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上述各种学说,主要是关于观念的起源、各类观念的性质 和相关的语言问题,基本属于《人类理智论》前三卷的内容。洛克认 为观念是知识的材料,对观念本身的研究是为最终说明知识作准备 的,于是在《人类理智论》的第4卷中,他全面阐述了关于知识的性质、 确定性和范围等观点。就洛克的这一安排而言,第4卷的内容似乎更 重要,不过从哲学史的角度看并非如此。这里的原因之一是,在前三 卷中洛克基本一贯地坚持了知识起源于经验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 则对一系列重要概念进行了论证,为经验主义奠定了基础,他对哲学 发展的主要贡献正是由这一部分论述体现出来的。而在第4卷中,虽 然他也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深刻见解,但与前面的论述相比仍显 逊色。尤其在对待数学等知识的问题上,他没有从经验方面作出有 新意的探讨,反而明显偏离了经验主义,表现出理性主义的倾向。对 于洛克的这种不一致,人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不论这些解释的 具体观点怎样,它们都基本一致地表明,洛克的理性主义倾向与自然 科学中数学方法的成功运用,以及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思想 的渗透和影响是分不开的。
一知识的性质和分类
洛克认为,既然人心中只有观念,观念是认识的直接对象,所以 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关于观念的。在这个前提下,洛克给知识下了 一个定义:“知识无非是对我们的任何观念的连贯和契合,非契合和 不一致的知觉。”①
洛克这里用“知觉”一词指的是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心灵对观念 的契合与否所进行的各种反省活动,比如直觉是“直接的”知觉,推理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59页。
是“非直接的”知觉。他认为知识完全在于这种知觉,有了这种知觉 就有知识,如果没有这种知觉,我们就只能有幻想、猜测和信念,而不 会有知识。
观念的契合与非契合是一种关系,在知识的意义上,心灵所知觉 的就是这种关系。在考虑洛克的知识定义时,我们不能将这种关系 理解为有某个特定的“契合”观念或“非契合”观念,由心灵来知觉,就 像心灵知觉“白”或“黑”的观念那样,如果这样来理解,就歪曲了洛克 的本意。洛克的意思是说,如果我们要获得知识,就必须对心中各种 观念的“契合”或“非契合”作出“判断”,而且这种“判断”是用命题来表 示的。洛克从他的经验心理学和语言理论出发,又将命题分为两种: 一种是“心理的命题”(mental proposition),即一个人在心中通过将观 念分开或结合而构成的命题;另一种是“词语的命题”(verbal proposition),即用词语作为观念的标记,通过将词语分开或结合而构成的命 题。前者只能为个人所知,因此是私人的;后者则可以用于同他人交 流,尤其对于普遍命题的表达和交流,词语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显 然,“心理的命题”更有本源性,因此也更明白、更清晰,只是它无法用 于交流,所以人们更多采用“词语的命题”。由于使用方便,人们甚至 在内心的思考中也普遍用词语来代替观念,但“词语的命题”的缺陷 在于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鉴于知识、命题、语言的上述关系,所以 洛克说:“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在于命题”①,“对词语和命题的考察是对 知识的研究中的必不可少的部分”②。
洛克根据观念契合与否的不同方式将这些关系分为四种,实际 上也就是区分了四种知识,即:(1)同一和差异:当心灵知觉到观念 A 是A,这时观念 A(对其自身而言)是同一的,它与自身相符。当心灵 知觉到观念 A不是观念 B,这时观念 A与观念B是差异关系,它们互 不相符。对观念的同一和差异的知觉是心灵面对各种观念材料时的 第一步认知活动,也是最明白、最确定的认知活动,无此则任何其他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1卷,第427页。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44页。
的认知、推理、想像等活动都不可能。(2)关系:指心灵以不同方式对 任何两个观念进行比较时,对它们的“关系”所发生的知觉。比如“两 条平行线之间底边相等的三角形是相等的”。(3)共存:专对实体而 言,指心灵对构成实体的复杂观念中各种观念的共存或不共存的知 觉。比如在“黄金”的观念中,特定的稳定性、黄色、重量、可熔性、可延 展性等观念总是互相伴随的,这就是共存,否则就是不共存。(4)实在 的存在:心灵对与观念相一致的实在的存在的知觉。比如心灵知觉 到“上帝”的观念与实在的存在是一致的,于是可以说“上帝是存 在的”。
可以看出,虽然按洛克所说,以上四种关系都是关于观念的契合 与非契合的,但它们的性质显然不同。大致来说,同一和差异实际上 表示了一种逻辑关系,它具有“A是 A”或“A不是非A”的逻辑形式, 它是保证一切知识可靠性的前提。关系是指通过演绎或证明在观念 之间发生的联系,它依赖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和严格的推 理形式,洛克以数学作为其样板。共存是依据于事实的关系,它是建 立在经验之上的,要确定共存关系往往要依赖于归纳。至于实在的 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到观念之外的存在,所以它不完全 是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后面会看到,在洛克看来,关于实在的存在 的知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或者通过直觉,或者通过证明,或者通 过感觉经验来得到。由此可见,洛克所说的“契合”(agreement)与“非 契合”(disagreement)并不是严格的哲学概念,不能将它们作一律的 和字面上的理解,因为它们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我们应当根 据不同的用法来理解它们,并作出相应的解释。实际上洛克用这两 个词只是表达了一种意向,他的意思是,观念之间的关系是知识的对 象,不论这些关系如何表现出来,它们应当在逻辑上或事实上具有确 定性,即它们要么是“清晰的”、“明白的”、“符合的”、“相容的”、“一致 的”、“不矛盾的”、“可证明的”等等,要么相反。
除了以上对知识的四重区分外,洛克还根据不同的论题对知识 作了别的区分,比如他根据我们古有知识的不同方式,区分了“实际 的知识”和“习惯的知识”;根据确定性的不同,区分了“直觉的知识”、“演证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根据普遍性的不同,区分了“特殊的知 识”和“普遍的知识”。这些区分既不相同,又有联系,它们从不同的角 度反映了洛克关于知识的观点,不过,他对知识的上述四重区分仍然 是最基本的,是讨论知识的其他区分的基础。
二知识的确定性和实在性
我们的知识具有何种确定性是认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理 性主义者与经验主义者争论的焦点之一。洛克在“论我们的知识的 各种等级”(《人类理智论》第 4卷第2章)的标题下讨论了这个问题。 这里所说的“等级”是指知识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洛克接受了笛卡尔 的观点,把“清楚”、“明白”作为知识的确定性的标准。他认为知识之 所以具有不同的确定性或明白性,就在于人心知觉观念的契合与否 时的方式不同。他根据这些不同的方式,将知识分为“直觉的”、“演证 的”和“感觉的”三种。
(1)直觉的知识。当入心不以任何观念为媒介,一下子就“直接 知觉”到观念的契合与否,这样得到的知识是直觉的知识。比如“白 非黑”、“圆非三角形”、“三比二多”等就是这样的知识。直觉的知识是 不可抗拒的,就如人一看到太阳的光线就不能不知觉到它一样,这里 没有任何犹豫或怀疑。因此,在人类的一切知识中,直觉的知识是最 确定、最明白的,“我们一切知识的全部确定性和明白性都依赖于这 种直觉”①。
(2)演证的知识。当人心不是直接知觉到观念的契合与否,而是 借助别的观念作媒介,即通过推理得知的,这样得到的知识是演证的 知识,洛克也称之为“理性的知识”。比如,要知道三角形的三个内角 之和是否等于两个直角,直觉在此无济于事,必须借助与三角形三内 角相等的其他角来推知它们与两个直角相等。演证的知识具有确定 性,不过这种确定性不像直觉的确定性那样一目了然,因为它依赖于
① 洛克:《入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70页。
每一推理步骤的确定性,必须经过对推理过程的细致考察才能知晓。 而每一推理步骤的确定性必定是直觉的,它保证了整个演证知识的 确定性。洛克说:“在次一级的知识,即我所谓的演证的知识中,这种 直觉对于中介观念的一切联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种直觉我们 就不可能获得知识和确定性。”①
洛克把数学知识作为演证的知识,但他不以数学的知识为限。 他从理性主义的观点出发,把道德学纳入演证知识的范围。他认为, 虽然对道德概念很难像数学那样做到精确符号化,而且由于道德概 念比较复杂,其意义多变不易确定,但是,只要我们对道德概念作出 严格的定义,克服词语使用上的歧义,就可以克服上述困难,在道德 科学中同样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并达到与数学一样或相近的确 定性。
(3)感觉的知识。感觉的知识是关于外界物体的存在的知识。 人心由于外界事物的作用产生了各种感觉观念,这时它不但获得了 感觉观念的直觉知识,而且它还“知觉”到与感觉观念相应的外界物 体的存在,于是获得了关于外界物体存在的感觉的知识。
洛克认为,在以上三种知识中,只有前两种具有完全的确定性, 可以称得上是真正的知识,其中直觉的知识又由于其直观的自明性 而成为一切演证知识的确定性的基础。感觉的知识虽然不像前两种 知识那样确定,但由于它的确定程度远远超过了或然性,可以作为人 类生活的可靠指导,所以也可以被纳入知识之列。从洛克的上述观 点中可以看到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他关于直觉的、演证 的、感觉的三种知识的划分,以及对前两种知识的确定性的强调,都 是从笛卡尔那里接受来的。不过,我们不能说洛克在此已经完全变 成了一个笛卡尔主义者,因为洛克的观点与笛卡尔的观点还是有区 别的,这些区别表现出洛克的经验主义特点。比如,他认为,感觉观 念一出现在心中就有直觉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不但表现为“A 是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70页。
A”、“A 不是非 A”的逻辑形式,还具有感性直观的内容,即“白是白”、 “白不是黑”,这种感性直观是确定无疑的。他的这个观点与他关于 感觉观念的“呈现”只真不假的论断是一致的。在演证知识方面,洛 克坚决反对将所谓的天赋观念作为演证的前提和基础。他还认为演 证方法不但可以用于数目和广延上,而且也可以用于非数学性质的 颜色、声音等感觉观念上,这里并无绝对的不相容,因为只要我们具 有对这些观念进行测量和区分的“标准”,或者它们之间的差别足以 让心灵将它们区分开来,那么,我们就可以像对待数目和广延那样对 它们进行推理,从而得到演证的知识。
此外,洛克还指出了另一种具有确定性的命题(知识),这种命题 虽然是确定的,但是它不能扩大我们的知识,不能使我们知道未知的 东西。他称这类命题是“无聊的命题”(trifling proposition)。值得注 意的是,他所说的如下这类无聊的命题,它们的特征是命题的谓词包 含在主词之内,用洛克的话说,这类命题是“以复杂观念的一部分作 为整体的谓词”,或“用定义的任何部分作为被定义词项的谓词”①。 由于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包含关系,所以这类命题是永真的,但又由于 它无非是重述主词的内容,所以它不能提供新的知识。比如“黄金是 可熔的”就是这样的命题,因为“可熔性”是“黄金”这个复杂观念所含 的简单观念之一,或者说是“黄金”概念的定义内容之一,用它来作黄 金的谓词,不会增加我们对黄金的知识。这类命题正是后来康德所 说的“分析命题”。洛克看到某些命题具有“分析的”特征,这是他的敏 锐性,他的看法也得到了休谟和黎德等英国哲学家的响应。不过,直 到康德把这种“分析的”概念纳入一个更加系统的知识框架中,才使 这个概念受到充分的重视。康德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划 分,以及他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是西 方哲学中的重要一笔,也是当代西方哲学家仍然感兴趣的问题,它的 影响是很深远的。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80页。
洛克在讨论了知识的确定性问题之后,还讨论了知识的实在性问 题。知识的确定性取决于知识是否清楚明白,知识的实在性取决于知 识和客观实在的关系。洛克首先对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既然知识 只是我们对观念的契合与否的知觉,人们就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各自的 想像知觉到各种不同的契合,以致不论一个人心中有多么狂乱的幻想, 都可以由于想像的契合而成为知识,那么,我们如何保证我们的知识是 关于客观实在的呢?如果我们的知识只是幻想,与外界事物毫无关系 那么它还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洛克所提的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它的实 质是人的知识是否是客观的,即:知识是客观实在的反映呢,还是纯粹 主观的东西?它是否具有客观有效性?洛克对这个问題给出了基本肯 定的回答,他认为我们的绝大部分知识都是实在的。
洛克首先承认,如果我们的知识只以观念本身为限,而非另有所 指,那么我们的知识的确与幻想无异,没有什么用处。可是,我们的 知识并不只限于观念本身,它还与外界的事物“相一致”。“显然,心灵 并不直接认识事物,它只是借助它所具有的观念来认识事物。因此, 仅就我们的观念和事物的实在之间有一致性而言,我们的知识是实 在的。”①如果观念与事物相一致,它就能提供实在的知识,那么哪些 观念是与事物相一致的呢?与关于知识起源的学说相适应,洛克认为 我们的简单观念是与事物一致的,因为簡單观念不是心灵自造的,而 是由外物作用于心灵而产生的,它有外界事物的根据。人类可以根 据对简单观念的知覺来区分事物的种类,了解它们的状况,满足人类 的需要。他说:“我们的简单观念和事物的存在之间的这种一致性足 以成为实在的知识。”②洛克对这种一致性抱有常识的信念,但是他没 能对它提供理性的证明,他认为这里的困难在于找到说明这种一致 性的“标准”,然而他的狭隘的观念论妨碍他找到这样的标准,因为他 既然将我们所知的一切都限制在观念的封闭系统内,那么他超出这 个系统的一切说明都是非法的。此外,他还试图用上帝的智慧和意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7頁。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8页。
志来说明这种一致性,尽管这个说明是无力的,但不论怎样,他明确 认为简单观念与客观事物相应,而且能提供指导人类现实活动的知 识,这就在原则上坚持了反映论的观点,因而是十分可贵的。 不过,以上并不是洛克的观点的全部,他还提出了另一种实在性 的概念,这个概念表现出洛克思想中主观主义的一面,说明了他的反 映论的不彻底性。洛克认为,我们的复杂观念(实体的观念除外)的 实在性与简单观念不同,因为我们的一切复杂观念都是心灵用简单 观念造出来的,它们不以任何外界的事物为摹本,不参照任何事物的 存在,它们自己就是“原型”,它们只表象自身,因此它们不可能有错 误的表象,也谈不上因为它们与事物不相像而使我们对事物发生错 误的理解,因此,这些复杂观念“不会缺乏实在的知识所必需的任何 一致性”①。在此他等于承认,即使这些复杂观念没有客观事物的依 据,同样可以具有实在性。如果观念完全是主观创造出来的,不具有 与外界事物的一致性,那么要说这些观念提供的知识是实在的,似乎 不好理解。他下面的论述可以看做他提供的一种解释,他说:
在所有这些方面,观念本身被认作是原型,而把各种事物只 当做与这些观念相一致来对待。于是,我们只能确凿无误地断 定,我们就这些观念所得到的知识是实在的,达到了事物本身, 因为在我们所有这类思想中、推理中和论说中,我们只想使各种 事物与我们的观念相一致。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不可能失掉 确定无疑的实在性。②
这里,洛克的意思是说,这些复杂观念是心灵的主观构造,它们 依赖于各个观念之间融贯一致的结构关系。就关于这些观念关系的 知识而言,当我们考虑它的实在性时,不是以外界事物为原型,看观 念的关系是否与外界事物相一致,而是以这些观念的关系为原型,将
①②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8页。
事物理解为与这个原型相一致,这样达到的观念和事物的一致性使 我们的知识成为实在的。在这里,洛克颠倒了认识和实在之间反映 和被反映的关系,将主观的思想当成了本源,把客观事物当成了思想 的附属物,而这样一来,他就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些观念的先天 性。他没有看到,虽然这些观念貌似与事物无关,但它们仍然是客观 实在的反映,只不过是以抽象的、想像的等“主观构造”的方式,或者 真实或者歪曲地反映着客观实在。洛克没能从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 出发,深入研究和说明这些观念的经验性质,这是他的一个缺陷。 洛克提出上述原理,是为了说明数学和道德等演证知识的实在 性。他认为,数学等演证知识只与我们自己的观念相关。数学家在 考察三角形或圆形的性质时,只把这些性质当做是自己心中的观念 的性质。他很可能一生都未曾看到以数学方式存在的三角形或圆 形,但是他对这些数学形状的知识都是真的、确定的,即使对于实际 存在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他用这种知识(命题)来对待那些实在的 东西时,无非是把它们当做与他心中的原型是实际一致的。“三角形 的三个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个命题不但适用于三角形的“观 念”,也适用于任何地方“实际存在的”三角形。而凡是与心中的三角 形的观念不相合的其他形状,则与该命题无关。“因此他就肯定,他 关于这些观念的一切知识都是实在的知识,因为既然他的意向只是 要将那些事物当做与他的那些观念相契合,所以他确信,如果那些形 状只在他心中有观念性的存在,他对那些形状所具有的知识,对于那 些形状在物质中实际存在时,也是适用的。他考察的只是那些形状, 不论这些形状存在于何处,怎样存在,都是一样的。”①
洛克之所以将实体的观念排除于这些复杂观念之外,是因为实 体的观念虽然也以外界的事物为原型,应该具有实在性,但由于我们 不知道外界事物的真实情形,我们的实体观念可能与外界事物的情 形不一致,所以我们关于实体观念的知识就“缺乏”实在性。不过他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29页。
也指出,只要我们发现实体的观念与外界事物是一致的,我们关于实 体的知识就是实在的,尽管这样的知识不会很多。
三知识的范围
洛克认为,知识只是对观念的契合与否的知觉,所以它的范围只 能以观念为限,不可能超出观念。依据这一基本观点,他一一考察了 同一和差异、共存、关系、实在的存在四类知识的范围。
(1)同一和差异的知识是关于观念自身的同一和与其他观念的 区别的知识,人心中只要有观念出现,它就可以凭直觉得到这些观念 的同一和差异的知识,因此这种知识的范围与观念的范围同样大。
(2)共存的知识是关于实体观念的,它使我们知道构成实体观念 的各个简单观念是否有共存关系,如果在这方面的知识要有所扩展, 那我们必须考察除我们已知共存的各个观念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观 念也与它们共存着。共存的知识的范围非常狭窄,因为这些共存的 简单观念是由实体的各种性质产生出来的,这些性质依赖于实体的 不可觉察的各细小部分的不同形状、大小和结构,我们既不知道这些 形状、大小和结构的真实情形是怎样的,也不知道它们与颜色等次生 的性质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也就无法知道它们所产生的各 个观念是否必定共存。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只能以经验为限,因此 它的范围是很狭窄的。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经验知道在黄金的观念 中,黄色、可延展性、可熔性的观念是共存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必然 推出常与这些观念共存的其他性质的观念,比如某种确定的比重也 存在,尽管这种推断往往是正确的,有很高的或然性,但是再高的或 然性也不等于确定性,而没有确定性就没有真正的知识。
(3)关系的知识是借助中介观念通过推理和证明得到的知识,由 于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才智进行各种推理和证明,所以这类知 识的范围难以确定,它是我们的知识中最大的一个部分。如前面所 说,这类知识不但包括数学方面的知识,还包括道德方面的知识,尽 管后者需要首先克服概念的定义和标记的使用方面的困难。
(4)实在的存在的知识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方面,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领域。我们对自己的存在有直觉的知识,对上帝的存 在有演证的知识,对其他事物的存在有感觉的知识。
在论述洛克的实体理论时已经谈到了他关于自我和外物存在的 观点,这里补充说明他关于上帝的存在的观点。洛克认为我们具有 关于上帝存在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是天赋的,而是通过推理和证明得 到的,它是演证的知识,与数学知识有同样的确定性。他认为对上帝 存在的证明有多种,他的最主要的证明如下:人们都清楚地知道自己 的存在,都确实知道自己是存在着的东西,这是毫无疑义的。而且入 们还知道实际存在的东西不可能由虚无产生出来,正如虚无不能等 于两直角一样。因此,既然我们现在知道有某种东西实际存在,那么 它一定是被一种永恒存在的东西产生出来的,这个东西就是上帝。 洛克的意思是说,一切非永恒存在的东西都是被其他东西产生出来 的,照此推演下去,最终一定有一个永恒存在的东西作为一切非永恒 存在的东西的创造者。洛克的论证实际上是托马斯·阿奎那用动力 因证明上帝存在的翻版,只不过他用虚无不能产生存在来进一步说 明动力因对于事物产生的必要性。洛克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受到了休 谟的批判。休谟指出,这里的问题不是要证明使事物得以产生的原 因是什么,而是为什么说事物的产生“必定要有一个原因”;洛克根据 虚无的证明暗含着一个前提,即事物的产生(存在)必定有其产生的 原因①,而这个前提恰恰是需要证明的。休谟从对洛克等人的批判 中得出一个结论:凡事物开始存在必然有其原因的论断没有必然的 逻辑根据,并由此展开了他的著名的因果关系理论。
通过对知识范围的考察,洛克认为,我们的知识范围是狭窄的, 我们在许多方面是无知的。这种无知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首先,我 们的感觉能力是有限的,不论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都不能为 我们提供足够的观察材料。其次,我们无法发现事物的性质和观念
① 洛克说:“‘每一有开端的事物必定都有一个原因’是一个真实的理性原则,一 个肯定真实的命题。”他认为这个命题是我们通过考察观念而得知的。见洛克给渥塞 斯特主教的第一封信,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3卷,第61—62页。
之间以及观念和观念之间的联系。比如我们不知道事物的性质是如 何在我们心中产生颜色等次生性质的观念的,不知道心灵如何对身 体发生作用,不知道物体如何能使人心中产生任何思想。所以我们 虽然有了一些观念,但是我们不能超出这些观念得到关于事物本质 的确实知识,因此,不论我们在实验科学中取得多么大的进展,我们 仍不能建立真正的“物体科学”。最后,由于我们对语言的滥用和词 义的不确定,使我们不能对概念作正确的推演,因而不但限制了我们 的真知识的扩展,而且使我们的各种学说充满了困惑、胡说和妄断。 洛克对知识范围的限定是他的认识论研究的一个概括结论,他 认为这个结论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使我们看到了我们心灵状况中“阴 暗的一面”,使我们将自己的思想限制在理智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抛 弃了自以为无所不知的幻想,这样就可以使许多无谓的争论得到平 息,使真正有用的知识得到发展。洛克对知识范围的限制与大陆理 性主义者对理性知识至上性的信念背道而驰,他打破了理性主义者 关于理性可以提供一切形而上学真理的论断。洛克认为人的认识 只能达到事物的现象,不能达到事物的本质,因此人的认识只应以 事物的现象为界限,这里他主张的是一种现象论的观点;当他强调 事物的现象归根结底只是人的感觉(观念),感觉对人的知识具有最 直接的确定性和实在性时,他实际上主张的是一种感觉论的观点。 后来巴克莱和休谟对洛克的观点加以发挥,推动了英国经验主义的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