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专门论述宗教的著作不多,但在宗教对人类生活有重要 影响的时代,他的著作又不能不大量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他对宗 教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他的政治思想或国家理论服务的,是与 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政治现象相联系的。霍布斯的论述主要涉及以下 三个方面:(1)上帝的存在和性质;(2)宗教的起源;(3)教权和世俗权 力的关系。此外,霍布斯还用大量篇幅猛烈抨击罗马教会的种种罪 行,无情揭露了“化体说”等流行神学理论的荒谬性,作为一种社会批 判,这些论述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从哲学的角度看,这些论述 并不重要。
一上帝的存在和性质
根据霍布斯关于哲学排除神学的论断,根据他的机械唯物论世 界观,人们往往把他说成是否认一切神灵存在的无神论者。对这个 说法需要澄清和分析。首先,霍布斯并不否认上帝的存在,他提出了 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他说,我们承认有各种各样的结果,这些结果意
①《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394页,入民出版社,1972。
味着在它们之前有产生它们的能力,这个能力意味着具有这个能力 的某个东西存在;这个东西一定也是被它之前的别的东西产生的,这 个别的东西又一定被它之前的其他东西所产生;如此推进,必定会到 达一个永恒的东西那里,它是一切能力的原始能力,一切原因的第一 原因,它就是人们所说的永恒的、无限的、全能的上帝。①霍布斯的这 个证明并不新鲜,它实际上是阿奎那关于上帝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证 明的翻版。其次,霍布斯说在哲学(知识)的范围内排斥神学,并不等 于他主张在崇拜和信仰的范围内取消神。他认为,我们根据自然理 性的指示制定了自然法,我们也同样根据自然理性的指示崇拜和信 仰神,否则我们关于神法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关于神权和世俗权力的 关系就无从谈起。在此意义上,他也承认上帝的存在。他在《论公民》 和《利维坦》中都说了如下相似的话:“要知道自然之光教导我们的对 上帝的崇拜是什么,我愿意从上帝的属性说起。首先,我们显然应当 认为他有存在这个属性,因为任何人都不会愿意敬仰他认为不存在 的东西。”②由上述可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霍布斯并没有否认上帝 的存在,在教会势力十分强大,宗教影响无处不在的时代,他似乎也 没有决心和勇气公开彻底地主张无神论。而且他的“无神论者”的称 号也主要是由反对他的宗教观点的教士们加给他的。不论他心中实 际怎样想,他本人明确否认自己是无神论者,他把“无神论”一词看做 是最有损名誉的。当然,他也不认为主张无神论是犯了弥天大罪,而 只把它说成是“轻率”(imprudence)。
虽然我们不能说霍布斯是一个无神论者,但是他反对宗教迷 信、反对神学谬论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在对上帝的看法上,他采 取了神学争论中的一个常用办法,即将关于上帝存在的问题(God is)和关于上帝的性质的问题(What Cod is)区分开来。在前者,他承 认上帝的存在;在后者,他认为,我们除了用无限赞美之词来推崇上 帝之外,实际上对上帝的性质毫无所知。他指出,上帝是永恒的、无
① 见霍布斯《人性》,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著作集》第4卷,第59—60页。
② 蛋布斯:《利维坦》,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著作集》第3卷,第350—351页。
限的、不可理解的,所以当人们根据自己的经验、情感、想像和人的 属性来推断上帝的性质时,一定会曲解和贬低上帝,甚至等于否定 了上帝的存在。在此,我们的科学知识也是无能为力的。他说:“我 们不应争论神的性质,因为据认为在上帝的自然之国中,我们对万 物的性质只是根据理性来探究的,也就是说,是从自然科学的原理 出发来探究的。可是,我们凭这些原理至今没有获得关于上帝的性 质的知识,我们甚至无法做到充分理解我们自己身体的性质或其他 任何生物的性质。因此,我们从那些争论中得不出任何结果,而只 是根据我们的少量观念将一些名称轻率地加诸于神圣的主。”①就 这样,霍布斯抽象地承认上帝的存在,具体地否定上帝的可知,把上 帝只作为崇拜和敬仰的对象,从而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关于上帝性质 的一切神学谬论。
二宗教的起源
霍布斯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他试图从人性出发 说明宗教的起源,按照他的说法,就是在人身上发现宗教的“种子”。 他认为,宗教主要起源于人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和命运的恐惧,这种恐 惧首先是由于人对原因的探求引起的。人类的本性之一就是出于对 自己未来生活的关心而探求事物的原因。当人看到任何事物的产生 都有原因,就会关注引起自己生活祸福的原因,当入对这些原因茫然 无知的时候,就会对未来产生忧虑、不安和恐惧。这时,人们就会凭 借想像,将祸福的根源归之于某个不可见的力量,这就是神。因此神 最初是由人的恐惧创造出来的。由于人的想像是多种多样的,所以, 这样创造出的神也是多种多样的,这就是多神观念的起源。如果人 出于探求事物原因的欲望,并不到此止步,而是继续寻找原因的原 因,最后必定会相信有一个原始的、终极的原因,这就是人们所说的 永恒、无限、全能的上帝,这就是一神观念的起源。
① 霍布斯:《论公民》,载于《托马斯·雷布斯著作集》第2卷,第217—218页。
由于人对神的实际性质一无所知,所以只能按照人自己的情形 来想像神,按照人自己表示尊敬的方式来崇拜神,按照人由过去推断 将来的习惯,用一些偶然相合的事情作为神预示将来类似事情的征 兆。所有这些都是宗教的萌芽。当有人或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或者 根据上帝的命令,对这些萌芽进行加工整理,就形成了两类不同的宗 教。前者属于入的政治,它宣布了世俗君主要求臣民履行的义务,后 者是神的政治,它包含了对基督徒的各种戒律。
霍布斯对宗教起源的说明表明了他从人性出发对宗教自然史的 关注,这种关注是当时启蒙思想的组成部分。他力图在宗教现象中 发现人的因素,这有助于消除宗教的神秘和启发人的理性。虽然总 的来说,他的说明仍然是初步的、不充分的,缺少有力的证明和必要 的材料,但是他毕竟作出了尝试,这是很有意义的。后来休谟在《宗 教的自然史》中对此作出了更加系统和详尽的阐述。
三教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
霍布斯特别关心他的政治学说在一个宗教社会中的理论可适性 问题。他认为,他关于统治权以及臣民对君主的服从学说是建立在 自然法的基础上的,由于自然法与神法是一致的,所以他的学说与神 谕和宗教没有矛盾。而且,既然上帝根据自然理性的命令对世间一 切统治者实行统治,所以世间的国家权力不可能与神的权力相反对。 他还大量引用《圣经》中的经文为他的政治观点作辩护。
不过,霍布斯上述所说并非要将他的政治观点服从于教权和神 学,或者将两者调和起来,恰恰相反,他的目的是要在上述前提的掩 护下,抬高世俗权力的地位,贬低神的权威,尽可能清除宗教和神学 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霍布斯对所谓的神法的作用做了限制。比如,他认为,虽 然《圣经》的条文是神法,但起初它只对少数信仰他的人有约束力,并 未成为真正的法律,它只是在世俗统治者的同意下才被确定为法律 的,因为只有世俗统治者才有立法权。而且,不论神法还是世俗法, 都只能由世俗统治者来解释。在有关财产分配、正义和非正义等对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具体法律方面,除了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外, 任何人以上帝的名义提出的意见都不能成为法律,也不能与世俗法 律相违背。对于教义中载明的所谓神谕,也应当运用人的自然理性 来思考和理解。
其次,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中,教权必须服从于世俗权力。 教权只从事信仰和教化方面的事情,对国家的统治是由世俗统治者 来施行的。而且,不论世俗统治者是不是基督徒,他都可以对臣民的 宗教事务发号施令。在一国之中只承认世俗统治的权威,不允许有 两个主权者。有些人提出用所谓的“至上之权”来对抗国家主权,用 教会法规来对抗法律,用教权来对抗俗权,这完全是为了混淆视听, 其结果只会造成国家的解体和内战。所谓的教会不过是信奉基督 教,并且只能在国家主权允许下聚会的一群人。他们必须根据国家 的法令活动,否则就是违法。由于世界上有许多各自独立的国家,各 国的基督徒必须服从本国的法律,所以世界上不存在一切基督徒都 必须服从的普遍的教会。即使是基督的使者,如果他同时不是国家 的统治者,他就没有权力对臣民进行统治,他的命令如果违反了国家 的法令,入们就不应服从。
由上述可以看出,霍布斯的观点是与正统的宗教神学大相径庭 的。他试图从人性而不是从神性,从国家主权而不是从教会利益出 发,论证宗教的性质和作用。当然,霍布斯反对和批判现实的基督教 会,并不意味着他主张消灭宗教。他看到宗教能使群众驯服和教化, 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治,所以他主张保留宗教。为与腐败的罗马教 会相区别,他把他理想的宗教称做“真正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