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伦理学》之第三和第四部分的内容全部谈的是情感问 题,占了全书一半以上的篇幅。从全书的结构看这似乎有些不成比 例。至少从表面上的原因追溯,斯宾诺莎这部书的旨趣不是本体论, 而是伦理学。伦理学以人为研究的对象,而在斯宾诺莎看来,情感构 成了人类生活的主要内容。
在第三部分的序言中,斯宾诺莎向我们揭示,情感是自然而然 的,遵循一定的秩序,为外因所诱惑。外因是一种自然的力量,从根 本上讲是人所无法控制的,人性情中的软弱不是应该加以克服的缺 陷,而是自然本来如此。当然,斯宾诺莎的目的不是描述心理学,他 至少在形式上是用几何学的形式规范现代心理学的内容,把伦理学 与本体论结合起来。但是对我们来说,更关心的不是斯宾诺莎论述 情感之普遍性的一般原则,而是他分别考察情感样式时的精彩判断。 在公设中,斯宾诺莎论述了情感与心灵的关系,认为心灵所具有的情 感虽然是有原因的,但是它往往来自外部的原因(受情绪或情欲的支 配),而不是直接来自神,所以不正确的观念甚多。当然心灵也拥有 正确的观念,也就是真观念。真观念与心灵本身无关,而直接来自 神,心灵只是载体。
第三部分总共有59个命题,排在前面的命题的内容往往是一般 性的,此后依次是较为特殊的命题。在第一个命题中斯宾诺莎认为, 由于情感中不正确的观念甚多,情感具有被动性;反之,心灵拥有的 正确观念越多,就越能自主。第二个命题似乎又是一个难题:“身体 不能决定心灵,使它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它动或静,更不能 决定它使它成为任何别的东西,如果有任何别的东西的话。”①既然身 体与心灵相互不是对方的原因,又如何能相互一致呢?这个问题在 笛卡尔那里就没有解决,到了斯宾诺莎这里,身心关系有所进步,他 不承认心灵与身体是两个不同的实体,但是,心与身被认为是相互平 行、互不干涉的。身与心都不能统一到对方,但它们统一到神,神表 现为有思想和有形状的东西,也就是人,但斯宾诺莎从来没有说人就 是神。传统的评价认为,斯宾诺莎遗留下身心二元论的影子。这样 的评价当然不错,但它忽视了斯宾诺莎所言的真谛。斯宾诺莎当然 知道一般人都会接受的身心统一论,但他在身心关系中看到了空隙, 即身体的状态并不简单地听命于心灵。斯宾诺莎启示了身体对人的 神秘因素,身体有永远超出人的智能的因素。可以认为这里的空隙 也就是身体中躲藏在意识背后的东西。舌头和欲望直接与身体的活 动有关,它们是最难控制的。命题二附释中说:“同时经验已经十分 充足地昭示我们,人类最无力控制的莫过于他们的舌头,而最不能够 做到的,莫过于节制他们的欲望。”②可以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中的非 理性情景和福柯所谓身体的疯狂作为斯宾诺莎这里所隐含之意向的 增补之链。从这些因素溢出心灵所惊讶的东西,它们是意识所没有 想到的,从而也是无法控制的。心灵在身体面前沉默了,身体行为打 开了一个沉默的空间。更明白地说,行为与意识是两回事,意识不能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99—100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02页。
为行为做主,行为的后果不是自主的意识所能判断的。这里的行为 可以说是广义上的,它甚至包括了最接近身体的非意识因素,比如下 意识流淌出来的记忆(梦就是这样,梦中的动作甚至说话就不是出于 心灵的命令),身体的冲动,以及情感等等,它们比意识更加自由。所 以我们要划分两种自由,即行为上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注意,我们从 斯宾诺莎那里实际读出这样的意思:广义上的身体行为包含了情感行 为。斯宾诺莎认为,每个人所做的事,都是基于他的情感。情感中的情 绪是最能体现这样的行为的,悲伤、愤怒、歇斯底里、爱、欢喜等等都伴 有肢体的变化,情感是肢体语言的延伸。当斯宾诺莎说心灵与身体不 相统一时,更多指心灵中的理性因素,即其中的意识形态部分。他当然 遵循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理性的动物”的定义,但斯宾诺莎的贡献是 在这里谈到了梦,他涉及到弗洛伊德后来对自我的区分,他说梦时的 “我”之行为与醒时的“我”全然不同,梦里可以胆大妄为,不听命于心 灵。斯宾诺莎走出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传统,他绝不认为身体是污秽、 罪恶、被动之类,他不排斥而是表嘉身体或情感,这是他的启蒙思想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命题十一肯定了情绪对身体与心灵的巨大作用:“如果一物增加 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则这物的观念就会增加或 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心灵的思想力量。”①注意,这里的物不是物体 之类,而是指情绪。情绪被看成物的因素、身体的引申因素。斯宾诺 莎认为有三种基本情绪:痛苦、快乐、欲望,从中可以引出其他样式的 情绪。如果我们分别用这里的痛苦和快乐置换上面命题中的“- 物”,就可辨明该命题的意义。所以有了命题十二:“心灵总是尽可能 努力去想像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②比如爱情、欢 喜之类引起人快乐的事,直接有益于人的身心。人的回忆也是这样, 应该把容易引起痛苦的事情忘掉。斯宾诺莎认为,爱是为一个外在 的原因所伴随的快乐,恨则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所伴随的痛苦,爱则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08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09 页。
要那原因所代表的物出现,恨则排斥那物的出现。斯宾诺莎还认为 情感中充满了偶然性,所谓“外在的原因”就是偶然的原因,虽然人的 意志总想挑选,但是人的神经又总是不经意地触到了引起快乐和痛 苦的因素。斯宾诺莎认为,同样的物因在想像中既可以引起爱也可 以引起恨,这样矛盾的情绪所引起的心灵状态叫做心情的波动。无 论引起快乐或痛苦的意象来源于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所引起的快 乐或痛苦的情绪是一样的。于是他在命题十八附释二中说: 从上面所说,我们可以了解希望、恐惧、信心、失望、愉快、悔 恨的性质。希望不是别的,仅不过是一种为将来或过去的事物 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愉快,而对于这一事物的结果,我们还 在怀疑中。反之,恐惧乃是一种可疑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 稳定的痛苦。如果将怀疑之感从这两种情绪中取消,则希望会 变成信心,恐惧会变成失望。这就是说,变成我们所希望的或恐 惧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愉快或痛苦。欣慰乃是一种为过去的 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曾经加 以怀疑。悔恨是与欣慰相反的一种痛苦。①
对所有情感状态的界说,斯宾诺莎都采用了亚里士多德以来传 统的定义方法,即“种加属差”。这样的方法先让主词属于一个大的 种类(比如“人是……动物”),然后描述出主词与其他属于同一种类 之特殊属性(比如猫、狗等等)的差别(比如“人是理性的动物”)。斯宾 诺莎用这种逻辑分析的方法,精细地划分了情感之各种各样的样式 差别。虽然这样的方法有其精确性之优点,但也有武断性之嫌:它预 先划定好了一个不能逃出的大圈子,样式只能在这样的圈子里活动, 它限定了样式之间界限的超越。这样的逻辑方法与东方文化中的描 述方法有很大的差别。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14—115页,商务印书馆,1983。
斯宾诺莎并没有死守着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分析,他在说明各种 情感样式时引进了想像因素。快乐和痛苦与想像中爱的对象的存在 与消失有关。由此可以联结一系列相似的感情,有同情、怜悯、嘉许、 愤恨等等。又有叠加的复杂感情,即快乐可以来自想像自己所恨的 人感觉痛苦之时,别人的痛苦越大,自己的快乐越大。这样的快乐因 素就不是简单的。反之,痛苦可以来自想像所恨的入感觉快乐之时, 别人的快乐越大,自己的痛苦越大。这样的痛苦因素也不是简单的。 这样的痛苦或快乐往往难以持久,而且掺杂着相反的因素,终归要为 别人的痛苦而痛苦,为别人的欢乐而欢乐,因为毕竟是同类。此外还 有同一性质的情感之增补,就是中国人常说的“爱屋及乌”,就像斯宾 诺莎在命题二十六附释中所说:“由此可见,一个人如何会很容易陷 于对于他自己或他所爱的人评价过高,而对于他所恨的人,贬抑太 甚。一个人自视太高,此种想像叫做‘骄傲’……骄傲乃是由于一个 人自视过高而引起的快乐……由于低视他人而引起的快乐便叫做 ‘轻蔑’。”①爱一个人会连带地联系到跟他有关系的人或物。这是同 一性质感情的查加、增补、模仿,它绝不仅仅局限于爱,就像斯宾诺莎 在命题二十七附释中所说:“这种情感模仿作用,就其关于痛苦之感 而言,便称为‘同情’,就其关于欲望的模仿而言,则称为‘好胜’。”②不 论东方人还是西方人,其情感性质总体上是相同的,而斯宾诺莎在这 里演绎出远比“爱屋及乌”更复杂的情感样式。
与想像联结的情感样式中有些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如命题二十 九附释:“这种作一事与不作一事,完全因为我们欲取悦他人,便叫做 ‘野心’……又当我们想像着他人的行为,其目的在取悦我们时,所感 到的快乐,便叫做‘称赞’。”③我们在斯宾诺莎的论述中看到了伊壁鸠 鲁伦理观的影子,如命题三十九的附释:“所谓善是指一切的快乐,和 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指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19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20页。
③ 同上书,第122页。
而言。所谓恶是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东西而 言。”①换句话说,凡出于我们本性而欲行为之事,便是好的,否则就是 恶的。如此而言,善恶是含糊不确定的词,因为不同的人对善恶的看 法是不同的。在同一个附释中,斯宾诺莎又说:“……每一个人都是依 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那虚荣心重的人,所欲求的东西,无过于 荣誉,所畏惧的东西,无过于羞辱。而[在]那嫉妒心重的入看来,没有 比他人的不幸更能令他快乐,亦没有比他人的幸福,更能令他不安。”② 随着分析的深入,斯宾诺莎接触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情感,比如命 题四十一的附释二这样定义“残忍”:“假如恨占了上风,则他将努力 加害于爱他的那人。这种感情便叫做‘残忍’……”③我们通常把这叫 做“以怨报德”,“怨”含有“残忍”之义,但是汉字“怨”的含义更为丰富。 汉字与拼音文字不同,后者总想用逻辑的方法定义每个词的确切含 义(所以有语义学),并极力想恰当地安排每个词在句子中的正确位 置(所以有语法学)。汉字传统中没有这样两门学问,我们的“文字学” 就是“说文解字”。传统汉字词短、意飘,你不得不借助于联想和猜测。 这样就有碍于透明的交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汉字的这种特点被 当做文字的缺陷。但是我们认为,传统汉字本身是文学的,或是在文 学意义上的哲学。西方人现在才意识到隐语的重要,我们则不需要, 因为汉字本来就是隐语,它特别适合于表达现代西方流行的所谓后 现代主义的思想。
斯宾诺莎在爱与恨的问题上所作的分析,会使我们想起形式逻 辑中的简单推理和算术中的加减乘除,他把后者用于感情及性质的 强弱。比如,他认为,爱的原因消失后所产生的恨要比从来没有爱过 它还要厉害些,而且从前对它的爱越大,则对它的恨也将越大。反 之,若从前恨一个入,结果证明自己是错的,并被对方的爱所征服,这 样的爱将比从前未曾经历过恨时更为强烈。若一个入想像另一个人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30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30—131页。
③ 同上书,第133页。
恨其所爱的对象,那么他就会恨那人。斯宾诺莎的分析甚至在今天 也被日常生活证明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还是要质疑他所采取的方 式,情感问题并不是简单的逻辑中的是与否,或算术中的加减乘除, 情感往往与理性相悖,爱与恨经常是相互兼容的。
但是,斯宾诺莎说得对,我们的快乐与痛苦中的很大部分来源于 我们的想像,是想像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结果。在这方面,回忆是… 种特殊的想像。斯宾诺莎在命题四十七附释中讨论了回忆与快乐, 痛苦的关系。他说,我们常常回忆起一些不在眼前的事物,好像就在 眼前似的。伴随这样的回忆,我们的身体也会有所感触,只要那是一 想起就痛苦的东西。在这方面,我们关于细节的想像力越强,就越痛 苦,反之则略为减少。若丧失了回忆能力,则完全没有痛苦,但是也 同时失去了快乐,因为快乐也同样依赖于想像或回忆的能力,就像我 们回忆起美好的初恋。快乐也是复杂的,快乐也可以产生于回忆起 我们所恨的对象曾经遭遇的不幸。这些回忆其实也是联想,且可以 反复进行,但每次的强弱程度不同。另一种快乐产生于曾经有过的 痛苦,比如回忆起冒险的经历,但由于引起不幸的原因已经消失了, 我们反而可以对它采取一种欣赏的态度,所以我们喜欢将我们已经 逃脱的危险经历告诉别人,摆脱恐惧使我们感到快乐。斯宾诺莎实 际上还认为想像是宗教迷信的原因之一,他认为人的本性总是容易 相信我们所希望的东西。换句话说,容易往好里想。宗教迷信恰好 满足了这样的倾向。
斯宾诺莎在对情感的分析中不但注意到偶然性的作用,他还特 别强调情感在不同情况下所感受到的差异性。命题五十一:“同一对 象,对于不同的人,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同一对象对于同一个人,在 不同的时间内,可以引起不同的情感。”①斯宾诺莎在此好像在欣赏一 件艺术品,这时,艺术家和普通人的感触不会相同,而20世纪初法国 著名作家普鲁斯特的作品《追忆似水年华》正是描述同样琐碎的事件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38—139页,商务印书馆,1983,
在超越时空限制时角色所经历的情感之链。这样的差异也可以说是 现象学所谓的意向性差异。爱与恨就是情感领域里的意向性,这人 所爱却被那人所恨,这人所惧而那人不惧。现在爱从前之所恨,现在 敢做从前所不敢做之事,全因此时和彼时感触不同,情感的性质或方 向也就不同。我们从斯宾诺莎在该命题附释中的立场,可以做如此 推断:人的行为取决于人的判断,而人的判断大多仅凭自己的感情。 人的感情又常常建立在纯粹想像之上,人就靠在想像中足以使他们 感到快乐或痛苦的事情生活,所以人性的特点就是反复无常。人生 的大部分时间是被情绪所左右。只有具有强烈意志能克服自己情感 倾向的人,才能有超越一般人的作为。让我们展开一下这样的判断, 人的大部分情感都是痛苦、快乐、欲望的各种样式。以痛苦为例,它 是消极的情感。命题五十五:“假如心灵想像它自己的无能,它公然 会因此感受痛苦。”①一个人想到自己某方面无能,会受别人的耻笑, 从而感到痛苦,这样的情感叫做自卑,而自信往往是对自卑的掩饰, 人越是吹嘘自己,就越是对自卑的掩饰。由于人不可能什么都行,每 个人都有自卑的理由,自卑也就是人的天性。由此又可以引申出嫉 妒是人的天性,因为自卑的人必然以他人的无能感到快乐,以他人的 才能感到痛苦。体验到自己所独能而别人没有时,这样的快乐最大。 同行和同辈之间最容易嫉妒,因为他们之间可以比较的因素多,隔行 和异辈之间嫉妒心则较淡,人与动物之间的嫉妒则最少。
斯宾诺莎认为除了痛苦与快乐之外,欲望是第三类基本情感。 他从情绪方面理解欲望,认为欲望与冲动或本能是同一的,其中有关 于身体的情绪,比如快感、烦闷、疼痛等,更多的则是心灵的情绪,比 如希望、恐惧、信心、失望等。在第三部分“情绪的界说”之十五的说明 中,斯宾诺莎说:由此可见,“信心起于希望,失望起于恐惧,当希望或 恐惧的对象的前途已是无可致疑之时”②。它们又都与想像有关,敬 意、惊异、轻蔑、爱、恨、偏好、嘲笑、骄傲、荣誉、耻辱、渴望、好胜、复仇、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43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55页。
懦弱、贪婪、淫欲等等,其中的每一个都掺杂着欲望。它们是欲望中 的想像,想像中的欲望,这样的本能冲动,是躲在意识形态背后的东 西。这一点,斯宾诺莎早于弗洛伊德二百多年就意识到了。在这里 斯宾诺莎谈的是人的本性,而与人是否达到了欲望所要实现的目的 无关,就像人不可能因为没有美食和性交就不贪婪和不淫欲一样。 在“情绪的总界说”中,斯宾诺莎称:“情绪,所谓心灵的被动,乃是一个 混淆的观念,通过这种观念心灵肯定其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① 斯宾诺莎毕竟不是弗洛伊德,他认为情绪的本能冲动是心灵的被动 而不是主动,即他实际上认为,节制、清醒、贞操才是主动的,或符合 理智的行为才是主动的。换句话说,斯宾诺莎没有进一步意识到与 身体有关的欲望背后的秘密。斯宾诺莎实际是说,情绪的被动性表 明情绪包含着不正确的或混淆的观念,从真观念角度应该加以排斥, 让心灵从被动变主动,否则,心灵就会随着情绪走,就会受奴役。 《伦理学》的第四部分的题目是“论入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虽 然这部分也是讨论感情,但是讨论的方向与第三部分相反,斯宾诺莎 论证人如何摆脱情欲,不受感情的奴役,并从中获得自由。他在该部 分的序言中说:“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 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 割。”②这里,斯宾诺莎隐含着这样的想法:受欲望的摆布就是人的命 运,而欲望往往诱导人们行恶。他认为欲望实现了目的,便叫做圆 满,也就是出现了与欲望的观念相符合的物,否则就是不圆满。由此 可见,所谓圆满与否,只是欲望的满意程度,斯宾诺莎把它看做思想 的样式。他认为所谓的善恶也是这样的主观好恶,与事物本身的性 质无关。事物就摆在那里,无所谓善与不善,或既善又恶,或不善不 恶,“譬如,音乐对于愁闷的人是善,对于哀痛的人是恶,而对于耳聋 的人则不善不恶”③。在这部分的论述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许多有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64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66页。
③ 同上书,第169页。
价值的思想,比如,在公则的命题一中斯宾诺莎称:“一个错误的观念 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就能取消。”① 在很多情况下,错误的观念也就是虚假的观念,比如想像和虚构的观 念。但在现实情感中有很多快乐正是出于想像。数学中的负数和复 数也是虚构的,对实数而言它们本来是不存在的数,但是负数的设定 对数学推论出正确的结论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想像对于幸福和科 学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如前所述,斯宾诺莎很重视情感样式在强度或数量上的变化,力 量大的情感样式起支配作用。第四部分命题六:“人的某一个情欲或 情感的力量可以那样地超过他的一切别的行为或力量,致使他牢固 地为这个情感所束缚住。”②这样的话语可以说是经验之谈,人人都有 体会,所以斯宾诺莎又称它是人的命运。情感的样式有强有弱,强的 战胜弱的。如命题七:“一个情感只有通过一个和它相反的较强的情 感,才能克制或消灭。”③伟大的爱情能消灭渺小的嫉恨,发财的欲望 也能使人不顾亲情。有的时候,我们的情感处于模糊状态,有许多感 情的样式共存,这时,较清晰的情感样式往往占上风。换句话说,现 在的情感往往能战胜过去曾经有过的或者只有在将来才会出现的情 感。其实,斯宾诺莎还有一层意思没有说出来,欲望与利益在一起, 这个利益或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从那里带来欲望的满足。 欲望也分大小,大欲望战胜小欲望,剩下来的就是最强烈的欲望。知 识或理性与欲望的方向正好相反,它们是克制欲望的。从道理上讲, 人的知识越多,理性越强,越能克制欲望;人越是蒙昧,越容易被欲望 支配,不接受理性的指导。有言道,知识越多,痛苦越多。即知识多的 人比蒙昧的人更不敢追求自己赤裸的欲望,从而痛苦多多。斯宾诺 莎生活在启蒙的时代,他绝不是禁欲主义者,他承认人活着就是要追 求快乐,在这方面,他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看命题十八附释:“……第 一,德性的基础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71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③ 同上书,第175页。
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①什么是自己的存在?就是自己利益的 存在。这就要与“物”的世界保持联系,实现符合人的本性的欲望。那 么,理性何在呢?理性保证人在追求自己个人的幸福时,承认他人有 追求幸福的同等愿望,于是才有了公共的利益、政治上的契约论等 等,这就是有德性,它保证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最大一致。见命 题二十四:“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 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 (此三者意义相同)。”②理性是复数而不是单数,它要为整个社会承担 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可以协调的。斯宾诺莎所讲的“存在” 在这里的上下文中就是个人的生存。命题二十六:“凡一切基于理性 的努力,除了企求理解之外,不企求别的;而且当心灵运用理性时,除 了按照他的判断,认为能促进理解的东西是有利益的之外,不承认别 的。”③能够理解的东西就是有益的,那么不能被理解的东西呢?虽然 斯宾诺莎没有说,但是按照他的逻辑推断,肯定是没有意义的。他极 力排斥心灵中不确定的东西,因为后者不能促进理解。
斯宾诺莎的善恶观也与神学家不同。命题三十一:“凡符合我们 的本性之物必然是善的。”④什么是我们的本性呢?如上可知,也就是 欲望。斯宾诺莎的善就是用理性引导欲望。反之,恶是对人的本性 的违抗,也就是对欲望视而不见。在这个意义上,痛苦是恶,而快乐 则是善。我们的言行越是符合我们的本性,我们的快乐也就越多,但 绝不是让情欲为所欲为。命题三十二:“就人们是受情欲的控制而 言,它们不能说是与本性相符合的。”⑤所以说本性应该是合理的欲 望,以免人们因为各自的欲望而相互伤害。命题三十五:“唯有遵循 理性的指导而生活,人们的本性才会必然地永远地相符合。”⑥这才是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183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第187页。
③同上书,第188页。
④ 同上书,第190页。
⑤ 同上书,第191页。
⑥ 同上书,第194 页。
斯宾诺莎所谓主动的生活,对人有益的生活,有德性,有力量。进一 步,这样的人也愿意为增进他人的理性作奉献。
至此,斯宾诺莎已经涉及到他的社会学说。他说: 任何情感非借一个相反的较强的情感不能克服……一个人 因为害怕一个较大的祸害,可以制止作损害他人的事。就是这 个定律便可以作为建筑社会的坚实基础,只消社会能将私人各 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自身执行,这 样社会就有权力可以规定共同生活的方式,并制定法律,以维持 秩序。但法律的有效施行,不能依靠理性,而须凭借刑罚,因为 理性不能克制情感。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和自我保存的 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 人就叫做公民。①
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这个概念流行于17、18世 纪启蒙思想家的文章中,其含义有所差别。斯宾诺莎这里所强调的 是自然感情,他从克制自然感情的必要性出发,讨论社会、国家和法 的产生。自然感情是自然状态的一个具体样式。为什么要克制自然 感情呢?从上可知,斯宾诺莎认为情感自发地趋向于欲望,也就是个 人的私欲。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私欲会膨胀,这就是每个人行为的 动机(也许通常把这样的立场归结为人性恶,但是,斯宾诺莎一反常 规地认为合理的欲望是善不是恶)。按斯宾诺莎的思路,我们可以推 论,如此下去,入与人之间必然争斗残忍,结果私欲不但不能实现,还 会“同归于尽”。这样的前景,对每个人来说,都蕴涵着更大的祸害和 恐惧,所以他们宁可让出一些个人的私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每个 人都把自己出让的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社会”是“公有”的同义词, “国家”、“法”、“公民”就是从这里衍生出来的。斯宾诺莎的立场也是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200页,商务印书馆,1983。
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立场,从中我们看出,他们所谓的“理性”并不 是狭隘的认识论概念,而是含有各种各样的“公”之义,它是认识论, 也是方法论、伦理学、政治学、文学、科学、历史、经济学等等。如此出 让的东西构成了某种类似于乌托邦的东西,或者说,它是人类想像力 的最大成就,由于近代数学成为科学王国的国王,这样的乌托邦也被 称为“公理”(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就是由许多这样的公理组成)。我们 用“乌托邦”一词象征理性之“一般性”特点,它也是人类想像力的产 物,有巨大的历史意义。它的作用也可以比做我们以上所提到的“负 数”,它不存在,但是绝对不可少。当我们对理性的乌托邦进行消解 时,并不能使它真的解体,而只是指出它其实并不能“控制”它的“内 容”(因为所谓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本来就是无奈的产物),从而 离真实的状态更近一步。
斯宾诺莎把知识学与伦理学结合起来,把理性的信念与心灵的 幸福视为一致。在这个基础上,他谈到了快乐。第四部分命题四十 一:“快乐直接地并不是恶,而是善。反之,痛苦直接地即是恶。”① 这样的直率让人惊讶,它去掉了任何伪善和多余的解释,真理竟然 是这样的简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释“快乐”。按照斯宾诺莎的 理解,凡是增进或助长身体活动能量的情绪都是令人快乐的,与此 相反的情绪便是令人痛苦的。与此相联系,命题四十二称:“愉快决 没有过度,而永远是善;反之,烦闷便永远是恶。”②这样的幸福观是 自然主义的,它承认身体的愉快在幸福中的重要地位,有益于身体 健康的事情同时也有益于心灵;反之,在身体的愉快被剥夺的情况 下,心灵不可能愉快,这不是斯宾诺莎所说的善。身体和心灵最大 的快乐是由爱情和欲望带来的。命题四十四:“爱情与欲望可以有 过度。”③斯宾诺莎认为,爱情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而引起的观念, 是存在于想像中的,所以可以有过度,并且支配着心灵。这里斯宾 诺莎又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它涉及到精神疾病的起源:疯癫的人
①②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203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③ 同上书,第 204页。
就是永远或长期地为同一种感情所纠缠或支配,这样的人往往并不 要求所思念的东西在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念及的对象并不在场, 想像、回忆、梦幻足以使思念者激动乃至发狂,所以斯宾诺莎紧接着 又说:“至于那些陷于热恋的人,白天夜晚,只知梦想爱人或情侣,亦 不能不说是疯狂,因为他们的行为处处足以令人发笑。但那贪婪的 入,除金钱或财货外,不思其他,以及那虚荣心重的人,除荣誉外,不 知其他,就其惯作于人有损之事,且足以引人怨恨而言,因不能认为 疯狂,但真正讲来,贪婪、虚荣心、淫欲等虽没有被认作病症,事实上 都是疯狂之一种。”①爱情和癫狂只有一步之遥,但健康的爱情并不 是感情的奴隶。可以认为,由斯宾诺莎所提出的许多问题直到现在 人类也无力解决,而且有关的问题还日渐突出,比如人与人之间的 仇恨等等。
我们注意到,斯宾诺莎把许多我们今天看来是消极的情绪归结 为恶,这样的情绪除了上面提到的嫉妒、嘲笑、轻视、愤怒、报仇外, 甚至还包括失望、悔恨、骄傲、怜悯、谦卑等等。它们皆是心灵柔软 无力的表现,是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所排斥的对象。快乐不是心灵柔 软无力的表现,而是充满爱的显现。于是我们知道,斯宾诺莎的伦 理学强调道德的原始基础在于遵循理性的指导,不放纵自己的情 绪,以免陷入那些消极的情感。比如,他认为骄傲是由于自己把自 己看得太高而引起的快乐。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喜欢那些向他献媚 的人,而逃避那些对他有正当评价的高尚的人。自卑的情绪虽然与 骄傲相反,但实际上与骄傲最为接近,因为自卑之人的痛苦是从别 人的能力判断自己的软弱无力,但假如他又以别人的短处衡量,则 自己的痛苦势必减少,甚或感觉快乐,正所谓难友做伴,愁绪减半。 反之,他在与别人比较时,越觉得不如人,就越感到痛苦,为了减少 自己的痛苦,也就越嫉恨别人。所以他们最喜欢观察邻人的一举一 动,其目的只在于抓住别人的疏忽去指责别人,而不是为了好心地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205页,商务印书馆,1983。
矫正别人。自卑是一种消极的情绪,这样的人没有快乐,他们唯一 的“快乐”是嫉妒,把别入说得一无是处,从中获得一丝可怜的心理 满足。在斯宾诺莎看来,自卑以及由自卑引起的痛苦当然属于恶, 它违反了心灵的快乐本性。善就是合理性的快乐。在这样的情形 下,人为快乐的情绪所鼓舞,身体力行,因为快乐大多只是与身体的 一部分相关联。爱情之所以让入快乐,就是因为它调动起身体积极 的活力。它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异性)而主动发生的积极的欲望 行为,从而是符合理性的。爱情的情绪是如此持久,以至于只要心 灵唤起这样的观念,无论过去、现在、将来,都将是快乐的。以斯宾 诺莎的理论推知,与其说快乐使人为善,不如说快乐本身就是善。 在理性和快乐原则基础上,从命题六十六至七十二,斯宾诺莎 提出了“自由人”的概念:自由人并不在于不顾别人愿意与否,放纵 自己的情欲。这样的人实际不知自己在做什么,没有意志或自制 力。斯宾诺莎在命题六十六附释中说,相比之下,放纵自己是不自 由的,因为这使自己的情感完全受制于一个外在的原因;受理性指 导的人的行为,不受制于他人,而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因此我称前 者为奴隶,称后者为自由人”①。在以后的命题中斯宾诺莎描述了 自由人的特点:自由入不受畏死的情绪(一个纯粹虚无的或外在的 原因)支配,他的智慧是生的智慧,按自己的需求,保存自己的存在; 自由入生来不善不恶;自由人的意志力表现在能伸能曲,既能适时 地逃避风险,也能主动地迎接挑战;自由人之间才有最完美的爱;自 由人绝不做欺骗之事等等。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是理性的,它制定了理性应该遵循的基本 原则,对启蒙运动有特殊的影响。他的伦理学同任何其他的启蒙 理论一样,也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即说教和空想,在现实世界难以 实现。他关于人的本性在于理性的判断直接来源于亚里士多德, 但是这样的判断直到现在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需要增补性的说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222页,商务印书馆,1983。·144 · 上篇大陆理性主义哲学
明。斯宾诺莎在第四部分的附录之十三中说:“因为人是变易无常 的(遵循理性的律令而生活的人,毕竟是很少的),而且大都心怀 猜忌,多倾向报复仇恨,少有以悲悯为怀的……实需要一种特殊 的精神力量。”①这是人类永恒的精神矛盾,人本性中的动物性与 理性的冲突永远没有完结,正常的人是找到这两者之间一种暂时 平衡的人。科学强调人性的理性方面,文学描述人性中的动物性 方面,这两方面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至于快乐,体现在人 性中的动物方面与理智方面也是冲突的。斯宾诺莎说出的快乐 其实是后一方面的快乐,也就是他所说的伦理学意义上的快乐,它 照顾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从而必然对人性中简单的动物性的快乐 (极其自娱的快乐)实行限制。斯宾诺莎认为,要实现这一点,需要 他的伦理学,也就是他在这里所说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即他 在前面所说的那种比简单的情绪和欲望更强大的情感力量。它也 是一种协调的力量,在启蒙的伦理学中被叫做正义、公平或平等。 有理由相信斯宾诺莎把没有心灵参与的两性关系视为动物性的,他 在附录之十九中写道:“肉体的爱或性欲乃起于爱好身体的外形,一 般地讲来,凡任何不基于心灵的自由,而承认一个别的外在原因的 爱,都容易转变成恨。”②爱异性的身体是典型的动物性的爱,也是 最原始本能的爱,最容易引起厮杀争斗的爱,也最容易进入疯狂状 态,所以疯狂属于动物性的东西,属于斯宾诺莎所划分的典型的恶。 他认为婚姻属于理性范畴,如附录之二十:“至于结婚当然是符合理 性的。不过夫妻结合的目的须不仅是基于外表形体的爱好,而要以 出于生育并聪明地教养子女的爱好为归。”③所以婚姻是心灵的自 由,其目的不在于两性身体性的吸引,任何这样的吸引都是暂时的, 只有符合理性的婚姻才是道德的。
①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第230页,商务印书馆,1983。
②③ 同上书,第 23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