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

休谟发现,在两类知识中,人们对数学、逻辑等演证知识已经说 得很多了,而对于经验推理的知识却研究不够。他同意莱布尼茨的 看法:这是包括洛克在内的许多哲学家的一个缺陷。他认为他的一 个主要任务就是深入研究经验推理的性质,这一研究的主要成果就 是他的因果关系理论。

休谟所说的经验推理知识不是指对当下事件的观察描述,也不 是指对历史事件的复述,因为这种复述无非是对“过去的”当下的观 察描述。这类观察描述的知识只是心灵通过感官被动接受的,其中 没有任何主动的思想活动,所以宁可称它们为知觉,不能称它们为 “推理”。它们虽然有用,但只是重复既有的东西,不能扩大知识的 内容,不能用于推断未来,不能成为行动的指导。与此不同,休谟所 说的经验推理知识是指根据过去和当下的经验对未来进行推断或 预测的知识,这类知识是综合的,可以成为对一类个别事件的普遍 概括,因而它不但适用于过去和当下,而且适用于将来。获得这类 知识是科学研究的任务和目的,它们构成了科学知识的主要内容。 这类知识以因果关系的知识为代表,因为只有因果关系的知识能使 我们“超出了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 或关系”②。

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西方哲学中有深厚的根源。早在古代,亚里 士多德就指出,真正科学的知识是关于原因的知识,是对于原因的 说明和解释,并提出了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四因说”。亚里士多德 的“四因”中只有动力因(效果因)大体上能被近代自然科学所接受,

① 参见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 务印书馆,1982)的“前言”。

②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89页,商务印书馆,1981。

即把原因看做是事物运动和变化的源泉,而事物发生的运动和变化 被看做由原因所产生的结果。这种因果概念也为休谟之前的近代 哲学家普遍接受。他们对因果关系一般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两方 面来理解。在形而上学方面,他们认为世界有普遍的因果结构,万 事万物都处于接续的因果链条中,而且一般把神当做因果链条的起 点或第一因,因而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必然的。在认识论方面,他们 把因果关系当做科学知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根据他们各自不同 的观点和倾向,对因果知识的来源和因果推理的性质进行说明。 休谟认为,不论对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的说明,还是对它的认 识论的说明,只能根据经验,任何不以经验为根据的论断都是没有 意义的。他首先考察因果关系概念的来源,他认为,因果关系既然 是一种“关系”,它就不是从单一印象来的,而是从不同知觉(对象) 之间的关系来的。他发现,凡是被认作原因和结果的事物都有两个 关系:一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接近;二是原因先于结果。 休谟的这个看法是根据当时学界的一般看法提出来的,他本人没有 详细讨论。实际上他并不认为这两个关系是决定性的,因为即使一 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是接近和接续的,但仍然可以认为它们不具有 因果关系。休谟的意思是,比方说,我们观察到如下现象:弹子球 A 向静止的弹子球 B滚去,两球相撞,然后弹子球 B运动。这里 A和 B相撞,B马上开始运动,A的碰撞和B的运动有接近关系,而且 A 的运动和碰撞在B的运动之前。但是我们从这种接近和接续关系 中观察到的只是孤立的现象:A的运动,A和 B的相撞,然后 B的运 动。这里并不能得出 A的运动和碰撞是B的运动的原因及两者有 因果关系的结论。休谟认为,在因果关系的概念中,还包含着比接 近和接续更本质、更重要的一层关系,这就是原因和结果的必然联 系,它对于因果关系是决定性的。于是,他就将论题转到考察原因 和结果的必然联系上。他认为,对因果关系的说明最终依赖于对因 果必然性的理解。

为了说明因果必然性,休谟着手考察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每一个其存在具有开端的东西都有一个· 432 · 中篇英国经验主义哲学 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或简称为:“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 这个问题是关于形而上学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它不是针对任何特定 的事例而言,而是针对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它着眼于与事物的存在有 关的普遍原则。

第二个问题是就个别的因果事例发问,由三个子问题组成:“我 们为什么断言特定的原因必然要有特定的结果?”“因果推理的本性 是怎样的?”“我们对那种推理的信念的本性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是 关于认识论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其核心是因果知识是如何获得的,它 涉及到因果推理的过程、性质和信念等方面。

休谟的这两个问题与前面所说哲学家们关于因果关系的形而上 学和认识论两方面的理解相对应。不过,在那些哲学家对因果关系 的研究中,这两方面往往是混淆的,没有明确分开。这种情况并不奇 怪,在某种程度上,这与西方语言中常常将“理由”(reason)和“原因” (cause)相混有关。在日常英语中,“每件事情都有理由”(there is a reason for everything)和“每件事情都有原因”(there is a cause for everything)几乎有同样的意思。在希腊语中,“aition”和"logos"往往 可以互用。但是,“理由”和“原因”毕竟不是一回事。一件事情的“理 由”是一个解释或说明,它可以是经验的、演证的、信念的等等,它基 本是一个认识和心理的概念。而一件事情的“原因”是实际存在的事 实,根据不同的看法,它可以是一个创造者、一个事件、某种条件等, 它是本体的概念,对事物“原因”的证明属于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范 畴。在日常语言中,将“理由”和“原因”相混也许无大妨害,但在哲学 中,这种混淆是不允许的。休谟对两类问题的区分有助于澄清不同 的“原因”概念,使他能从新的角度提出或说明问题,并为后来他对因 果关系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框架。就此而言,他对两类因果问题的区 分是很有意义的。

一关于形而上学的因果关系概念

在休谟之前,人们普遍同意将“凡事物开始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 原因”的命题,当做理所当然的真理。休谟也不否认这个命题,认为它是一个常识信念。他说:“对于这个命题的真理性,一个人必定是 丧失了一切常识才会去怀疑。”①不过,与其他哲学家不同,休谟不以 这个常识信念为满足,而是进一步问:对于这个命题的真实性我们有 何根据?他指出,那些同意这个命题的人,既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 求任何证明,就把它认作是理所当然的,这是一种独断。在他看来, 对于这个命题,真正的问题不是它是否可信,而是如何提供证据和 证明。

休谟否定了用直观和理性演绎来证明这个命题的可能性。因为 根据观念的分类,一切具有直观确实性的命题只能来自“观念的关 系”,可是,在能够提供直观确实性的任何观念关系中,都不蕴涵有关 原因的命题。而且,一切观念都是互相区别、各自独立的,对它们可 以任意分离。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在思想中将“原因”观念与“存在”观 念分离开来,这样做在逻辑上并无矛盾。这表明,对于“凡事物开始 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的命题没有理性演绎的证据。既然直观 和理性演绎的证据无效,休谟断言,这个命题的证据一定来自于观察 和经验。

由于表述上不够明确,休谟的观点引起当时乃至后来许多人的 误解。人们以为休谟反对理性演绎证明的有效性,就是为了反对那 个形而上学命题本身。休谟对此进行了澄清和辩解。他说: 哲学家们通常把证据的种类分为直观的、演证的、感觉的和 精神的(moral),他们这样做只打算表明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意 味着它们中的一个优于另一个。精神的确定性可以达到同数学 一样高的确定程度,而我们的感觉肯定包含在一切证据中最清 楚、最可信的证据之中……因为作者(指休谟本人——引者)的 目的就是考察那个命题的根据,所以他有对建立在演证或直观 确定性基础上的通常观点进行质疑的自由。而他断言,这个命

① 休谟:《一位绅士给他在爱丁堡的朋友的一封信》,第22页,爱丁堡,1745。

题是得到精神的证据支持的,是从与“一切人皆有死”和“太阳明 天将升起”那样的真理同样种类的确信中得来的。难道这样做 同否认那个命题的真理性是一样的吗?①

这里休谟所说的“精神的证据”是指与理性演绎不同的观察、经验和 心理活动方面的证据。

休谟在一封信中也明确表示了相同的观点:

我从来没有荒谬地宣称“任何事物可以不需一个原因而生 起”那样的命题。我只是坚持说,我们确信那种命题的虚假既不 是出于直观,也不是出于演证,而是出于另一个来源。对于"凯 撒存在过”、“有一个西西里岛”那样一些命题,我断定,我们没有 演证的证据,也没有直观的证据,那么,你能推论说我否认这些 命题的真实性或确实性吗?有很多不同种类的确实性,其中有些 可能不像演证的确实性那么规则,却是可以满足于人心的。②

休谟不否认事物中存在普遍的因果关系,他要求提供证明和证 据,他反对任何用抽象推理和独断来说明因果普遍性的企图,他主张 必须牢牢依靠经验,根据对人的心理活动的密切观察来做到这一点。 不论这一说明的性质如何,能达到何种确实的程度,它是人性科学允 许我们采用的唯一可行的办法。休谟的上述思想影响了康德,将他 从“独断论的梦”中唤醒,使他看到,普遍的因果性概念实际上没有理 性的根据,它只是一个独断。从哲学史的观点看,启发康德思想的正 是休谟的这个形而上学的讨论,而不是认识论的讨论。形而上学讨 论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休谟对以往各种观点的批判,使康德超出于个 别因果推理的局限,超出于单纯的因果概念,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考察 人类理智中的各种先验范畴。休谟的这个讨论所起到的这个作用是

① 休谟:《一位绅士给他在爱丁堡的朋友的一封信》,第22页,爱丁堡,1745。

②《大卫·休谟书信集》第2卷,哥雷格编,第187页,牛津,1932。

不能低估的。

休谟清楚地知道,经验在本质上是个别的,不提供普遍性,因此, 用经验来说明因果关系的普遍命题在逻辑上是无效的。不过,这种 说明可以“满足于人心”,就是说,它能够说明人是如何接受和相信因 果关系命题的,在这个意义上,它能够提供“精神的证据”。这样一来, 当休谟试图运用经验的证明时,就改变了他所讨论的问题的性质,从 关于因果关系普遍存在的形而上学问题变成了如何获得因果知识和 信念的认识和心理的问题,也即休谟关于因果必然性所提出的第二 个问题。他认为,对第二个问题的说明将有助于说明第一个问题。

二关于认识论的因果关系概念

休谟这里考察的是特定事例的因果推理,比如像“因为太阳晒, 所以石头变热”那样的推理。他要从具体事例的分析中说明我们的 因果知识是如何获得的。他的说明主要分为因果推理的习惯原理和 因果推理的信念两方面。

(一)因果推理的习惯原理

休谟认为,当我们断言一事物与另一事物有因果关系,当我们从一 个事物的出现推断另一个事物作为它的结果而必定要出现的时候,我 们只能根据我们的观察和经验。以前述的弹子球相撞为例,当我们看 到 A的碰撞和 B的运动是接近和接续的,这种接近和接续不足以使我 们断定因果关系。然而,这不是我们的观察和经验的全部。他说;

让我们用其他同样的球在同样的情况下试一下,我们将总 是发现,一个球的撞击引起另一个球的运动。于是这里就有了 第三个条件,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恒常会合。每一个与原因相 似的对象总是产生某个与结果相似的对象……当我用同样或相 似的球,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下做此实验,我发现,当一个球发 生运动和冲撞,总有另一个球的运动随之发生。不论我如何变 换这件事的形式,不论我如何对之进行检查,我都不能有任何进一步的发现。①

休谟断言,我们之所以能判断一个因果关系并作出由因及果的推理, 就是由原因和结果的这种恒常会合所决定的。

但是,很明显,任何对象的恒常会合,不论发生多少次,仍只是重 复,其中并不蕴涵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个弹子球的相撞不论发生 多少次,在逻辑上我们都可以把两个弹子球的状况分开考虑,看成是互 不关联的两回事;完全可以在一个弹子球向另一个弹子球冲撞过去时, 推断另一个弹子球不会运动。可是,我们毕竟在相似对象的恒常会合 后,作出了一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有因果关系的推断。这里重要的问 题是,我们为什么在观察到对象恒常会合的情况下会作出这种推断,其 根据何在?休谟从理性证明和心理活动两方面找根据。

他首先考察理性证明。他认为,如果理性的证明可以成立,必定 依据一个普遍有效的大前提,即所谓的“自然的一律性”原理,用休谟 的话说就是:“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事例必定与我们所经验过的事例 相似,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不变地继续进行着的。”②根据这个原 理,如果我们发现两个对象是恒常会合的,就可以在前一个对象出现 后,推断与它恒常会合的另一个对象也一定会出现。由于这种必然 性,我们就可以称前一个对象是原因,后一个对象是结果。可是,休 谟证明,我们并没有这个原理的证据。他指出:

首先,我们没有逻辑的证据。因为自然现象是事实,事实的非一 律性变化总是可能的,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所以,“自然的一律性”不 是逻辑上必然的。

其次,我们没有经验推理的证据。经验推理是或然的,它是根据已 有的经验推断未来的经验。当我们用经验推断“自然的一律性”,这种推 断若可能,只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而这里所讨论的正是如何根据“自

① 休谟:《“人性论”概要》,载于《人性论》,塞比-比格编,第649—650页,牛津大 学出版社,1978。

②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106页,商务印书馆,1981。(译文有改动)

然的一律性”来证明因果关系,于是,这里陷入了循环论证。休谟说:

关于存在的一切论证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的;我们对那个 关系所具有的知识完全是从经验中来的;而且我们的一切经验结 论又都是依据于将来将和过去相一致的假设进行的。因此,如果 我们力图用或然的论证或关于存在的论证来证明最后这个假设, 那显然一定是在作循环,把正在论证之点当做理所当然的了。① 这说明,用经验推理来证明“自然的一律性”原理是无效的,“同一个 原则不能既是另一个原则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②。

最后,自然的一律性不能用“能力”的概念来证明。这里的“能力” 是指一种产生作用。主张这种“能力”概念的人认为,一个对象有了 这种“能力”,就可以产生另一个对象,即它的结果。因此,某种“能力” 在过去能产生某种结果,相似的“能力”在将来也一定能产生相似的 结果。休谟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能力”本身的存在是 无法证明的。人们证明能力的存在是根据对象呈现出某种可感的性 质,并同时观察到对象具有某种能力,当这种情形出现之后,就认为 这种能力是与这种可感的性质相联系的,于是,只要这种性质一出 现,就断定必有这种能力存在。休谟指出,这个证明所根据的同样是 将来必定与过去相似的一律性原理,用它来证明“自然的一律性”仍 然会陷入无效的循环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还设想人们会用“实践”(practice)来反驳他 的观点,但他认为那是文不对题的。他说,如果那样就是误解了这个 问题的意思。休谟的意思是:关于“自然的一律性”的问题不是我们 在实践中按照一律性办事是否可行的问题,也不是实践是否能作为 “自然的一律性”的证据的问题,而是对于“自然的一律性”是否能提 出有效的“形式的”证明的问题。他所关心的是用“何种逻辑、何种论

①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35—36页,牛津大学 出版社,1975。

②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108页,商务印书馆,1981。

证过程”来证明自然的一律性。当然,他所说的“实践”概念是狭隘的, 只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处事活动,而不是一个基本的认识论概 念,用他的话说,实践可以使一个行事者满意,却不能使哲学家满意。 通过以上论证,休谟断言:“我们只是假设,却永不能证明,我们 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①休 谟的这个结论在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史上有重要意义,它第一次动 摇了将因果必然联系建立在“自然的一律性”之上的传统观念,尽管 后来仍有人试图用其他方法来重新确立“自然的一律性”原理,或对 它作出变通的解释,但都没能否定休谟的基本结论。

休谟认为,既然理性的证明不是观察到对象的恒常会合会使我们 作出因果推断的根据,那么,这个根据一定来自唯一可选的另一方面, 即人类心理活动的方面。在此,他断言,我们是由“习惯”所决定而作出 因果推断的。他所说的习惯是指不经任何推理,仅由对相似现象的反 复观察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心理状态或思维方式。在因果推断中,入 首先观察到一类现象发生后总有另一类现象随之发生,这种情形的反 复出现使人形成了一种习惯:一旦某一类现象发生,人的思想就自然而 然地转移到常相跟随的另一类现象上去,期待这一类现象也会发生。 而这正构成了因果推断的基础。以弹子球相撞一事为例:“我们完全由 习惯所决定去设想将来将与过去相一致。当我看到一个弹子球向另一 个弹子球滚去,我的心灵立刻被习惯带到通常的结果上去,在我眼见之 前就构想到另一个球的运动。”②由于因果推理构成了人类的大部分生 活知识,所以休谟说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导”。

休谟认为,习惯的原则是经验的原则。因为习惯的建立离不开 经验,人必须首先有多次相似的经验,才能形成习惯。习惯不是反 省,也与推理和证明无关。习惯的作用是瞬时的、即刻的。由于习惯 的建立必须依靠经验,它的确定性和可靠性就依经验而定,所以由它

①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109页,商务印书馆,1981。

② 休谟:《“人性论”概要》,载于《人性论》,塞比-比格编,第652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8。

形成的推理只能是或然的。而且,习惯作用的真正原因或本性是“秘 密的”、“不可知的”,不是我们的能力所能了解的。虽然用习惯原则来 说明因果推断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在人性研究的范围内,它是 我们所能发现的对因果推断的唯一可行的说明,即使我们把习惯的 作用当成一个假设,这个假设也是能够解释为什么我们从相似现象 的反复出现中推出一个因果命题的唯一假设。

休谟的习惯原则的意义在于,在西方哲学史上,它为理解因果关系 提供了一个心理学的类型。它从一个方面说明,从个别事例引出普遍 结论的归纳推理没有逻辑必然的证据,只有心理习惯的证据。休谟由 此引出了排斥和贬低理性的结论。他说:“生活的指导者不是理性,而 是习惯。只有后者决定心灵在各种情况下都设想将来与过去相一致。 不论做到这一步看起来多么容易,理性是永远无法做到的。”①

综上所述,休谟把由相似对象的恒常会合所形成的习惯看成是因 果推断的根据。如果不考虑这个结论的心理因素,它实际上描述了因 果关系的规则性理论:A类事件出现,总有 B类事件有规则地跟随出 现。因此,如果有一 A出现,那么,有一B将必定出现。于是,“产生”意 义上的因果关系就可以用事件发生的规则性来代替,或者说,“A 引起 B”形式的命题可以用“如果 A,那么总有 B”形式的命题来代替。

(二)因果推理的信念

休谟对因果推理的信念的讨论是对因果推理研究的深入。他在 肯定了习惯对因果推理的决定性作用后说:

这是一个非常奇异的发现,它还将我们引到其他一些更加 奇异的发现。当我看到一个弹子球向另一个弹子球滚去,我的 心灵立刻被习惯带到通常的结果上去,在我眼见之前就构想到 另一个球的运动。但是,这就是事情的全部吗?我仅仅是构想另

① 休谟:《“人性论“概要》,载于《人性论》,塞比-比格编,第652页,牛津大学出版 社,1978。

一个球的运动吗?肯定不是,我还根信它将运动。那么,这个信 念是什么呢?它与任何事情的单纯概念有何不同呢?这是哲学 家们没考虑过的一个新问题。①

这里休谟所说的“新问题”即因果推理中思想和信念的区分问题,阿 姆斯特朗将它称做“休谟的问题”②。

休谟提出这个问题与西方对知识的理解和他的哲学意图有关。

在西方的传统概念中,知识是由三个要素组成的,即以命题表示的陈 述,对这个命题陈述的相信或信念,对这个命题的信念的正当性的证 明或证据。知识就是“被证明为正当的真信念”或“有恰当证据的真 信念”。当说一个人有某项知识,可以表示为:

某人知道命题P,当且仅当,

(1)命题P,且命题P是真实的;

(2)某人相信P;

(3)某人对P的相信被证明是正当的。

一般认为,知识的这三个要素是联系在一起的。知识必须包含 有命题陈述,它构成了知识的内容。该命题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该命 题是不真实的,或者是逻辑谬误,那么该命题就与知识的概念相矛 盾,就不能称之为知识。如果一个命题被认为是真实的,它必定伴有 认知者对该命题为真的信念。因此,信念是知识概念中不可缺少的 部分。“知”必定带有“信”,但两者不是一回事。“知”是对命题内容的 了解和确认,“信”则是“表信的”心理态度,它表达了对命题内容的肯 定的“心理倾向”。虽然“知”和“信”都是针对命题内容的,却蕴涵着 不同的关系:“知”与命题内容的事实相关,“信”与认知者对命题内容 的心理状态相关。对“知”而言,命题内容是“真的"或“假的”,对“信” 而言,命题内容是“可信的”或“不可信的”。在知识的概念中,命题内

① 休谟:《“人性论”概要》,载于《人性论》,塞比-比格编,第652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8。

② 阿姆斯特朗:《信念、真理和知识》,第4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

容的真是根本的,命题内容的真可以作为对命题的真信念的根据。 对于命题内容的真可以提出各种证据,比如观察经验的证据或理性 演绎的证据,这些证据也被用来证明对命题的信念是否恰当,是否有 根据。在休谟之前的近代认识论中,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命题内容的 真实性问题,即一个命题如何才成为真理。对于命题信念的恰当性 的根据,人们一般诉诸对命题内容真实性的证明,要证明信念是真的 或恰当的可以通过证明命题内容的真实性来达到,因此在他们那里, 对信念的证明是隐在对命题内容的证明之后不显的。而在休谟那 里,对因果推理(命题)信念的证明不能用对因果命题内容的证明来 代替,因为如他所指出,不论是观察经验还是理性演绎,都不能提供 因果推理的真实性的证明,因而也不能成为因果推理的信念的恰当 性的证据。于是,在休谟关于因果推理的论述中,信念问题,尤其是 信念的恰当性问题,就不能隐藏在命题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后面了,而 是必须显现出来作为专门的问题来研究和考察。

在休谟看来,既然对因果推理的信念不能用观察经验和理性演 绎来说明,那么就只有一种选择,即用对信念形成过程的心理描述来 说明。在休谟的哲学中,对因果信念的心理描述是他的自然主义倾 向的充分体现。他的描述十分繁复,大意如下:入可以任意构想任何 事情,但是人对有些事情相信,对有些事情不相信,信念和虚构是有 区别的。这个区别就在于它们被想像时的不同方式:信念带有某种 感觉或对感觉的记忆,而虚构则没有。比如,当我们想到“火”的观念 时,我们之所以相信它的存在和真实,或者因为我们这时正感觉到 “火”的印象,或者因为我们记起过去曾感觉到的“火”的印象。而感觉 印象总是强烈的、生动的,它对我们的心灵有较大的影响,使心灵在 想像时产生了肯定和接受“火”这个观念的倾向。信念“无非是比想 像单独所能获得的对一个对象的更加活泼、生动、强烈、牢固、稳定的 构想”①。而虚构则不同,当我们想像“火龙”或“飞马”时,我们不论在

①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49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5。

当下还是在记忆中,从来没有关于它们的感觉印象,因此,我们的想 像是微弱虚幻的,对心灵没有大的影响。因此,“虚构和信念的区别 只在于某种情感或感觉,这种情感或感觉是附着于信念的,而非附着 于虚构的”①。

然后,休谟用信念本性的原理说明因果推理信念的性质,他为我 们描述了这样一幅心理图景:首先,我们曾经具有某个感觉印象,比 如“火焰”的感觉印象,同时,我们又具有与这个感觉印象接近和接续 的另一个感觉印象,比如“热”的感觉印象。在以后的多次经验中,这 两类感觉印象总是“伴随出现”或“恒常会合”的,每当我们有了“火焰” 的感觉印象,总会伴有“热”的感觉印象。此外,当这些感觉印象未实 际出现时,它们还可以在我们的记忆中复现出来成为记忆观念。记 忆观念既然是感觉印象的复现,所以这些感觉印象的恒常会合也会 在记忆观念中出现。由于在感觉和记忆中那种恒常会合的经验现象 反复出现,我们就形成了一种“心理倾向”,这种倾向可以在前一类感 觉印象比如“火焰”出现时,将它的一部分强力和生动性“转移”到尚 未出现,然而过去与它恒常会合的另一类感觉印象“热”上,使得每当 “火焰”的感觉印象出现,我们就期待或断定后一类感觉印象“热”也 会出现。于是,我们不但称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而且“相信”这个 结果一定会出现。休谟进而指出,由于因果推理信念的形成依赖于 恒常会合的经验现象的反复出现,因此它的心理基础仍然是习惯。 这样,他就将由于现象的规则出现而形成的因果推理,同因果推理的 信念,在心理习惯的基础上统一了起来。

休谟的信念学说的意义不仅限于他的因果关系理论本身,而且 有更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集中体现在他对信念形成过程的 关注和所采取的自然主义的心理描述方法上。休谟认为,信念是知 识概念的组成部分,因果推理的命题需要有信念的支持。但是信念 与命题不同,命题涉及逻辑结构和客观事实,它有真假之分,而信念

①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48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5。

只是一种心理态度,它与真假无关。命题的真假需要逻辑和事实的 根据,信念只需要心理的根据。因此,当我们对某项命题有信念,我 们可以不问这个信念在逻辑和事实上有什么根据,即不问它的真假, 而只要问这个信念是如何发生的,并将信念发生的心理过程描述出 来。做到这一点,也就说明了信念的本性,并因而满足了知识概念的 需要。休谟的这一思想为信念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角度,也就是说, 对于信念的研究可以不采用证明求解的办法,而采用对心理发生的 描述方法。他认为,只有这种方法才是经验科学唯一能理解的方法。 他还将这种方法推广于说明其他的信念问题,比如关于存在的信念 问题,形成了他的哲学的一个特色。在这里,休谟表达了一种心理主 义的倾向,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对于知识的原理等哲学问题,在某种 程度上可以当做心理学的问题来解决,可以从人的心理方面来规定 和处理,而且这种解决在实际上是有效的,在理论上是可以接受的。 他的这个观点成为后来哲学中心理主义的先驱,为一些哲学家所仿 效,比如约翰·密尔用“心理主义”的方法说明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等 的信念的产生,斯宾塞从心理发生的角度解释我们对于数学和逻辑 命题的必然性信念的“起源”。

根据休谟的安排,从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两方面对因果关系概念 的考察,都是为了最终说明因果“必然联系”的性质。他认为,前面的 考察说明,任何因果推理和因果推理的信念都是建立在类似现象的 反复出现,以及由此形成的“习惯”或“心理倾向”上的,正是由于那种 “习惯”或“倾向”,才使我们由一个知觉的出现而推断另一个知觉也 必然出现,因此,必然联系的观念也一定是建立在那种“习惯”或“倾 向”上的。他进而描述了必然联系观念形成的心理过程:在类似现象 反复出现后,心灵对这种类似关系进行“观察”,并由此产生了一个 “新的”印象,这个印象不是由外部感官而来的感觉印象,而是一个 “内在的”印象,是使思想“由一个对象转到它的通常伴随物上的倾 向”。必然联系的观念就是由这个印象或倾向产生的,或者说,就是 这个印象的“摹本”。他说:

在相似的事例反复出现之后,心灵就由于习惯,在一个事件一 出现,就期待它通常伴随的事件也出现,并且相信这个伴随的事件 将要存在。因此,我们在心中所感到的这种联系,我们的想像从一 个对象到其通常伴随物之间的这种习惯性转移,乃是一种情感或 印象,由这种情感或印象我们才形成了能力或必然联系的观念。①

按照休谟的理论,习惯的形成包括两个情节:第一个情节是某种 现象的反复出现;第二个情节是现象的反复出现使心灵形成固定的 心理状态。所以,习惯的形成实际上是事物现象和心理活动共同作 用的结果。不过,他没有从这种共同作用来说明习惯的本质,并进而 说明因果必然性的本质,而是将事物现象的方面抛在一边,片面强调 了习惯形成过程中的心理作用,把心理的东西绝对化。因此,他把因 果必然联系基本看成是一个主观的概念,“整个说来,必然性是存在 于心中,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中的一种东西”②。

休谟的这个唯心主义论断是由于他的狭隘经验论决定的。他认 为,虽然在自然信念的层次上,我们承认外部世界的存在(这个世界 可以被称做“自然”、“外部的对象”等),但是,在理性和经验认识的层 次上,我们对这个世界的情况毫无所知。我们的知识来自于经验,不 超出经验,而经验没有告诉我们外界事物的必然联系。因此,我们对 于客观世界中的必然性,以及这种必然性如何作用和表现的问题是 无法回答的。为了解决主观思想和客观事物的脱节,休谟与莱布尼 茨相似,曾设想“在自然的过程和我们的观念的接续之间有一种预定 和谐……我们的思想和构想与自然的其他作用以同样的程序进行 着”③。不过,他认为,这种“预定和谐”仍然不足以作为充分的证据,

①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75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5。

②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190页,商务印书馆,1981。

③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54—55页,牛津大 学出版社,1975。

向我们揭示自然过程的真正奥秘。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我们已经有 了因果必然性的知识,那么,这个知识只是思想概念上的,它依赖于 我们的心理习惯,我们可以通过描述我们的心理过程来说明它的来 源。而且,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它用于客观外界的事物上,因为那样 做是无效的,正如一个天生的盲入用自己对声音的了解去说明从未 见过的颜色是无效的一样。正是在必然性只对心理有效的意义上, 休谟说:“必然性只有一种,正如原因也只有一种一样;而且对精神的 和物理的必然性所作的区分,实际上并无任何根据……构成物理必 然性的是对象的恒常会合,以及心灵的决定。”①

休谟的观点否认了因果必然性观念的客观内容,否认必然性观 念是客观世界必然性的反映,与当时自然科学和哲学中的唯物主义 背道而驰,为一些否认客观必然性的唯心主义思想家所拥护。比如 马赫主义者和经验批判主义者就明确表示赞成休谟的观点,认为客 观的因果必然性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必然性只不过是心理现象的依 存或联系。而主张哲学的任务是概念分析而非研究事物本质的分析 哲学家也赞成休谟的观点,认为休谟拒绝回答自然界是否有必然性、 有何种必然性的问题是完全正确的。卡尔纳普认为:休谟的观点实 际上是说,“你没有观察到必然性,就不要断定必然性。必然性对于 描述你的观察不会添加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休谟对因果性的分析在 所有细节上也许并不完全清楚或正确,但我认为他的分析实质上是 正确的”②。不过,分析哲学家都不同意休谟对必然性的心理主义的 解释,认为那是过时的观点。他们大多认为,必然性只有一种,即逻 辑的必然性,并深入研究这种必然性。

至此,休谟完成了对必然联系的性质的考察。按他所说,必然联 系是因果关系的最主要特征或条件,要说明因果关系的本性,就必须 说明因果联系的性质。可是,当他完成了对必然联系的考察,仍然不

①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196—197页,商务印书馆,1981。(译文有改动)

② 卡尔纳普:《因果性和决定论》,载于《逻辑经验主义》上卷,第 356页,商务印 书馆,1982。

能说明因果关系的本性,因为他至多是从经验观察和心理活动两方 面说明我们在现象的反复出现和心理习惯的作用下如何作出因果推 断的,这一说明不论如何细致缜密,仍然停留在经验和心理的此岸, 没有达到事物的本质。我们有权说因果推理是如何作出的,却无权 说事物的真实联系是怎样的,我们甚至无权进行猜测。他认为,这种 情况是经验哲学无法避免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的认 识不能超出经验。既然我们对因果关系所知的一切都是关于因果推 理的,如果我们要对因果关系的性质作出论断,除了根据对因果推理 的研究结果,没有别的选择。于是,休谟给原因,或者说给因果关系 下了两个定义。第一个定义是:“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 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 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 中。”①第二个定义是:“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 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那样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 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一个对象的印象就决定心灵去形成 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②这两个定义分别根据于因果推理 的两个基本特征:一个是两类现象的会合,以及这种会合的反复出 现;另一个是这种会合对心灵发生的影响,它使心灵将两类现象联系 了起来。前一个特征完全属于对现象的观察,与思想的活动无关;后 一个特征则将心理倾向引入进来,思想的活动受到了“决定性的”制 约。因此,休谟说这两个定义是对因果关系这同一个对象“提供了两 个不同的观点”,一个观点是把因果关系看成是对两个观念(经验现 象)所作的比较,另一个观点是把它看成是两个观念之间的联想。休 谟称前者为“哲学的关系”,后者为“自然的关系”。根据定义一,因果 关系在于事件发生的规则性,只要两类事件的接续出现是有规则的, 它们就处于因果关系中,这是因果关系的“规则性理论”。根据定义 二,因果关系在于思想活动或心理倾向中的一种不得不然的“必然

①②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第195页,商务印书馆,1981。(译文有改动)

性”,这是因果关系的“主观必然性理论”。由于这两个定义是根据因 果推理的特性提出来的,休谟不认为它们是对因果关系的真正说明, 他说:“这两个定义都是从原因之外的条件引出的,我们无法改正这 个缺点;我们无法得到任何比较完全的定义,来指出原因中使原因同 结果联系起来的那个情节。”①休谟的这两个定义带有结论的性质,可 以看做他对因果关系问题的总结。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提出了对因果关系的一种新的理解,在西 方哲学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许多争论的起点。休谟认为,把因 果关系看成是事物之间的产生作用和内在联系的传统看法是没有根 据的,所谓的因果关系不过是现象发生的规则性和我们的心理决定。 巴克莱在自然哲学中也提出了用事物联系的规则性或规律来理解因 果关系的观点。但与休谟不同的是,他没有将这种观点贯彻到底,他 认为这种规则性或规律本身仍然是上帝创造出来的,是上帝管理世 界的手段和工具,因此,他所说的因果规则性或规律仍不过是因果产 生作用的翻版。而休谟则将上帝的作用排除掉了,赋予现象的规则 联系以观察的普遍性和心理习惯的认可。休谟的论断使以亚里士多 德的“动力因”概念为基础的传统的因果决定论发生了动摇,因为按 照他的观点,现象发生的规则性不是必然的,我们不能保证现象的发 生永远是一律不变的。拉普拉斯在18世纪末还对因果决定论作了乐 观的断言,而实际上休谟在此之前已经以自己的方式证明因果决定 论没有充分的根据。随着统计学和概率论的发展,因果决定论逐渐 衰落,海森堡的测不准原理的确立给了它致命的一击。当然,古典因 果决定论的缺陷是一个特定理论的缺陷,是由它的机械论性质造成 的,不能由此否定客观世界因果必然性的存在。

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他所提出的归纳推理 的有效性问题,即:在归纳推理中,对于从已观察到的事实到未观察 到的事实的推断,我们有什么恰当的证据?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表

①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77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5。

述方式,如:“我们有什么理由从对个别事例的观察中引出普遍的结 论?”“从单称陈述到全称陈述的推论如何能得到证明?”休谟实际上 指出这个问题的实质不是具体事实或实践的问题,而是逻辑的问题。 波普将归纳问题概括为关于“归纳推理是否得到证明,或者在什么条 件下得到证明的问题”。他最先将归纳问题称做“休谟的问题”。休谟 提出了归纳问题,也对它作了回答。他的因果关系理论证明,对于归 纳推理不存在逻辑必然的证据,只有心理习惯的证据。他的这个回 答是怀疑主义的,是对人类理性的怀疑。

休谟的归纳问题和他的回答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归纳方法 历来是自然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甚至被认为是从观察事实推出未 观察事实,从而扩大科学知识内容的唯一方法,如果归纳的有效性得 不到证明,科学知识的有效性也会受到怀疑。于是,归纳的有效性问 题就成为入们极为关注的问题,许多哲学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 力。① 而所有这些努力都可以追溯到休谟关于因果问题的讨论,就此 而言,休谟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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