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社会·政府·宗教

洛克同霍布斯一样重视对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两人的学说在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它们所反映的社会 现实不同,其目的也不一样。一般说来,霍布斯的学说表达了英国内 战中资产阶级新贵族要求用强权和专制消除动乱、维护和平、建立稳 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要求;洛克的学说则为1688年“光荣革命”中确 立的君主立宪制度作了预言和论证。洛克的主要政治理论著作是《政府论两篇》,他在该书的序言中说,他希望该书能够“确证我们的 伟大的复位者、我们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权,并使他成功行使人们所 同意的权力”①。

洛克写作《政府论两篇》的原始动机是为了反对罗伯特·菲尔默 爵士的保皇派政治观点。菲尔默于1646年写了宣扬君权神授论的小 册子《论父权制,或论国王的自然权利》,但在当时未发表,他本人亦 于1653年去世。查理二世晚年,英国的王位继承问题紧迫起来。 1680年,保皇派为了给天主教徒世袭王位而大造舆论,将菲尔默的书 拿出来发表。因此,洛克写《政府论两篇》批判菲尔默,是出于现实的 反封建斗争的需要。该书的正式发表虽然是在“光荣革命”之后,并 起到了为革命辩护的作用,但是它的写作早在革命前若干年就已经 完成了,因此也可以说,洛克的政治学说直接为“光荣革命”的实践提 供了理论武器。

《政府论两篇》的上篇主要是批判菲尔默的君权神授和主位世袭 的观点,下篇则全面阐述了洛克本人的政治学说。一般而言,下篇在 理论上比上篇更重要,影响更深远,历来是研究洛克的政治学说的主 要文献。

下篇有一个副标题:“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它表明 了书中所论述的主要内容,或用洛克另外的话说,就是要说明什么是 “政治权力”。他认为,要正确理解什么是政治权力,要知道它是从何 而来的,必须从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谈起。在这里洛克同霍布斯采 取了同样的办法,即试图从所谓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一个政治理 论的体系。不过,两相比较,霍布斯的论证更形式化,洛克的论证则 比较松散,他更多诉诸经验和常识而不是逻辑的推演。也正因此,霍 布斯并不认为自然状态确有其事,他只满足于将它作为一系列推理 的合理前提,而洛克则深信人类的自然状态一定实际存在过, 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因为在自

① 洛克:《政府论两篇》,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4卷,第209页。

然状态下,人们毫无差别地享有同样的自然条件,可以同样运用自己 的身心能力;入们的权利都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具有比他人更多的 权利,人和人之间没有服从和从属的关系,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同 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又是自由的,他们“可以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 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完全自由地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他们的财产 和人身,而不需得到任何他人的许可或依赖于任何他人的意志”①。 在这里,洛克在指出自然状态是自由状态的同时,还强调了对自 由的限制。他认为,自由不是放任,自由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状态 下的人必须用自然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洛克同当时包括格劳秀斯 和霍布斯在内的主张自然法理论的政治学家一样,认为自然法与理 性相符合,遵从自然法就是遵从理性。洛克所说的自然法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1)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 命、健康、自由和财产。(2)人们有同样的能力,共享自然社会的一切 物品,入们互不从属,无权彼此消灭。人人都必须自保,同时也应当 尽力保存他人,但是为惩罚罪犯而夺取或损害其生命的情况除外。 (3)在制止违反自然法行为的限度内,人人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 人,就此而言,一个人就得到了对另一个人的支配权。在自然法的规 定之下,人生来具有自由、平等、独立,以及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侵 犯等自然权利。洛克还把私有财产权作为最重要的自然权利之一 表明了他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私有制的明确立场。②

在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中,霍布斯和洛克是对自然状态和自然 法理论作了比较充分讨论的人,如果将他们的观点进行比较,我们可 以看出一些明显的不同。首先,虽然霍布斯和洛克都承认在自然状 态下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他们对平等的后果的理解不同。霍布 斯认为,由于人们在自身能力和对一切物品的权利上的平等,任何人

① 洛克:《政府论两篇》,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4卷,第339—340页。

② 不过,要注意的是,洛克有时用“财产权”(property)一词指“生命、自由、财产” 三者,这样他就将英国革命中资产阶级所要求的主要权利用“财产权”来概括了。可 以认为,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最能体现各种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在争夺自然物品时都没有绝对的优势,从而使人们互相存有戒心和 恐惧,这种恐惧成为人们要求建立政府的心理原因之一。洛克则认 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人们互爱的基础。他借用英国政治学 家胡克(R.Hooker)的话说:如果我要求与我本性相同的人爱我,我 就有义务对他们具有相同的爱心,自然理性正从这种平等关系上引 出了指导入类生活的准则。其次,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由 于自私和贪婪而互相争斗,自然状态必定是“一切入反对一切人”的 战争状态。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 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和平相处是可能的。再次,在霍布斯 看来,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没有效力,而只当人们为了摆脱人人自危 的自然状态,才诉诸自然法。而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也 起作用,因为人人都可以执行自然法,对违反自然法的人进行惩罚。 最后,虽然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自然法与理性是一致的,但是当说到 自然法的最终根据时,洛克认为归根结底依赖于上帝的意志,表现出 比霍布斯更多的神学色彩。

虽然洛克为自然状态描绘了一幅和平的图景,但他并不认为自 然状态可以因此永远维持下去,他认为自然状态有其自身不能克服 的缺陷。这些缺陷表现在:首先,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公认的、固 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以作为人们判别是非和裁决纠纷的标准。虽 然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起作用,但是人们往往由于个人利害的偏见, 或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无知,不愿意受自然法的约束。其次,在 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由于入入有利已之心,所以 他们的裁判很容易出现偏差。自然状态缺少一个依照既定法律裁判 一切争端的公正的裁判者。最后,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可以执行惩 罚,这势必引起惩罚者和被惩罚者之间的冲突,使惩罚无法执行。自 然状态缺少一种支持正确判决使之得以执行的强大权力。由于以上 缺陷,尽管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在起作用,但是它仍然是不稳定、不安 全的,无法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得到保证。于是,人们 就通过订立契约建立政府,将自己行使惩罚的权利交给政府,由政府 按照人们的意愿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则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这就是国家的起源,也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

当国家权力被建立起来之后,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了公民社 会(政治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政府的起源也就是公民社会的 起源。洛克认为由于人的本性所决定,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他们具有 继续和享受社会生活的各种条件。人的社会生活有多种,可以分为 夫妻社会、主仆社会、家庭社会(家庭成员以及仆人、奴隶在内组成的 社会)等,但是只有当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 财产不受侵犯,通过协议将白己的裁判权和执行权交给一个共同的 权威机构来行使,这时才形成了公民社会。“这些人结合成一个团 体,具有共同制定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 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互相处于公民社会中。而那些 不具有人世间这种共同申诉的人,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中,在那里没有 别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他们每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者。”① 洛克认为,在国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人们的各项权利通过 法律得到维护。立法机关经由人们的普遍同意而建立,任何法令如 果未经立法机关批准,就意味着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因此就没 有法律的效力和强制性。根据立法权的不同归属,区分了不同的国 家形式。当法律直接由大多数人来制定,这时的国家是民主政体。 当立法权归少数选出的人所有,这时的国家是寡头政体。当立法权 被交给一个人掌管,这时的国家是君主政体。此外,国家还可以具有 各种政体混合的形式。

立法权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不是无限的,更不是绝对的 和专断的。洛克认为,不论在何种国家形式下,立法权都受到必要的 限制:立法者不能用法律随意剥夺人们的生命和财产;一切法律只以 维护公众的利益为唯一目的,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永恒规范;不论何 种国家形式的立法机关都必须根据正式公布的确定法律进行统治,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权是由人民委托交给立法机关的,立法机

① 洛克:《政府论两篇》,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4卷,第388页。

关不经人民的同意不能将立法权转交给任何其他人。由这些限制可 以看出,与霍布斯主张绝对的君主专制不同,洛克主张的是民主政 体,在他看来,只有民主的政府才是合理的。他明确指出:“绝对的君 主制是与公民社会不相容的,所以它根本不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 形式。”①

洛克与霍布斯在政府观上的对立,从理论上看,在某种意义上已 经由他们的契约说的不同所决定了。17 世纪的某些政治理论家(比 如阿尔色秀斯、普芬道夫)曾把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种是全体 人民之间订立的契约;另一种是人民和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如果 按照这种划分,霍布斯所说的契约只是在人民之间订立的,而不是与 统治者订立的。根据契约人民将一切权力都交给了统治者,而统治 者不是缔约的一方,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可以利用人民交给的权 力为所欲为。所以,根据霍布斯的契约说,专制统治是不可避免的。 而在洛克那里,契约不但在人民之间订立,而且国家的统治者也要受 契约的约束。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未将一切权力交给统治者,而只 是将原来属于私人的裁判权和执行权交给了统治者,根据契约而行 使裁判权和执行权的国家或政府只是一个“委托的”机构,它必须按 照契约的要求行事。也就是说,它必须根据大多数人的同意制定符 合自然法的法令或规则,它必须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行使裁判权和执 行权,它不得滥用权力来危害人民的财产和生命,统治者的违法行为 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洛克还指出,如果统治者是专制 的,不受公民社会的约束,他就会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私利行事,对人 民的申诉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和处理,人民的财产和生命也得不 到可靠的保护。这样的国家违背了人民建立它时的约定,人民的处 境与自然状态下没什么两样,甚至还会沦入连自然状态也不如的奴 隶状态。总之,在洛克的契约说中,没有给专制制度留下合法的地位。 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在公民

① 洛克:《政府论两篇》,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4卷,第389—390页。

社会中,当出现了君主专断,人民的自由和利益受到侵害,法律荒废, 整个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等情况,那就意味着政府已经解体,这时入 民可以对暴政进行反抗,收回当初委托给政府的权力,重新建立能满 足人民要求的立法机关。人民这样做并没有违反契约,因为在订立 契约时人民没有放弃反抗暴政和重建立法机关的权力,在政府解体 不能履行契约的情况下,入民拥有最高权力。洛克还驳斥了关于人 民的反抗会引起种种弊端的论点。他认为,对于君主和最高权力机 关的行为,“人民应当是裁判者”①。在公民社会中,人民往往安于现 状,同时又具有理性能力,他们的反抗只是在暴政已经明显出现,并 且对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进行合理的判断之后才进行的。这种反 抗针对的是人民的公敌,它的利远远大于弊。在不同的社会中不同 的思想家对“人民”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洛克所说的人民决不会 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劳动者,而只能是指他所代表的资产者阶 层。他提出的人民具有反抗权的观点显然是从英国反封建革命的历 史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尽管这个观点带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的烙印, 但是它所表达的为自由和民主而抗争的思想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某种意义上,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正是这一思想 的具体实践。

为了防止专制,洛克提出了分权的主张。他认为,在国家机构 中,如果立法权和执行权合而为一,掌权者就会利用职权使自己不受 法律的约束或牟取私利,这样他们就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不同的利 益,从而背离了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他提出将立法权和执行权 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掌管,以此来克服上述弊病。洛克的分权说主要 是依据英国王室和国会的实际斗争而论的,他并未在理论上作深入 的论证。但由于这一学说有很强的实践针对性,反映了一种可行的 政治常识,所以影响很大。法国的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学说,系统 地提出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思想,为后来在西

① 洛克:《政府论两篇》,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4卷,第483页。

方普遍通行的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宗教问题上,洛克是虔诚的基督徒,对基督教的信条抱有真诚 的信念,但他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决定了他决不是一位正统的神 学家。他主张信仰上的理性主义和宗教政策上的宽容主义。

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一书中,洛克明确表示现存的神学理论是 不能令人满意的,他认为必须通过对《圣经》文本的研究来理解基督 教,这种研究应当诉诸理性而不是权威。他不反对经文中阐述的启 示真理,但他通过研究指出,启示真理与人的理性是一致的,理性是 启示真理的判定者。他的这一观点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一批理神论 者,他们发挥了洛克的思想,试图将基督教归结为纯粹的自然宗教, 并将理性作为宗教的本质,主张除了理性之外,不承认宗教权威的 地位。

在宗教政策上,洛克主张宗教宽容。他总结了历史上宗教纷争 的经验指出,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争斗,并不是因为存在着各种不 同意见,而是因为不能对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在他看来,要 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政治上的民主,宗教宽容是不可避免的。即使从 基督教本身的要求出发,这种宽容也是必要的,因为真正的宗教是依 据德性和虔信来规范人们的生活,而任何依靠强制、迫害、折磨、杀戮 的方式使人“获救”的做法都是与基督教的精神相反的。真正的基督 徒应当对非基督徒乃至全人类都充满爱心,实行宗教宽容是一个纯 正的教会的标志,这种宽容与人类的理智和耶稣的福音是完全一 致的。

为了使宗教宽容得以实行,洛克强调必须将世俗事务同宗教事 务分开,世俗官吏不得干预由教会管理的灵魂拯救之事,教会也不得 干预世俗之事。教会对教徒的管理只能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对屡教 不改者,至多只能将其逐出教会,不得以任何宗教的名义侵犯一个人 的公民权利和世俗利益。各教会之间的关系如同私人之间的关系一 样,任何教会都无权管辖其他教会,各教会应当永远遵守和睦、平等 和友好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统治对方。洛克认为,宽容原则 不但适用于基督教内部,也适用于异教徒、伊斯兰教徒、犹太教徒等。不过,洛克的宽容并非普遍的和彻底的,比如他反对宽容无神论者, 他认为无神论者否认上帝的存在,任何诺言、契约和誓言对他们都没 有约束力,所以对他们是不能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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