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是英国经验论者中最关心政治问题的一个。在很大程度 上,这是由他所处的时代环境造成的。霍布斯亲身经历或旁观了1? 世纪上半叶英国社会的剧烈动荡,在既忧虑又恐慌的心情中,他真切 感到了回答和解决各种社会政治理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在 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的基础上,从哲学的高度,对国家的产生和性 质、政府的形式和功能、统治和服从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 了以拥护绝对君主制为核心的政治理论。他在《论国家》、《论公民》、
① 霍布斯:《人性》,载于《托马斯·蛋布斯著作集》第4卷,第18页。
《利维坦》等书中都对这些问题作了阐述,其中《利维坦》中的论述最 全面、最系统、最深刻。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建立在对人性研究的基础上。霍布斯把国家 看成是“人造的物体”,正因为它是人造的,是人的活动和相互关系的 产物,所以通过研究人,通过理性的推理和对人自身经验的反思,就 可以得到关于社会、国家以及入们的政治行为的知识。在这里,他特 别强调要采取分析的方法。他说,要了解任何事情,最好的办法就是 将它分解,分别了解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就好像要知道钟表的运行机 制,最好的办法是对钟表进行分解,分别观察和研究它的各个部件一 样。在政治哲学中,这种分析是在思想中进行的,它归根结底依赖于 对人性的分析,即了解入性在何种情况下会倾向于建立国家,人怎样 对此取得一致的意见。所以,他在《人性》一书的结论中说:“我们对 人性的考察,对于发现最终构成政治规则和法律的那些最原始、最简 单的元素是必不可少的。”①霍布斯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与宗教神 学的政治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 中引伸出国家的自然规律”②,表现出资产阶级启蒙主义的思想倾向。 他对人性的心理分析是对社会心理学的重大贡献,他被誉为“近代第 一位社会心理学家”。不过,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缺陷,也 恰恰在于他试图从抽象的人性出发,依据人的某些情感来说明社会 政治现象,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唯心主义。此外,他还继承了格劳 秀斯的传统,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应用于对政治的研究,在他的政治 哲学理论中,可以看到以定义、命题和推理组成的比较系统的论证 结构。
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系中,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是基本概 念,是一切推理的基础。不过,这个概念是“假设的”,而不是“事实 的”。霍布斯也承认,他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很可能从未存在过,但他
① 霍布斯:《人性》,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著作集》第4卷,第76页。
② 马克思:《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 128页,人民出版社,1956。
认为这并不妨碍根据这种假想状态对人的行为方式的推理是有效 的。与他的一贯思想相一致,他试图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运用到政 治学中来。在他看来,演绎方法的精确性和严密性将有助于使政治 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在近代西方的政治理论中,由于受自然科 学中数学方法的影响,演绎方法的应用成为一个明显的倾向,而其中 霍布斯的学说具有最系统、最严格的演绎形式。
霍布斯把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看成是人和人之间的战争状 态。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贪婪的,入人都想把一切东西占为 己有。而且,自然把一切东西给了一切人,所以每个人都天生具有得 到包括他人身体在内的一切东西的“自然权利”。这样,当许多人都 想得到同一东西的时候,就必然会发生冲突和争斗。同时,人还有另 一种“自然权利”,即采取一切手段和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了 保护自己的身体、生命和自由,人人可以使用暴力来对待他入,可以 剥夺他人的生命,可以主动对他人发起攻击,因为最有效的自保就是 首先消灭他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就像狼一样,完全处于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
在这里,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下人天生平等的思想。这种 平等不但表现为人们对一切物品有平等的权利,有采取任何手段保 卫自己的平等权利,还表现为人们在自身能力上的平等。他反对亚 里士多德把人分为天生“治人”和天生“受治于人”的观点。他认为,对 于正常人来说,人在体力和智力上的个体差异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即 使再弱小的人,也可以运用计谋或其他手段很容易杀死比他强壮的 人,任何人都不能指望凭借体力或智力上的优势压迫他入。在他看 来,人的天生平等不但不能成为人们互信互助的基础,反而会加深人 们之间的猜忌和仇恨,使人们产生更大的恐惧。正是这种对可能受 到伤害的恐惧和要求自保的愿望,成为人们建立国家,从而从“自然 状态”过渡到公民社会的心理动机。
按照霍布斯的描述,人们为了摆脱入人自危的状态,必须服从理 性的指引,根据理性为人类制定的规则行事,这些规则就是所谓的 “自然法”。同以往的许多政治学家一样,他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自然理性,是人性的组成部分,他把自然法定义为“正确理性的命令” (the dictate of right reason)。在对自然法和神法的关系上,霍布斯承 认自然法也是神法,两者是一回事。不过,他的意思与神学家将自然 法当成神法的附属物不同,他没有说自然法是从《圣经》中引申出来 的,而是说,因为上帝是自然的创造者,是人类理性的授予者,在这个 间接的意义上,自然法也是神法。在他的论述中,自然法的内容是通 过理性确立起来的,而《圣经》的词句只是被各取所需地用来确证自 然法。他明确指出,在耶稣基督的学说中,只有与我们的意志行为有 关的部分才是自然法,其他有关信仰的部分都不是自然法。① 这样, 他所说的自然法就与宗教信仰划清了界限,它的内容完全是人性范 围之内的事。自然法可以用来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所以它也是道 德法。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神法和道德法是统一的、永恒不 变的,它构成了指导人类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则。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总共提出了19条自然法(他在别的著作中 列举的自然法数目有所不同),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自然法是最基本 的。第一条自然法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由此引出的第二条自 然法是:“在别人也愿意的情况下,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自保的范围 内,会认为有必要放弃那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且他会满足于对 别人所具有的自由,这个自由与他允许别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是 同样多的。”②也就是说,如果入人都想保留对一切事物的权利,那么, 谁也达不到自己的目的,而只会陷入人人自危,为了和平与自保,人 们必须放弃自己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这种对权利的放弃不是权利的 丧失,而是将它“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组成的“会议”,以他们的意志代表全体人的意志,以他们的人格代表 全体人的人格。这种权利的“转让”就是订立“契约”。订立“契约”意 味着“好像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说,我同意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
① 见霍布斯《论公民》(英译本名为《关于政府和社会的哲学基础》),载于《托马 斯·霍布斯著作集》第2卷,第62页。
② 霍布斯:《利维坦》,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著作集》第3卷,第117—118页。
将它给予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会议,只要你也同样放弃你的权利,将这 权利给予他,并认可他的一切行动”①。按照这种契约以同一个人格 联合在一起的人群就是“国家”。国家可以运用人们授权所得到的力 量对内保卫和平,对外抵御外敌,使人们能在和平的环境下谋取自己 的利益。在国家中承担统一人格的人是“统治者”,他具有“统治权”, 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霍布斯驳斥了有些人关于人天生适合于 组成社会和国家,只是为了保护和平和政府才订立契约的说法,坚持 了一种个体主义的观点。他指出,人本性上是自私的,追名逐利的, 人不会为了国家而建立国家,人们建立国家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他认为,国家的力量是一种“强制力”,它依靠所造成的恐惧使契约得 到履行,使国家实行有效的统治。他把国家比作《圣经》中威力巨大 的海兽利维坦,并与上帝之名相提并论,他说,国家的产生“就是那伟 大的‘利维坦’的产生,或不如更崇敬地说,是那有死的上帝的产生, 我们在不死的上帝之下,将我们的和平与保卫交付给它”②。 统治权是国家的“灵魂”,根据何者是统治权的承担者,国家分为 三种形式,或三种不同的政体:统治者是一个人的是君主制国家,统 治者是全体国民的是民主制国家,统治者是一部分入组成的会议的 是贵族制国家。根据是否能最有效地保障和平与获得利益,霍布斯 对三种国家的利弊作了比较。他指出,在君主制国家,君主的个人利 益就是国家利益,公利和私利得到最好的结合,因而最能促进公共利 益。而其他两种国家都会因统治者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 一致而产生贪污腐化行为。在施政方面,君主可以及时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作出明确一贯的决断,他的治理是统一的、高效的,而在其他 国家的议会中,夸夸其谈、争论不休、朝令夕改的事是十分常见的,甚 至会因矛盾而引起内战。而且,君主制国家存在的一些弊病,其他国 家也会存在,甚至更甚。因此,霍布斯认为,在各种国家形式中,君主 制国家是最好、最理想的国家形式。
①② 蛋布斯:《利维坦》,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著作集》第3卷,第158页。
在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中,统治和服从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 他认为,既然人们根据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统治者,由统治者 代表他们全体的意志行事,那么,统治者就按约具有绝对至上的权 力。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对内他可以惩罚一切破坏和平与安全的 入,可以强迫人们做他所要求做的事,这是他的“正义之剑”;对外他 可以调集军队,打击外敌,进行战争,这是他的“战争之剑”。为了同样 的目的,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官员任免权、学说检查权等也都属于 统治者。霍布斯坚决反对分权说,他认为统治权是不可分割的,分权 就意味着国家分裂和陷入战争,这是与按契约建国的宗旨相违背的, 与这种绝对统治权相应的是臣民对统治者的绝对服从。臣民不能违 约将自己的人格转移给其他人,不能抛弃或废黜统治者,不能拒绝服 从统治者的命令和规定,不能控告统治者的包括对自己有侵害的任 何行为等。总之,在国家中,统治者的绝对权威和臣民的绝对服从是 在订立契约时就固定下来的,违反了这种关系就是违反了契约,就是 不义。
那么,在订立了契约之后臣民的自由何在呢?霍布斯在“臣民的 自由”题目下专门讨论了自由和必然的问题。他认为,“自由”一词的 本义就是没有阻碍,因此当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阻碍地行 事时,就是自由的。但是,由于一切事物都是因果联系着的,人的每 一个出于自愿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而原因链条的最初环节是上帝 这个第一因,一切原因都是由上帝决定的,所以人的行为归根结底是 必然的。自由和必然是一致的,正如水不但有顺河道向下流的自由, 也有顺河道向下流的必然。在国家中,臣民的自由是相对于按约制 定的法律而言的,他们只有依法行事的自由,或在法律未规定的事情 上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的自由,除此没有其他的自由。霍布斯还针对 有些人指责君主制国家缺少自由进行了反驳,他说,如果他们所说的 自由是指免于服从法律,那么,不论任何形式的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自 由。如果他们所说的自由是指法律和禁令很少,那么,这样的自由就 意味着失去和平。虽然“自由”一词可以大书特书地写在任何国家的 大门上,但它指的不是臣民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它写在民主国 家的大门上,并不比写在君主制国家的大门上更正确。霍布斯在这 里不但捍卫了君主制的优越性,而且实际提出了任何国家都应当以 法治国的思想,这是值得注意的。
霍布斯通过以上所述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国家学说,这个学说的 核心是运用专制独裁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和平、秩序与安全,为社 会的发展创造条件。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他提倡君主专制而把他看 成是当时欧洲封建专制制度的捍卫者,他实际上提出了与封建主义 很不相同的国家观念。首先,一切封建统治者都宣称他们的权力直 接来自于神,霍布斯反对这种“君权神授”说。他指出,国家权力归根 结底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是人们根据理性的指示,通过订立 契约的方式授予统治者的,因此,它在本质上是“人造的”。而且,全部 自然法的精髓都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启蒙 的时代,这是一条具有鲜明资产阶级人文主义精神的法权规则。所 以,霍布斯所设想的国家,实际上是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国 家。其次,霍布斯不但强调了统治者对臣民的绝对权利,而且还强调 了统治者必须服从自然法,服从“正确的理性”,必须履行对臣民的责 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臣民的安全,妥善管理国家,为入民谋求富裕 幸福的生活等。他特别指出,国家的建立是为了全体臣民,统治者应 当关注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这个或那个人的特殊利益。他的 这个观点显然与封建主义的等级利益观念大相径庭。最后,虽然霍 布斯对君主制作了很多赞扬,但他并不认为它在统治权上与其他两 种国家有本质上的不同,他所关注的是何种国家形式最有利于防止 动乱、战争和无政府状态,维护和平与安全,因为“人民的安全是最高 法律”①,而在这方面,他认为君主制由于其高效和统一,显然要比民 主制和贵族制优越。而且,他也不绝对排斥君主制之外的其他制度, 他认为,任何推翻现存政府的行为都是违反自然法的,所以,不论何 种形式的政府,只要它是现存的就是最好的。我们不能把霍布斯对
① 霍布斯:《论公民》,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著作集》第2卷,第166页。
君主制的赞扬看成是拥护当时欧洲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宣言,在他 看来,那些国家都不符合他的要求,他寄希望于一位贤明的君主,能 够有朝一日看到他的书,从上到下实现他的政治理想。 总之,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学说,他在历史尚 未提供充分的实践材料的情况下,从特定的政治经验出发,描绘了一 幅未来资产阶级国家的蓝图。当然,由于新贵族的立场所决定,霍布 斯的国家学说不可避免地具有反人民的性质,正如恩格斯所说,霍布 斯“作为至高无上的王权的保卫者登上了舞台,并且号召君主专制制 度镇压这个强壮而心怀恶意的小伙子,即人民”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