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于 1561年出生在英国伦敦 的一个贵族家庭。其父尼古拉斯·培根(Nicholas Bacon)是伊丽 莎白女王的顾问和掌玺大臣,其母安妮(Anne)是安东尼·库克 (Anthony Cook)爵士之女。培根早年受到良好的教育。1573— 1575年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在此期间,他开始对亚里士多 德的哲学表示不满。他认为亚里士多德本人是可尊敬的,但他的哲 学却无用处,因为它只有助于争论,而不能促进人类生活的利益。 培根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这一态度贯穿在他后来哲学的全部发展 中。1576年,在其父的安排下,培根作为后来英国驻法国大使艾米 亚斯·波利特(Amyas Paulet)爵士的随员赴法,在那里他获得了对 法国文化的实际了解和从政生活的初步经验。1579年,培根因父 亲去世回国,并为谋生进入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学习法律, 1582年成为律师。
此后,培根的生活明显分为既有联系又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一方 面,他投身政界,作为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走出了一条坎坷的仕途之 路;另一方面,他致力于学术研究和著书立说,作为近代意义上的第一 位重要哲学家,为实验科学和经验哲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1584年培根首次当选为议员。此后,他不断追求仕途的升迁。 起初,他试图通过他的姨父伯利勋爵(Lord Burghley),后来又通过埃 塞克斯伯爵(Earl of Essex)的推荐,以求在宫廷中谋取高位,但都未 能如愿。培根与埃塞克斯的交往约始于1591年,并很快成为密友。
埃塞克斯在政治和经济上给培根以很大帮助,培根则在重要事件的 決策中给埃塞克斯以建议和忠告。埃塞克斯原为伊丽莎白女王的宠 臣,后因与女王政见不和、征讨爱尔兰失败,以及试图谋反而被女王 法办。培根主持了对埃塞克斯的起诉,致使后者被判死刑,培根因此 被后人斥之为“忘恩负义”。但从大局上看,培根的行为主要出于维 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不应受到过分的谴责。培根后来辯解说,他把对 女王的责任看得高于任何个人的感情,他在埃塞克斯一案上的所作 所为是正当的。
伊丽莎白女王死后,詹姆斯一世继位,为培根的仕途帶来了辉 煌。1603年培根被封为爵士,1607年被任命为副检察长,1613年任 检察长,1616年任枢密顾问官,1617年任掌璽大臣,1618年任大法 官。至此,培根达到了仅次于国王的高位。但几年之后,他又从权力 的巔峰跌落到谷底。1621年,培根因受贿罪被剥夺一切官职,永不录 用。此后,培根退出政界,全心投入早年已经开始,并因政务时断时 续的著述活动中。
1626年,培根因进行科学实验患病逝世。
培根的著作十分丰富,涉及到哲学、文学、法学、宗教、历史、政治 等各个方面。其中1597年出版,后经陆续增补最终由58篇短文组成 的《论说文集》(Essays),以优美典雅的文笔和对人生的深刻感悟,在 文学史上享有盛名。但毫无疑问,哲学构成了他的著作的主要部分, 培根有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哲学研究计划,其主旨和设想都包括在他 的著作《伟大的复兴》(The Great Instauration)中,它实际上由根据整 体设计但又相对独立的一系列著作组成。培根没有完成他的哲学研 究计划,他只写出了该书的部分内容,有些还只是片断或预备性成 果。不过,从这些著作中已经可以看到他的思想的基本面貌。培根 著作的权威版本《弗兰西斯·培根著作集》(The Works of Francis Bacon,J.斯佩丁、R.L.埃利斯、D.D.希思编)的编者将培根的哲学著 作根据《伟大的复兴》的设计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已出版的或计划出 版的作为《伟大的复兴》组成部分的著作”;第二组是“与《伟大的复兴》 的主题有关,但未打算包括在该书内的著作”;第三组是“原打算作为《伟大的复兴》的组成部分,后又搁置或放弃的著作”。作为参考,这一 划分对于理解各部著作在培根哲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思路是有帮助 的,但它不应成为对培根思想研究的束缚。下面根据这一划分列出 培根的主要哲学著作。
第一组: 《伟大的复兴》(The Great Instauration,“序言”和“工作计划”, 1620); 《新工具》(The New Organon,1620); 《论学问的尊严和进步》(Dignitate et Augmentis Scientiarum, 1623;系《学问的进步》[1605]一书的拉丁文增扩本); 《自然的和实验的历史》(Natural and Experimental History, 1622)等。
第二组: 《关于事物性质的思考》(Thoughts on the Nature of Things, 1604); 《论原则和起源》(On Principles and Origins,写于1620前,出版 于 1653) 《新大西岛》(New Atlantis,1623)等。
第三组: 《关于人类知识的思考》(Cogitationes de Scientia Humana, 1604); 《自然的解释》(The Interpretation of Nature,约写于1603,出版 干 1734) 《对自然的解释的几个想法与几条结论》(Cogitata et Visa de Interpretatione Naturae,写于1607,出版于1653); 《学问的进步》(Advancement of Learning,160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