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物体的性质与感觉观念

根据洛克的观念理论,在我们的意识之外有客观的外部世界存 在,我们的最原始的观念(简单的感觉观念)是外界事物的性质作用 于人的感官引起的,外界事物是观念的原因。如前面所指出,虽然洛 克把反省与感觉并列当做观念的一个独立来源,在理论上不够严谨, 但是他始终认为在观念的发生上,感觉观念是最原始的,而“感觉的 对象是外界物质的东西”③。不论洛克的论述有多少不足或缺陷,由 于有了上述前提,他的认识论就基本是唯物主义的。

洛克相信物质实体存在,也相信物体的各种性质的存在,他所依 据的同样是感觉经验的证据。他说:

我首先而最自然地断定或断言的事情,不是观念的存在,而 是在我的心灵之外与观念相适应的某个东西的存在。既然我的 心里有了白色的观念,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任何这样的性质,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03—104页。

② 伏尔泰:《哲学通信》,载于《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62页,商务印书馆,1979。

③‘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1卷,第78—79页。

即它出现在我眼前总会引起该观念的那个性质,是不是实际存 在的,也就是说,它是不是在我之外存在的。而对此我所能具有 的、我的官能所能达到的最大确信,就是我眼睛的证据,对于这 件事,我的眼睛是唯一合适的审判官,我依赖于眼睛的证据,这 个证据是非常可靠的,使得我不再怀疑我在写这些字的时候,我 看到了白纸黑字,而且它们是实际存在的,于是我也不怀疑我在 书写。这种确实性与人性对任何东西的存在所能具有的确实性 一样大,只有人自己的存在除外,因为根据笛卡尔所说,任何人 都不会怀疑,当他在书写时,或者当他想到他在书写时,这个思 想着的他是确实存在的。①

在此洛克把对“人自己的存在”的证据排除于对他物存在的证据 之外,是因为笛卡尔的证据是“逻辑的”,即“我思故我在”,而他对他物 存在的证据是“经验的”。洛克认为这里的经验证据是充分的,不过 不是在逻辑或演绎证明的意义上,而是在实用或生活需要的意义上, 因为我们所关心的只是与我们的苦乐、祸福有关的事情,而这些经验 证据可以使我们注意到在我们之外对我们有益或有害的各种事物, 可以满足我们生活活动的需要。比如,当一个人看到火,他就会肯定 他对之具有观念的那种光和热是在他之外的,他的观念是外在物体 (火)的光和热引起的。而且,根据经验他还可以知道,如果他将手放 入火里就会引起疼痛,从而避免那样做。

洛克的论述涉及到事物和观念的关系,他认为在此应当区分两 个不同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我们心中的观念是怎样的;另一个是关于 观念是如何由外界事物的性质引起的。前者涉及观念和理智本身, 后者涉及外界事物的性质。围绕这两个问题,洛克详细提出了事物 的原始性质和次生性质、原始性质的观念和次生性质的观念的理论。 洛克首先将心中的观念和事物的性质区分开。他说:“我把心灵

① 洛克:《草案 A》,第20页,牛津,1936。亦参见《人类理智论》第4卷,第2章, 第14节。

在自身中知觉到的,或作为知觉、思想或理智的直接对象的任何东 西,都称之为观念;我把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称之为能 力所寓的主体(subject)的性质。”①比如,一个雪球在我们心中产生了 白、冷、圆的感觉,这些感觉就是我们心中的观念,雪球中能产生这些 感觉的能力是雪球的性质。

洛克首先着手说明事物的性质,他所依据的是当时流行的物质 微粒论,即把物体着成是由不可分割的、不可见的、细小的物质微粒 组成的,这些微粒的不同数量、排列、组合、结构和运动等造成了千变 万化的物质世界。

从理论上看,这种微粒论与古代的原子论有一定的联系,不过, 它在近代的流行主要是由于自然科学的推动和哲学对它的概括。伽 利略、波义尔、牛顿等科学家,笛卡尔、伽桑第等哲学家都这样或那样 地用微粒论的观点来说明物质世界。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洛克很 自然地接受了微粒论,他把这个理论看做是一个“假设”,认为就人类 的能力而言,它最适合于说明物体的性质。他说:“我所采取的是微 粒假设,因为据认为这个假设能最明白地说明物体的那些性质。”②至 于如何用物质微粒来说明物体的性质,洛克接受了伽利略和波义尔 关于物体的“两种性质”的学说。伽利略说,凡构想一个物体,就不 能不想到它有某些性质,比如形状、大小、动静、数量、所处的时间和 地点等,我们不能想像这些性质能与物体分开。而对于颜色、声音, 气味等性质,我们不认为它们是对象所具有的,我们如果不运用自 己的感官,就不会想到它们。因此他得出结论说,后一种性质不是 世界中存在的,它们只在我们的意识中。伽利略对两种性质的区分 依据于数学的机械实在概念,即只把物体的能够在数学上加以测量 和确定的机械性质看成是实在的。波义尔继承了伽利略的学说,并 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他最先把物质微粒的固体性、大小、形状、静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1卷,第111页。“主体”一 词系旧用法,指对象或物体。

② 同上书,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2卷,第110页。

止和它们的结构称做物体的“原始的性质”,将能够引起“颜色”等感 觉的物质微粒的特殊结构称做“次生的性质”或“可感的性质”(sensible qualities)。在西方哲学关于物质性质的讨论中,古代的原子论 者如德谟克利特等人已经看到颜色、声音等与物质的原子和虚空是 有区别的,感觉不等于实在,但是他们对此没有作更深入的理论说 明,伽利略和波义尔关于物体两种性质的学说是在新的科学观的基 础上对古代思想的理论化,尤其当哲学家将这一学说从自然科学引 入哲学,就赋予该学说以更广泛、更普遍的意义。洛克接受了物体 的两种性质的学说,他的主要功绩和贡献是将这个学说全面应用于 认识论,从而大大推进了相关问题的研究。

洛克把物体的性质分为“原始的性质”(primary qualities)和“次 生的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原始的性质”是指物体的固体性、 广延、形状、运动、静止、数目等。这些性质的特点在于不论物体发生 了怎样的变化,它们完全与物体不能分离,因此它们在物体中是“原 始的、实在的、永存的”。比如,一粒麦子可以被分割成许多部分,但不 论这些部分多么细小,它们仍具有固体、广延、形状、运动、静止、数目 等性质。“次生的性质”则不同,它们是物体中的一种能力,它们借助 物体的原始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出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各种 感觉。

人心中的观念是物体的性质作用于感官的结果。对应于物体的 两种性质,洛克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观念,即由物体的原始性质引起的 原始性质的观念,由物体的次生性质(作为一种能力)引起的次生性 质的观念。洛克试图说明两种性质引起对应两种观念的方式,提出 了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种因果理论。他认为当人观察一个物体 时,从物体的广延、形状、动静、数目等原始性质中发出一些不可觉察 的物体到达人眼,将某种运动通过人的神经传到大脑,于是在人心中 产生了原始性质的观念。次生性质的观念是通过与原始性质的观念 相同的途径产生的,也是由物体的原始性质中发出的不可觉察的物 体作用于人的感官引起的,这些物体微粒非常细小,它们的原始性质 是感官觉察不到的,它们正是凭借感官觉察不到的各种不同的运动、形状、大小、数目等原始性质对感官发生作用,使人得到颜色、声音、 气味等不同的感觉。比如一朵紫罗兰可以因其物质微粒的特殊形 状、体积和运动在人心中产生蓝色的观念和清香的观念。

这里,洛克对两种观念的产生过程的描述是很含糊的,如果说我 们根据古代的流射说和近代运动力学的原理对原始性质的观念的产 生还尚可理解,那么,我们对他所说的次生性质的观念如何产生就无 法理解了。因为洛克丝毫没有说明,作为一种“能力”的物体的次生 性质是如何借原始性质,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产生出各种次生 性质的观念,它们与原始性质的观念的产生有何不同。这是一种发 生学的说明,它对于理解两种观念的区别,发现观念与外界事物的真 正关系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当然,这种说明需要科学(尤其是神经 生理学和脑科学)的支持,而洛克的时代不能提供这样的支持。洛克 完全知道他的说明不能令人满意,不过他认为这无碍于他的哲学目 的,因为如前面所说,他主要关心的是说明人类知识,而不是外界物 体的性质、运动、组织,以及它们产生不同观念的方式。他认为,为了 达到认识论的目的,只要知道两种观念都是物体的原始性质作用于 感官的结果就足够了,否则就会偏离本题。他说:

那些微小物体在我们心中产生出那些感觉,因此只要我们 有足够敏锐的官能来察觉那些微小物体的各种不同的广延和运 动,我们就可以说明那些感觉的性质。不过我现在的目的只是 借上帝使人心适于从事物那里得到的观念和现象,来研究心灵 对事物所具有的知识,研究心灵是如何得到那个知识的,而不是 去探讨那些观念和现象的原因或产生方式。物体凭借特殊的组 织和各部分的结构,能够将其各种可感性质的观念在我们心中 产生出来,不过,我将不会违背本书的计划对这些组织和结构作 哲学的探讨。①

① 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1卷,第274页。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当洛克论述物体的原始性质产生色、声、 味等感觉观念的方式时,他说他是在作“假设”,也就是说他不排除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的可能性。实际上,当他深入研究知识的范围 时,他承认,在认识论的范围内,物体的原始性质如何产生出色、声、 味等感觉观念的问题是无法解释的,因为在经验上我们根本不知道 物体原始性质的“机械作用”是如何同次生性质的观念联系起来的, 在逻辑上我们也无法从物质的原因推演出我们心中的这些观念 来。① 这样一来,他就陷入了一种怀疑主义,他关于物体的两种性 质和两种观念的理论也随之动摇了。洛克所遇到的困难说明了他 所依据的物体机械运动原理的局限性。他用来挽救其学说的唯一 办法是诉诸万能的上帝,他认为完全可以设想上帝在原始性质对感 官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将色、声、味等观念“附加”在物体原始性质的 运动上,就像可以设想上帝将疼痛的观念“附加”在刀片割肉的运动 上一样。

洛克还从感觉观念是否真实反映物体的性质来进一步说明物 体和感觉的关系。他认为原始性质的观念与物体的原始性质是相 似的,这些观念的原型实际存在于物体之中。次生性质的观念与物 体的次生性质完全不相似,在物体中没有与颜色、声音、滋昧等感觉 相似的东西。对此的最好证明是我们的日常经验。比如,不论我们 怎样用手握一个圆球,都会获得球形的观念,这说明原始性质的观 念与物体的原始性质(形状)是相似的;次生性质的观念则不同,如 果我们将温暖的手和冰凉的手放入同一盆水中,两只手会有冷热不 同的感觉,而实际上同一盆水不会有冷热不同的性质,这说明次生 性质的观念与物体的次生性质不相似。

洛克的上述观点可以从他关于物体性质与感觉观念之间关系 的因果理论很自然地推出来。因为根据洛克所说,虽然感觉观念 的产生都是外界物体和人体器官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原始性质

① 参见洛克《人类理智论》第4卷,第3章,第28节。

观念的产生比较直接。物体发出具有原始性质的物质微粒“直 接”推动人的各种器官而在人心中产生了原始性质的观念,由于 这种“直接性”,所以我们至少可以“合理地”推想由此产生的观念 与物体的性质相似。而次生性质观念的产生则是“间接的”,虽然 它们也是由具有原始性质的物质微粒引起的,可是它们并不直接 反映原始性质的样子,而是由于上帝的参与而转换成色、声、味等 感觉观念,所以它们与原始性质不相似。洛克的上述观点显然是 不正确的。首先,如果抛开上帝的参与不论,他实际上将次生性 质观念中的主观因素绝对化了,使他认为这些观念与事物的性质 “根本不相似”,甚至认为它们只是被“指定”来认识和区别事物的 “标记”。① 而这样一来,洛克就背离了他的反映论,倒退到一种符 号论的观点,因为既然那些观念是“标记”,它们就可以是任意的, 可以与事物的性质没有实质的联系。其次,洛克所说的“相似”和 “不相似”只是一种常识的说法,而不是科学的概念,它缺乏科学 的根据和严密性。根据日常经验和常识,我们可以把比较确定的 感觉(比如所谓原始性质的观念)同比较易变的感觉(比如所谓次 生性质的观念)区分开来,但是不论它们有何种区别,作为经验现 象它们都反映着客观事物的性质,它们都是主体和客体共同作用 的结果,它们的种种差异和变化都有主客体双方和相关条件的依 据,在原则上都可以用自然科学的原理来说明和解释,就此而言, 它们并无根本的不同。在物体的性质和感觉现象之间有许多中 间环节,如果忽略这些环节,或者在科学知识不充分的情况下曲 解这些环节,都可能对物体性质和感觉现象之间的关系作出错误 的判断。洛克的失误在于,他将在某一范围内适用的具体的科学 理论(机械论)上升为哲学的普遍原则,认为只有符合机械原理的 原始性质的观念才能真实地反映实在,无法用机械原理描述的次 生性质的观念则不能,因此作出了不正确的概括。

① 见洛克《人类理智论》,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第1卷,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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