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莱的主要学说是非物质主义,它的全面阐述是在《视觉新 论》、《论人类知识原理》、《对话三篇》这三部著作中完成的。如果对各
① 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89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 第1卷,第307页。
② 同上书,第一部分,第21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253页。
③ 同上书,“绪论”,第24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255页。
部著作的内容作整体的考虑,那么,大致可以说,《论入类知识原理》 的正文论述了非物质主义的基本原理,《视觉新论》和《论人类知识原 理》的“绪论”为这一原理的阐述作了准备,《对话三篇》对这一原理作 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论证。非物质主义是巴克莱早年提出的思想,虽 然他的某些观点后来有所改变,但是这一学说的基本点,即否认物质 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始终贯穿在他各个时期的哲学著作中,因此,巴 克莱的哲学可以概括地称做“非物质主义哲学”。
巴克莱的非物质主义原理包含大量的内容,如果作大致的划分, 它是围绕三个题目展开的,即:(1)观念的存在及其性质;(2)心灵的 存在及其性质;(3)针对各种可能的批判观点所作的辩护和说明。在 巴克莱的论述中,这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为依托的,其目的和结 论都是否定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概念。
与洛克相似,巴克莱的论述首先从观念开始。他指出,人类知识 的对象是观念,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关于观念的。观念分为三种:一 种是“实际印在感官上的观念”;一种是“由于注意心灵的情感和活动 而知觉到的观念”;一种是“借助记忆和想像”,对前两种方式得到的 观念进行混合、分开或表象而形成的观念。① 第一种观念是“感觉观 念”,第二种观念与洛克的“反省观念”相近②,第三种观念可以称做 “想像观念”。
在三种观念中,感觉观念是最原始的,因为想像观念是在感觉观 念的基础上通过记忆和想像形成的,喜、怒、哀、乐等情感也依赖于不 同感觉观念的刺激。根据感觉途径的不同,感觉观念分为视觉观念、 听觉观念、嗅觉观念、味觉观念、触觉观念等,它们包括了颜色、声音、
① 见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1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 第1卷,第257 页。
② 巴克莱这里提出“反省观念”是令人费解的。我们后面将看到,根据巴克莱的 观点,心灵是能动的,观念是被动的,任何观念都不能“表象”心灵的活动,因此所谓的 反省观念是不可能的。他本人也很少提到反省观念。有研究者认为,在对观念分类 时提出反省观念,是巴克莱的疏忽,也有人认为是巴克莱为与洛克对观念的分类相对 应有意而为的。不论怎样,在考察巴克莱的观念理论时,对反省观念可以不予考虑。
气味、滋味、硬度、冷热、运动等观念,这些观念是被感觉到的,因此也 被称做“可感的性质”(sensible qualities)。各种感觉观念往往不是单 独出现,而是几种观念经常联合在一起,于是形成了“可感性质的结 合”(combinations of sensible qualities)或“观念的集合”(collections of ideas)。这样的“集合”也可以称为“可感物”(sensible things),而 “可感物只是被感官直接知觉到的事物”①。对不同的“可感物”可以 用不同的名称来标记它,于是区别出不同的“事物”。比如,对于由某 种特定颜色、滋味、气味、形象、硬度的观念联合在一起的“可感物”,可 以用“苹果”一词来称呼它,对于由其他特定观念联合在一起的“可感 物”可以用“石头”一词来称呼它,等等。在这里,巴克莱的一个重要手 法是将“性质”与“观念”、“事物”与“观念的集合”混淆起来,他利用词 语上的变化,偷换“事物”概念的意义,将感觉观念说成是“事物”,从而 取消了事物的客观存在。巴克莱这样做是蓄意而为的,他说:“我不 是要把事物变成观念,而是要把观念变成事物;因为……我把知觉的 直接对象当做实在的事物本身。”②因此巴克莱总是说,他所谈论的只 是作为知识对象的“可感物”。这里的修饰词“可感”显得十分重要,这 是巴克莱设定的一个语义前提,根据这个前提,当他谈论“事物”或 “性质”的时候,他所说的不是任何客观外界的事物或性质,而是感觉 观念。显然,在这个前提下,不论人们如何论证事物及其性质,不论 对他的非物质论学说提出怎样的反驳,都不可能超出他所划定的感 觉观念的范围,也就是说,不可能得出任何有关外部物质世界的知 识。而这正是巴克莱所要达到的主要哲学目的。
巴克莱意识到他关于“事物”一词的用法是违背常识与习惯的, 于是,他作了辩解:
要说我们吃观念、喝观念、穿观念,那听起来很刺耳。我承 认是这样的,在通常的谈话中,人们不用观念一词来表示被称作
① 巴克莱:《对话三篇》,第1篇,载于《养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383页。
② 同上书,第3篇,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463页。
事物的可感性质的结合,而且可以肯定,与人们熟知的语言用法 不同的任何表达方法,都将是刺耳和可笑的。不过,这不会影响 这个命题的真实性,这个命题换句话无非是说,我们所吃、所穿 的那些东西是我们用感宫直接知觉到的……如果人们像通常使 用事物一词那样使用观念一词,观念一词会与事物一词一样听 起来并不剌耳和可笑。我不是要争论这个表达是否恰当,而是 争论它的真实性。因此,如果你同意我所说的,我们所吃、所饮、 所穿的是感觉的直接对象,这些对象不能未被感知而存在,或不 能在心外存在,我将乐于同意,将它们称作事物而非观念,更恰 当或更符合习惯。①
巴克莱的这段话与其说是“辩解”,不如说是表达了用语义分析来解 决哲学问题的意向更恰当。在他看来,对于一个哲学概念的界定, 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词或术语,而在于对这些词或术语的语义分 析。在此处的例子中,用“事物”一词来指称我们所吃、所饮、所穿的 东西固然符合人们的习惯,但这个词的真实意义乃是“观念的集 合”。而且,这个真实意义是通过对“事物”一词的语义分析得来的。 或换句话说,根据巴克莱的语义分析,“事物"与“观念的集合”是意 义等价的。
既然观念是知识的对象,它必定是存在的。根据巴克莱的观点, 观念的存在有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观念只有被心灵感知才存在,如果它不被心灵所感知,它 就不存在。我说有某种颜色存在,是因为我看到它,我说有某种声音 存在,是因为我听到它,我说有某种形象存在,是因为我触到它,等 等。我说有一张桌子存在,是因为我感觉到构成这个可感物的各个 观念。因此,具有一个观念和知觉这个观念完全是一回事,对于任何 可感物,“它们的存在就是被感知”,或者简称为“存在就是被感知”
① 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38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 第1卷,第 277—278页。
(esse is percipi)①。“存在就是被感知”是巴克莱的非物质论的最主 要原理,这个原理的作用在于它的一个直接推论:客观的物质世界是 不存在的。“人们中确实奇怪地流行着一种观点,即认为房屋、山脉、 河流,总之一切可感的对象,都有一种自然的或实在的存在,这种存 在与它们被理智所知觉的存在不同。可是,无论世人会怎样确信这 个原理,怎样默认它,凡是从内心对这个原理有疑问的人,如果我没 有弄错的话,都会察觉它包含一个明显的矛盾。因为上述对象只是 我们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我们所感知的只有我们自己的观念或感 觉,如果这些观念的任何一个,或它们的任何结合会未被感知而存 在,那不是完全的矛盾吗?”②他进而根据他的反抽象理论指出,这种 错误观点的根源是抽象学说,即人们以为可以用抽象将可感对象的 存在与它们的被感知分离开来,使它们未被感知而存在。
第二,观念是被心灵感知而存在的,它只能存在于心灵之内。 “印在感官上的各种感觉或观念,不论如何混合或结合在一起(也就 是说,不论它们构成什么对象),它们只能存在于知觉它们的一个心 灵之内。”③一个重要的真理就是:“天上的所有星辰和地上的万物,总 之构成这个宏大世界的所有那些物体,都不在心灵之外存在;它们的 存在就是被感知或被认识。因而,只要它们未被我实际知觉到,即未 存在于我的心中,或者未存在于任何别的被造精神的心中,它们就一 定没有任何的存在,要么,它们就存在于某个永恒精神的心中。”④既 然一切“事物”或“可感物”只是存在于心中的观念,那么,任何有关“事 物”存在于心外,或在物质的东西中存在的说法都是荒谬和矛盾的。 巴克莱还从考察观念的性质入手,着重批判了洛克等人关于事 物的原始性质独立于心灵而存在的观点。如前所述,洛克将事物的
① 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3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 第1卷,第 259 页。
② 同上书,第一部分,第4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259页。
③ 同上书,第一部分,第3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258页。
④ 同上书,第一部分,第6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260一 261页。
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物体的固体性、广延、形状、运动等原始性质; 一种是物体借原始性质产生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感觉观念的能 力,即次生性质。洛克认为原始性质的观念与原始的性质相似,次 生性质的观念与次生的性质不相似。因此,他认为固体性、广延、形 状、运动等是在心外的物体中存在的,而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只 存在于人心中,外物中并无相似的原型。巴克莱反对洛克关于原始 性质在心外存在的观点,他的论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根据 观念只与观念相似的原理;另一个是根据原始的性质与次生的性质 不可分割的原理。首先,巴克莱认为,观念的本性之一就在于观念 只能与观念相似,不能与任何别的东西相似。比如,一种颜色或形 象的观念只能与别的颜色或形象的观念相似,不能与别的任何东西 相似。即使假定我们的观念是“外物”的摹本,与“外物”相似,这个 “外物”也必定是观念,否则,它们不可能相似,就如同颜色不可能与 不可见的东西相似,软和硬不可能与不可触的东西相似一样。因 此,洛克所说的原始性质的观念与原始的性质相似,并不能证明原 始性质是与观念不同的东西,更不能证明它们存在于心外的物体 中。其次,巴克莱指出,所谓的原始性质与颜色等次生的性质不可 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即使在思想中也无法将它们分开。比如,物体 的广延、运动等原始性质总是同颜色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有广延的 运动的物体不可能没有颜色,我们在想像一个物体的广延和运动时 也不能不想到它的颜色。而如人们所承认的,颜色等可感的性质只 在人心中存在,于是,可以断定,与颜色结合在一起的原始性质也一 定只存在于人心中。①“总之,如果将广延、形状和运动与别的一切 性质分离开来是不可想像的。因此,这些别的可感的性质在何处,
① 一般认为这里巴克莱是针对洛克而言的,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应当注意的 是,他所说的“颜色等可感的性质在人心中存在”并不是洛克的观点的准确表述。 因为洛克所说的“可感的性质”是指物体的次生性质,即物体中借原始性质在感官 上产生颜色等次生性质的观念的能力,它在物体中存在,它与心中的颜色等次生性 质的观念不是一回事。而根据巴克莱的观点,“可感的性质”就是心中的感觉观念。 可以说,巴克莱是将自己对“可感的性质”的理解强加在洛克的身上。
广延、形状和运动也一定在何处,也就是说,它们只在心灵中,而不 在别处。”①
巴克莱认为,人们之所以假设物质的存在,是为了将它作为广 延、形象等原始性质的“支撑”,而上述的分析表明,原始的性质与颜 色等次生的性质一样,也存在于人的心中,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假设 物质的“支撑”存在。要说各种可感的性质存在于一个不能感知、不 能思想的实体中,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而且,即使人们假设在心外 有物质的东西存在,我们的观念与它们相似,也不能得到证明。因为 我们的证明只能依靠感官或理性,而感官和理性在这方面是无能为 力的。感官只能告诉我们感觉观念,不能告诉我们心外未被感知的 东西。理性也不能从感知到的东西推出心外之物的存在,因为我们 看不到感觉和外物之间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此外,巴克莱还利用感觉经验的相对性来反对事物性质的客观 性,并将他的论证从事物的次生性质推广到原始性质。他说,同一个 物体在一只手感觉起来为热,在另一只手感觉起来为冷,于是人们断 定冷和热只是人心中的感觉,不是物体的性质的摹本。根据同样的 道理,我们同样可以断定形象、广延等也不是物体的性质的摹本,它 们与物体的性质不相像,因为我们用同-…只眼睛在不同的方位下观 察到的事物的形象和广延是不同的。在巴克莱看来,这一情况可以 证明原始的性质同次生的性质一样都是在人心中存在的,它们并不 是所谓的外界事物的性质。
存在就是被感知,观念的存在意味着必定有知觉或感知观念的 东西存在,这就是心灵。巴克莱也将心灵称做“灵魂”、“精神”、“精神 的实体”、“自我”等。心灵不是观念,而是观念的原因和感知者,它是 无形体的、不可分的、超验的、永生不灭的存在。心灵的重要特性是 它的能动性,它不但可以感知观念,而且还可以在观念上行使意志、 记忆、想像等能力。心灵是能够感知和思想的能动的主体,而观念是
① 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10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 第1卷,第 263 页。
被动的,它只是由于心灵的作用才产生出来或发生变化,因此观念只 能存在于心灵之中。心灵不是观念,我们不能像感知观念那样来感 知心灵,所以心灵不是知识的对象,我们没有关于心灵的知识。虽然 我们对心灵没有观念意义上的知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它的活动 效果进行“反省”,得到关于心灵的存在和性质的某种“概念”,或者说, 理解“心灵”一词的意义。比如,我们可以根据观念的存在就是被心 灵所感知这一点,来断定心灵本身的存在。因为有被感知者就必定 有感知者,我知觉到“一棵树”就意味着必定有知觉这个可感物的心 灵存在。“心灵的存在不在于被感知,而在于感知观念和进行思 维。”①而且从语义上说,“观念”一词本身就“意味着与心灵的一种必 然的关系”②。
巴克莱所说的心灵有两种:一种是人的心灵;另一种是上帝的心 灵。人的心灵不但包括“我”的心灵,即自我,还包括他人的心灵。巴 克莱认为,对于其他心灵的存在同样可以通过反省而知道。他说; “显然,对于其他精神的存在,我们只能根据他们的作用,或根据他们 在我们心中激起的观念而得知。我知觉到一些观念的运动、变化和 结合,这使我知道有某些特殊的动因,他们与我自己相似,伴随那些 观念,产生那些观念。因此,我对其他精神的知识不像我对我的观念 的知识那样是直接的,而是依赖于观念的媒介,我将这些观念归因于 一些与我有别的动因或精神,作为他们的效果或伴随记号。”③根据同 样道理,我们也可以推知上帝的心灵的存在。因为自然万物要比我 们个入的心灵所知觉的观念广大得多、复杂得多,决不是我们有限的 心灵所能创造出来的,它们必定是一个永恒的、全知的、全善的、完美 的“心灵”的创造物,这个“心灵”就是上帝的心灵,上帝就是至上的精
① 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139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 集》第1卷,第 336页。
② 巴克莱:《对话三篇》,第3篇,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第1卷,第453页。
③ 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145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 集》第1卷,第339页。
神的存在。①
在巴克莱的心灵理论中,上帝的心灵具有“终极根据”的重要意 义。他说,万物作为观念,不是存在于“我的心灵中”,就是存在于“任 何其他被造精神的心灵中”,否则就存在于“某个永恒精神的心灵 中”。②这个“永恒精神的心灵”就是上帝的心灵。入类的心灵受感官 条件的限制,其感知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上帝的心灵则不同,它是至 上的、永恒的、无限的,它为入心提供观念,它是一切观念的终极原 因,也就是说,世界万物最终是在“上帝的心灵”中存在。在这个意义 上,人的心灵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它是主动的,因为它是精神, 它具有能动的意志;它是被动的,因为它所接受的感觉观念是由上帝 印上的,它自己没有主动选择的能力。虽然上帝的心灵和人的心灵 都是观念的原因,但它们的地位不同。人的心灵是附属于上帝的心 灵的次等的原因,它们的能力是有限的,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的。我们 将看到,巴克莱为了克服理论上的缺陷,使他的非物质主义学说完善 化,借助了“上帝的心灵”这个概念。
当巴克莱说“存在就是被感知”、“事物是观念的集合”的时候,人 们往往将他当做极端的唯我论者,认为他所说的心灵就是他自己的 那个心灵,是他那个自我,一切事物都依赖于他的心灵而存在。由上 述可知,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巴克莱所说的心灵并非单指一 个心灵,也非仅指自己的心灵。在这一点上他没有违背明显的常识, 否认其他心灵的存在。为了使入们通过观察自己内心的活动而接受 他的学说,为了论证灵魂不灭和上帝存在的宗教信条,他也必须承认 其他心灵尤其是上帝心灵的存在。当然,人们之所以将巴克莱当成 唯我论者,当成主观唯心主义的代表,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我们看
① 在《阿尔希弗朗,或渺小的哲学家》的第4篇对话中,巴克莱提出了一种比较 精致的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他认为可感的世界是“神圣的、可见的语言”,上帝不断 用这种语言向人们说明自己。人们从这种语言知道上帝的存在,正如同从他人的形 象、肤色等“记号”知道他人的存在一样。
② 见巴克莱《论人类知识原理》,第一部分,第6节,载于《乔治·巴克莱著作集》 第i卷,第 260—261页。
到,巴克莱的存在理论,他的非物质主义学说,完全是围绕“自我”及 其观念展开的。他认为我们只对“我自己的”观念有直接经验的知 识,根据这种经验的知识,我们得到了关于“自我”的存在和性质的某 种“概念”,在此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反省”和推断,我们才“认识到” (与对观念的“认识”不同的意义上)其他心灵的存在和性质。所有这 些过程都最终依赖于对“我”的内心活动和经验现象的观察,在这个 意义上,“我”及其所属的观念就成为巴克莱一切理论探讨的核心,成 为一切认识活动的起点,成为一切哲学结论的根据。而巴克莱的理 论的“新意”也正在于他对“自我”及其观念性质的独特论述。当人们 说巴克莱是唯我论者的时候,也是抓住了他的这一理论特点,强调了 真正能体现他的理论精神的那一方面。就此而言,这样来看待一位 哲学家的观点,虽然有违于严格的历史真实,但并无完全不妥。当法 国哲学家狄德罗抨击巴克莱的唯我主义,说他就像一架发疯的钢琴, 以为“宇宙的全部和谐都发生在它身上”①,而没有赘述他对“他心”和 “上帝之心”的承诺,即他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方面,不是十分恰当地凸 显了两人观点的真正对立和冲突吗?
总之,根据巴克莱的观念和心灵理论,世界上除了能动的心灵和 被动的观念两种东西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存在。这就是他设想的由 观念和精神构成的宇宙,在这个宇宙中没有任何物质的东西的地位, 一切关于物质的概念都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