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德博斯(Des Bosses)的信中,莱布尼茨抱怨说:“通常有两件 事让哲学家犹豫不决,一件是他们获利的愿望;另一件则是无知,因 为他们不知道应该选择什么。他们不太相信学者,因为他们认为学 者们知道的比他们将要出售的更多。”③但是,哲学家自己也经常是这 样的学者。
为了有所依凭,让我们重新回到莱布尼茨的文本本身。他在1706 年写了一篇书信体的短文《评普芬道夫④的原则》(Opinion on the Principles of Pufendorf),这是18世纪上半叶为欧洲学者所熟知的 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我们在阅读它时,要特别注意它与霍布 斯理论的区别。
问题的缘起是,莱布尼茨在信中应邀回答这样的问题:普芬道夫 的著作是否可以作为在政治和法的领域教育青年的范本。讨论的焦 点是关于自然法的问题,莱布尼茨在表面上批评普芬道夫,其实是攻 击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政治观念。在莱布尼茨看来,法律要有牢固的
①②《莱布尼茨的哲学著作》,邓肯英译本,第116页,新港出版社,1908。
③《莱布尼茨的政治学著作》,赖利英译本,第7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
④ 普芬道夫(Samuel Freiherr von Pufendorf,1632—1694),德国法学家和历史学家。
基础,他说:“我希望更牢固的东西,它将给出清晰而富有成效的定 义,从正确的原则中得出它的结论……这个稳固的东西将按照秩序 建立起一切行为的基本原则……”①自然法所遵循的标准是文本和心 灵,而不是某个事件。所以,自然法的目的就不能像普芬道夫所说的 那样,仅仅局限在生活的范围之内。莱布尼茨认为,只有普遍的理性 才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举止是正当的。普芬道夫强调效果,如果某 种观念只是藏匿在心灵中,而没有外在的表现,就与自然法相悖。于 是,自然法被理解为公众的集会,只与人的外在行为有关,而不能深 入到人的灵魂深处,并没有外在效果的观念。这里,莱布尼茨与普芬 道夫的分歧在于对自然法性质的看法。莱布尼茨关于自然法的见解 实际上就是关于法的哲学,是立法之本,而普芬道夫排斥关于法的哲 学,把自然法与人的行为混在一起,认为莱布尼茨那些关于自然法的 观念属于道德和神学。一个强调观念,一个强调事件,两者的差异极 大。莱布尼茨认为自然法的性质是纯粹观念上的,他说:“自然法写 在我们的心灵,我们有一颗充满自由思想的灵魂,一个总是倾向于公 正的心愿。”②换句话说,思想自由是自然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立法之 本。这是最为经典的启蒙观念,是18世纪的哲学旗帜 “规范”思 想的一个法则就是容许人们自由思想,没有界限和禁区。“所以,根 据自然法,教育者得按照凸现的箴言形成精神……这才是最值得相 信的教育方法,亚里士多德说得好,习惯比法律更强大。可能有人出 于希望或恐惧,会压抑邪恶的思想,以至于它们不能造成危害。他在 试图从这些恶念中得到好处时,绝不会成功。”③在莱布尼茨看来,从 自然法角度,思想自由的结果倾向于公正(自由与平等在一起),那些 古已有之的箴言和习惯形成了自然法的基础。思想自由的结果不是 混乱,而是秩序,这才是莱布尼茨所愿意看到的。公正的观念(它是 近代国家与法的理论基础)被他视为神圣的(或者说是先验的),归结
①《莱布尼茨的哲学著作》,邓肯英译本,第65页,新港出版社,1908。
② 同上书,第69页。
③《莱布尼茨的政治学著作》,赖利英译本,第69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
于神。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形成了类似的公正观念,自由女神主持着 公正的天平,她就是最高的尺度。莱布尼茨根深蒂固的信念是自然 法根植于事物的本性,理性的自然权利是一切自然法所要遵循的原 则。在我们看来,思想白由的启蒙观念在这里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其 中是受到一个“不得不”原则的支配。“不得不”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 一种权利。
“自然状态”是18世纪西方哲学家争论的一个重要概念,霍布斯 较早提出这个概念,他称在人类原始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关系就像 狼一样凶残(这成为近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一个著名假说,一个理论 模式),霍布斯从政治、法和道德角度对自然状态持否定态度。霍布 斯的看法当然是一种猜测。还有另一种猜测,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 人类是天真的,这样的观点倾向于人性善,从神的立场也更好解释。 如果莱布尼茨的立场一以贯之,他自然倾向于后者(事实上,他对霍 布斯的“自然状态”的确有不同看法)。
在莱布尼茨时代,“自然法”绝不仅仅是局限于法律的概念,它还 涉及到政治、国家、道德、历史等等领域。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在后者,政治的“思辨性”更浓,而前者多了 许多可操作的成分。莱布尼茨与他的同辈和前辈一样,其工作主要 是提出和澄清概念。莱布尼茨提出;
社会是不同人出于同样的目的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自然 的社会是出于自然要求的社会。从这里,我们得出结论……自 然给我们某种愿望和实现愿望的能力,因为自然从不徒然而为。 最重要的是,这时,事关一种必然性或永久的效用,因为在一切 地方自然而然最好。最完美的社会,其目的旨在普遍的、最高的 幸福。自然法就是保证和促进自然的社会。第一个自然社会存 在于丈夫和妻子之间,因为它是保存人类种族所必须的;其次存 在于父母和孩子之间……第三个存在于主人和仆人之间,当一 个人缺少理解力但不乏养活自己的力量时,主仆关系是符合自 然的……第四个自然社会是家庭成员,它由以上所提到的成分·192 · 上篇大陆理性主义哲学 构成,其目的是满足日常需要;第五个是公民社会,如果它很小 就叫它城市……第六个自然社会是神的教会……它的目的是保 存永久的幸福。毫不奇怪,我称它自然社会,因为有自然的宗教 和把它永远根植于我们心中的愿望。①
如此看来,在莱布尼茨这里,社会本来就是自然的社会,或者说“不得 不”如此的社会,它是维系人的生存和本来的情感所必需的。这里实 际已经提出了“社会分工”或人类的相互依赖。
莱布尼茨关于政治领域的言论散见于不同的手稿片断中,有一 篇短文,记载已经得到启蒙的人们的良好愿望,它以警句的形式记录 了莱布尼茨“乐观主义”的政治观。其中第5条认为,人们本来应该比 他们现在的状态更幸福,而且可以在短时间内增加他们的幸福感,但 是有一个条件,就是要着手他们应该做的。第8条谈到人类幸福的敌 人是怀疑主义。从这里我们看出莱布尼茨的理论倾向于建设而不是 破坏。他说:“不幸的是,多数人由于想到困难和人类事务的空虚而 无价值,于是对发现真理、获得牢固的真理感到绝望,满足于一种容 易的生活方式,嘲笑一切事情,得过且过。结果竟然是,他们有足够 的智力明察缺陷和困难,却没有能力用智慧找到克服它们的手段。”② 在任何时代和领域,破坏比建设更容易。莱布尼茨的乐观主义基础 是他的“先定的和谐”,即个人是孤独的,但并非无助,因为有普遍至 善的宇宙精神。简单地说,心灵越具有善的意志,在国家中就越有善 的行为,就越幸福,否则就受惩罚。这里我们联想到康德更加形而上 学化了的善良意志,并把它们和德国式的启蒙思潮联系起来,它们和 法国18世纪的启蒙思想殊途同归:道德上绝对的善体现在法理上则 要求自然的、与生俱来而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这样的背景下,莱布尼茨提出要改进教育,让美德成为人的第
①《莱布尼茨的政治学著作》,赖利英译本,第77—79页,剑桥大学出版社, 1981。
② 同上书,第104—105页。
二天性,有鲜明的爱与恨,法的惩罚作用只是为了明德。莱布尼茨的 幸福标准是精神性的,他说:“幸福的障碍在我们的精神之外,来自身 体或财富。为了尽可能使人们幸福,我们必须寻找保持他们精神健 康的方法。”①
与人的第二天性相应,莱布尼茨提出要知道“人的历史”——它 是广义上的。在第16—18条中,他认为艺术、科学、地理、考古、语言、 文学、风俗、实法(特别是罗马法,它是近代公法和私法的基础)、宗教 等领域的历史都是人的历史(后来,伏尔泰在《论风俗》中发展了莱布 尼茨的思想,不但把历史当做人的历史,而且第一次提出“历史哲学” 的概念),这些门类当然属于社会的范畴,它们也是启蒙的范围(增加 人的精神财富,比如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尽管莱布尼茨不时 还抬出上帝来圆场,但这样的倾向是脱离中世纪神学教条的。莱布 尼茨的方式不是革命的而是规劝的。
在另一篇文章中莱布尼茨讨论了“主权”(sovereignty,意指统治 权、君权)。他倾向于用领土权而不是专制权解释主权。他认为,在解 释主权概念时,进入了一个布满荆棘、没有开发的领域,因为已有的 关于主权的言论都仅仅谈到古代,漠视近代,就好像这方面的智慧只 以罗马法为界限似的。但是,与博学和考据相比,经验和判断能力更 为重要。莱布尼茨不想依赖古人之言,他的判断是:
国家似乎是大众的集合,始于共同抵制外部的力量……有 共同生活的意向,包括共同事务的某些行政基础……领土和国 家是同义的,但是除了其基本的意义外,领土也表达法和权利的 总和,它可以在大地居住的某一部分得到,所以出现了德国法学 家所谓的领土权问题……司法权和领土权是两件不同的事情, 我认为司法是决定案例或传递判断的权利,强迫个人服从的权 利……但是我们所谓的领土权有些类似于法国人说的主权……
①《莱布尼茨的政治学著作》,赖利英译本,第106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
它由使臣民服从的最高权力构成……所以,如我所述,领土权利 构成权利的总体……我知道我的这些关于国家本性的思想与英 国人霍布斯的观点不和。但是我也知道,在已经市民化了的欧 洲,没有一个民族是受他所提出的法律规范的。所以,如果我们 听霍布斯的,在我们的土地上只会有彻底的无政府状态。他说, 就人的本性而言,人有权利做任何对他们有用的事情;从这里, 他们的权利伸延到一切事物。但是他继续说,从这里,引发了内 战。于是和平成为紧迫的问题,必须剥夺所有人对所有事务的 权利……每个人都要把自己的愿望转交给国家,或一个君主。①
莱布尼茨的主权概念集中在领土权利,它不是一个专制概念。 相反,霍布斯主张专权而不是近代政治概念中的分权。与霍布斯比 较,莱布尼茨的理解少了许多想像,多了些现代政治的概念。霍布斯 的想像集中在他所谓的“自然状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契约理 论,莱布尼茨对此并不太感兴趣,认为其中有太多的虚幻。他认为, 国家的合法性与它的起源没有关系,他宁可用“法”、“公共福利”“仁 慈”这样的概念代替“契约”。他称政治的目的不仅是美德,也是人民 的富裕和安居乐业。莱布尼茨的主权概念与他的形而上学是联系在 一起的,这样的体系与近代国家政体有诸多不协调。事实上,他在后 期著作中极力呼吁保存中世纪传下来的社会等级体系。对他来说, 国家是自然社会的第五个等级(如上所述,即市民社会),在它之上还 有最高的等级,即神(教会和教皇),神支配着其他自然等级关系(夫 与妻、长辈与晚辈、主与仆等等)。总之,我们在莱布尼茨那里看到了 许多自相矛盾的观点,他宁可调和,不像法国人那样革命。根据他的 “先定的和谐”,我们面前的世界已经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一个 (善、公正等等,它们来自神的旨意),所以有“乐观主义”之说。
①《莱布尼茨的政治学著作》,赖利英译本,第115—116、118页,剑桥大学出版 社,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