,后者实际就是该事物。前者是可以分析的,甚至在 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它与对象分开,后者则永远保持与自身的同一。”① 这一区分是对现象和本质的区分,根据这一区分,赫伯特的真理论与 现象论相容。现象往往是骗人的,因为它是条件性的,但现象就其显 现的样子而言,也是真理,是现象的真理,尽管这个真理与事物自身 的真理有区别。

(5)“有多少事物差异就有多少真理”。这个命题的意义在于说 明人心可以根据事物的差异对事物的性质作出区分。事物的差异意 味着事物有不同的性质(在真理结构的意义上也就是不同的“对 象”),因而也相应有不同的真理。事物的性质根据其普遍性的不同 分为不同的层次,即有不同的“属差”和“种差”。通过区分事物性质的 普遍程度,我们可以达到事物“种”的本质,最终达到事物“个体”的本 质。这样,我们可以通过给不同性质的事物命名的办法来研究真理, 还可以根据“属差”和“种差”来研究事物的相互关系。而我们对事物 命名的任何改变也反过来意味着事物性质的变化和新真理的出现。

① 赫伯特:《论真理》,第84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6)“事物的差异根据我们天生的(innate)能力或官能来识别”。 这个命题引入了另两种真理,即“概念的真理”(the Truth of Concept)和“理智的真理”(the Truth of Intellect)。人的内心结构与事物 的本质相对应,两者有“相似性”(analogy)。但人的内心结构是否与 事物的本质“相似”,需要借助概念的判断。概念的真理完全是主观 的,这成为它的局限,即它不能保证永远与事物的性质相符合,比如 在感官不完善或心灵有偏见的情况下,概念就会失效。这时,理智 的真理就是必要的,只有理智的真理可以确定人的主观能力是否运 用得当,心中的观念是否与对象相符合。理智的真理也是主观的, 它之所以能作为最终的判据,在于它依据人心中一系列天生的“共 同概念”。

(7)“存在着一切真理的真理”。这个命题描述了理智的真理与 其他真理的关系。理智的真理是一切真理中的至上者,它以其他各 真理为实现的条件。只有当其他真理都达到与对象的完全符合以及 各真理之间的符合,理智的真理才最终达到。因此,要达到理智的真 理是一个非常复杂困难的过程。

赫伯特通过对以上命题的分析区分了四类真理,即事物自身的 真理、事物现象的真理、概念的真理和理智的真理。这四类真理不是 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表现为一个完整真 理的不同方面。用“符合”概念来说,“事物的真理是事物自身内在的 符合,或每一事物保持自身恒定所依据的那个根据。现象的真理在 于与事物有条件的符合。概念的真理是我们的主观能力与事物显现 的样子的有条件的符合。理智的真理由前面各种符合之间的恰当符 合构成”①。对任何具体真理的事例都可以分析为这四个方面,将它们 割裂开来是以往各种理论的缺陷,因为它们不是固执于这一方面,就是 固执于那一方面,而不知道它们之所以不同的根据。因此在研究任何 真理事例时,都必须考察真理四个方面的情形,对每个方面又可具体归

① 赫伯特:《论真理》,第88页,洛特里奇/托莫斯出版社,1992。

结为:考察被符合的“对象”是什么,考察与对象相符合的“能力”是什 么,考察使符合得以实现的“方法”、“规律”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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