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深刻变革推动了政治哲学、宗教哲学和伦理学的发 展,它们构成了近代理智运动中与理论哲学(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互 相呼应、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重要方面。同这一时期整个理智运动 的特点一样,在理论上,它们既是古代、中世纪、文艺复兴思想的延 续,又是近代社会关于人性、理性和启蒙的普遍要求在各自领域的表 现,它们与各种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体系交织在一起,或以这些体系作 为根据,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不同理论。这些理论涉及十分广泛的论 题和众多的人物,我们将根据本卷所述内容,作简要的概括。 1.与理论哲学相比,政治哲学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更加密切。一 般而言,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就是它所诞生于其中的社会政治现实以 及由此而来的对未来社会的政治要求或“设想”的直接表现。古代柏 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主要哲学家的理论是如此,中世纪奥古斯丁、阿 奎那等经院哲学家的理论是如此,近代政治哲学家格劳秀斯、普芬道 夫、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也是如此。比 如,蛋布斯的理论实际上表达了以专制方式实现和维护资本主义制 度的要求,洛克的理论则为“光荣革命”中诞生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 作了论证。在思想倾向上,近代政治哲学继承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 文主义传统,主张政治哲学与神学相分离和世俗化,强调人性对于政 治生活的核心作用,反对“君权神授”的神学国家观和教会对公民权 利的干预。然而在理论上,它们与文艺复兴时期的重要政治学家如 马基雅维利、托马斯·莫尔等人的观点并无明显联系,而是更多地诉 诸古代思想并与近代哲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在一起,其中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以及由此引出的不同“政府形式”和相应 的法律概念成为近代政治哲学的经典问题,并对后来政治哲学理论 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为了从根本上说明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哲学家们经常 采用的一个办法是首先假设没有任何国家权力和政治制度存在的情 况,即所谓的人类的“自然状态”,然后由此出发,证明国家存在的必 然性和性质。这种办法简单易行,它的目的显然在于试图为演绎证 明提供一个可靠的起点。因为根据设想,首先,“自然状态”是人类生 活的原始状态,它具有不受后来任何政治偏见影响的原始性;其次, “自然状态”是入类生活普遍经历的历史阶段,它具有不因入而异的 普遍性和必然性;最后,“自然状态”也是人性的本真状态,是人性的 赤裸裸展现,因而也是说明人的社会和政治行为的真正起点。但是, 这个办法有其致命弱点,即它完全建立在假设上,而不是事实上。 “自然状态”是否真正存在过,即使存在过,那时人类生活的实际情况 怎样,对于近代哲学家来说至多是一种“约定”,或者是一种“思想实 验”,它只有假设的必然性,没有事实的必然性,完全是为他们各自的 理论目的服务的。正因如此,不同哲学家对于“自然状态”的解释可 以很不相同,于是我们看到了霍布斯的“人与人的战争”的“自然状 态”与洛克的“人与人和平相处”的“自然状态”的典型对立。
“自然状态”中的入在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生活,他们的存在状 态本质上是个体的,就此而言,“自然状态”论的基础是个体主义的。 人类社会从个体向集体、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完全依 赖于人类本身的内在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以法 律形式表示的人类行为和道德的基本规则,它先于并决定其他一切 法。“自然法”起源于人的本性,与人的自然理性是一致的,因此“自然 法”是“理性法”。“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的联系就在于前者是在后者 的状态中被接受的,是人的原始结构或本能的组成部分。“自然法” 概念最初由古代思想家提出,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将自然法附属于神 法,认为它是神的创造物。近代哲学家接受了“自然法”概念,明确规 定了“自然法”的入性根源和理性本质。尽管在有些人那里还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到神学的影响,但这一概念的实际倾向和结果是将国家 和法律学说最终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它的真正意义在于 使人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在于理性对神性的超越。正如近代 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格劳秀斯的名言所说:“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 以致上帝自己也不能将它改变。”在近代哲学家中,霍布斯是“自然 法”概念最系统的阐述者;斯宾诺莎对“自然法”理论作了发展,同时 批评霍布斯用“自然法”为君主专制辩护的企图;洛克则从更细节的 方面表明了与霍布斯观点的区别,这些区别与两人的基本理论的不 同有密切关系。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生存和人性的需 要,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实现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 变。这一转变的直接标志是“政府”的建立。“社会契约”的作用就在 于它以“许诺”或“自愿”的方式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有约束力 的规定,它为政府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使政治社会的存在和运转成为 可能。根据订约目的的不同,“社会契约”可以有多种样式,就主要者 而论,它可以是各个人之间为组成社会而订立的契约,可以是人们为 建立某种形式的政府而订立的契约(即所谓的“政府契约”),也可以 是社会成员与政府或统治者之间订立的契约。契约是政府形式和服 从与统治关系的法理依据,霍布斯、伽桑第、斯宾诺莎、洛克、莱布尼 茨、卢梭等近代哲学家正是通过对“契约”内容的不同理解和规定表 明了他们对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要求和设想。
近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采用了假设-演绎的方法,即根 据“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假设概念进行论证,将它们作 为推理的环节。虽然这种方法有明显的缺陷,比如它的虚构成分较 多,事实根据不足,对社会因素的分析相对狭隘等,但它也具有概念 比较明确、推理清晰、逻辑性强的特点,只要有助于理论的阐明,它仍 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方法。因此,康德在谈到“社会契约”时认为,这种 契约在历史上或方法上是否是虚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依此说明义 务的性质。即使在当代罗尔斯和诺齐克那样重要的政治哲学家那 里,“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仍然被当做基本的理论假设而使用。
2.西方哲学的发展与宗教思想有密切联系,这是西方神学文化 特征的表现。尤其在近代,当启蒙运动的兴起使神学和科学、信仰和 理性、权威崇拜和自由思想发生激烈碰撞时,宗教问题就更成为哲学 家们十分关注和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他们那里,宗教神学或者是他 们研究的对象,或者本身就是他们体系的组成部分(他们本人就是神 学家)。但是从哲学研究的角度看,从他们作为哲学家的身份考虑, 不论宗教神学在他们的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他们的研究都可以归 入宗教哲学之列。因为宗教哲学正是“关于宗教的哲理性思考”①,它 涉及到对宗教的性质和作用,宗教的概念、命题、论证、原理和学说的 哲学研究。
在理性时代的大背景下,理性在宗教中的作用和理性与信仰的 关系成为近代宗教哲学的核心问题。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权威观点来 自托马斯·阿奎那,他将理性与信仰的对象区分为不同的领域,认为 人的理性活动只能认识低级的自然事物,不能认识上帝的高级真理, 上帝的真理只能通过启示和信仰来达到,因此他主张理性从属于信 仰,哲学服从于神学。而正是在这一点上,近代哲学家修正和偏离了 阿奎那的观点,甚至完全与它背道而驰。他们认为,理性的真理与启 示的真理并不矛盾,人的理性归根结底来自于上帝的“光照”,因此理 性在信仰面前不是无能为力、消极被动的东西,它不但有助于信仰, 而且是信仰的指导。彻伯利的赫伯特是宗教理性主义的倡导者,他 认为信仰必须建立在“正确理性”的基础上,启示的含义不能由教会 的权威来决定,而必须根据理性的“共同概念”来理解。他的观点成 为后来剑桥柏拉图主义和理神论的指导原则。虽然剑桥柏拉图主义 者的观点各异,但他们一般都强调理性与信仰的一致性,将理性看做 是达到真正信仰的途径。剑桥柏拉图主义的创始人惠契柯特明确宜 称理性在信仰之先,理性是宗教的开端。洛克在《基督教的合理性》 一书中指出了理性与启示的一致性,明确认为基督教必须根据理性
① 约翰·希克:《宗教哲学》,何光沪译,第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来理解。在他的影响下,后来的理神论者在理性宗教的道路上走得 更远、更坚定。他们认为理性是信仰的基础,信仰必须与理性一致, 理性是神圣教义和基督教本身的根据,教义既不违背理性,也不超越 理性(如托兰德);基督教不是依靠“启示”的权威建立起来的,它从诞 生之日起就是自然宗教和理性宗教(如丁达尔);任何宗教学说都必 须接受理性的检验,一切违背理性的权威和迷信都必须抛弃。而要 做到这一切的必要条件是广泛的思想自由和宗教宽容。对于不同的 宗教哲学家,理性的作用并不相同。在剑桥柏拉图主义者那里,理性 为他们提供了按照自己的方式思考宗教问题的“合理”依据,而在理 神论者那里,理性往往作为启示的对立面出现,理性宗教成为取代启 示宗教的方便选择。
近代的宗教理性表现在理论思辨和道德实践两方面。将形而上 学和认识论引入对宗教的理性思考,使这一思考有了更多理论思辨 的形态。理性主义者追求世界完美的理性结构,将上帝安置在根据 先天理性概念构造出的体系中。笛卡尔的上帝统一下的心物二元 论,斯宾诺莎的上帝即自然的泛神论,莱布尼茨的以神为最高创造者 的单子字宙,就是这样的理性设计的蓝图。剑桥柏拉图主义者根据 柏拉图和新柏拉图主义的“世界灵魂”概念理解宇宙的本质和结构, 将世界看成是由上帝的意志、智慧和善意主宰的有等级秩序的精神 整体,它不但包括人的存在,而且也包括广大的自然界。因此,对一 切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的解释都必须根据精神的活动来进行,这样 的自然界就是所谓的“自然的精神”(亨利·莫尔语)或“有塑造力的 自然”(卡德渥斯语)。人是具有理性能力的精神存在,它“分有”上帝 的智慧和善意。人的认识的最终目的是认识神性。因为经验是表象 的、易误的,神是至上的、本质的,所以对神性的认识不能依靠经验, 而必须通过理性、直观以及与神的直接“感通”来达到。作为知识的 源泉,后天的经验靠不住,先天的东西就成为唯一可靠的选择,因为 心灵不是“白板”,它具有与生俱来的理性能力和天赋观念。剑桥柏 拉图主义的认识论是柏拉图主义先验论的模仿,英国理神论则直接 借鉴了洛克的原则,其理论动机是追求理性宗教与自然科学的一致性。如同洛克的理论本身的多样性一样,理神论者对洛克的理解也 不尽相同,有人坚持洛克的经验主义立场(如托兰德),有人则注重洛 克的理性主义因素(如丁达尔)。不过,不论在形而上学方面还是在 认识论方面,剑桥柏拉图主义和英国理神论都缺少自己独创的东西, 因此它们在理论上不够深刻。
在道德实践方面,近代宗教理性有两个要点:一是强调宗教的道 德本质,二是强调理性和道德的一致性。赫伯特在为宗教规定的“共 同概念”中指出:“德行和虔诚是宗教实践的最重要部分”。剑桥柏拉 图主义者认为宗教和上帝的本质是“至善”,宗教的主要功用之一就 是通过道德教化纯洁人的灵魂,人的道德修养和实践是使人接近神 (神化)和维护宗教的根本途径;在实践中,理性和道德相辅相成,“真” 和“善”是不可分割的统一。理性能使人认清善恶、拒恶从善,反过来, 只有善人才能真正敦行理性、明辨真伪。由于宗教目的的不同,对理 性与道德的上述看法在不同哲学家那里引出的结果也不同:剑桥柏 拉图主义者面对各教派的纷争,试图借此促进教会内部的和谐与统 一,使现存宗教变得完善;理神论者则借此抨击现存教义和教会的迷 信与荒诞,主张用理性宗教取而代之。
宗教哲学中的一些传统问题是任何时代都不能回避的,近代哲 学家也作出了出色的理论回应。比如莱布尼茨用“最佳的可能世界” 来说明罪恶的性质和在世界中的地位问题,休谟用对神迹的逻辑和 事实分析来说明神迹的定义和解释问题。但所有问题中最根本、最 重要的无疑是上帝存在的证明问题,不回答这个问题,任何系统的宗 教哲学和神学都不可能。近代哲学试图从理性出发证明上帝的存 在,尽管说法各异,实际上并未超出中世纪证明(本体论证明、宇宙论 证明、道德论证明、神迹的证明等)的范围。除了那些度诚的神学家 以外,对于大多数哲学家来说,这些证明与其说是为了表明他们对上 帝的真诚信仰,不如说是为他们的体系寻找一个牢固的基点,一切终 极的原则和真理都可以在神的至上性那里得到保证和说明。不过, 事情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些哲学家的愿望发展,因为理性可以用来证 明上帝的存在,也同样可以用做对此类证明的反驳。伽桑第对笛卡尔的本体论证明的批判就是一例。在所有反驳中,休谟对上帝存在 的设计论证明的批判最为出色。设计论的证明是中世纪“目的论证 明”的翻版,它从自然现象的合目的性和与人工制品的类比中推出有 智慧的造物主的存在。由于这一证明利用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大量成 果,因而流行广泛,影响很大。休谟的批判十分深刻,是对理性神学 的沉重打击。它清楚地表明,理性不能在经验的范围之外使用,它对 于超验的形而上学(比如上帝的存在)是无效的。休谟的观点成为康 德的同类批判的先导。
3.近代社会的日益世俗化和人性化使道德问题逐渐褪去宗教神 学的色彩而成为与入类情操和现实行为密切相关的社会主题。与此 相应,近代道德哲学(伦理学)也莲勃发展了起来。这一发展有两方 面表现:一方面作为各主要理论哲学的组成部分,其道德学说可以在 各自理论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完全的解读;另一方面是出现了一批相 对独立的道德哲学家,他们将创立完整的道德哲学体系作为自己的 任务。对于前者,我们可以在对各主要哲学家的论述中看到,对于后 者,我们主要指本卷所论的17、18世纪英国的道德哲学家。
英国道德哲学的兴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它表明英国资产阶级 革命前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对建立适应时代的道德理论和行为准 则的迫切要求。而如果撇开社会政治方面的因素不论,仅从学理上 寻找这些道德学说的起点,我们可以追溯到霍布斯的道德利己主义 和相对主义,或者说,这些道德学说是直接或间接地针对霍布斯的观 点提出和发展起来的。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入只关心自 己的幸福和快乐。对于任何个人,凡是能满足他的欲望的就是善的, 凡是他所厌恶的就是恶的。因为人的好恶永远因人而异,所以善恶 的区分永远是相对的,没有任何所谓绝对的善恶存在,从道德对象的 本性中不能引出普遍适用的善恶准则。除了主张“私恶即公利”的孟 德威尔以外,霍布斯的观点遭到大多数道德学家的反对,并引起了关 于道德善恶观念起源的长期争论,成为后来道德哲学发展的出发点 和推进剂。霍布斯从入性出发研究道德问题,直接影响了道德哲学 的发展方向。那时的大多数道德学家虽然仍然承认上帝最终规定善恶的本质和行为的准则,但已经把注意力转向对人性的研究上,他们 试图从人的内在本质发现道德的源泉,说明人的行为,在此范围内, 神意被当成了或有或无的陪衬。
虽然本卷所论的道德哲学家提出了相对独立的道德学说,但他 们的理论倾向与当时的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思潮有密切关系,可以 将他们大致分为理性主义伦理学和经验主义伦理学两个派别。前者 受大陆理性主义和剑桥柏拉图主义的影响,强调理性对道德的指导 作用,用理性演绎和推理的方法证明道德的基本原理;后者继承英国 经验主义的传统,主张将道德建立在经验和情感的基础上,把心理分 析和描述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两者的对立是理解这一时期英国道 德哲学状况的一个基本线索。休谟曾对这一对立作了大致的勾勒。 他说:“最近出现了一种关于道德的基本根据的争论,很值得我们考 察一番。这个争论涉及到:道德是从理性引申出来的,还是从情感中 引申出来的;我们是通过一连串论证和归纳获得有关这些道德的知 识,还是通过直接的感受和精细的内部感官获得的;它们是否像一切 有关真理和谬误的可靠判断那样,对于一切有理智的存在物都是同 样的;或者,它们是否像美和丑的知觉那样,完全建立在人类的特殊 构造和结构之上。”①伦理学中这两种观点的对立几乎就是知识论中 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对立的翻版,其焦点集中在道德的起源和道德 研究的方法上,而它们的出发点是共同的,即都试图从人性本身发现 道德的根据。
洛克受理性主义方法的影响,从追求“确实性”的目的出发,将道 德看做形式科学的对象,认为可以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建立道德哲学 的体系。洛克本人没有实践这一设想,而是由克拉克作了具体的尝 试(尽管并无事实表明他这样做是直接受洛克的影响)。克拉克将行 为的善恶建立在它是否具有与事物的性质或关系的“适宜性”上,而 对于是否具有“适宜性”的判定完全由形式化的推理来完成。克拉克
①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理研究》,塞比-比格编,第170页,牛津大学出 版社,1975.
在这里遇到了一切演绎体系所遇到的同样的困难,即如何确定体系 的原始命题本身的“适宜性”。克拉克将它诉诸直觉,认为一个行为 的“适宜性”如同2+2=4一样具有直觉的、自明的确实性。
与理性主义相比,经验主义的一个优势在于它对人的行为方式 的理解更贴近入的内心体验,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人的行为往往 是感性的、情绪的、冲动的,并非先经过推理然后根据明白的知识而 为之。经验主义者将道德建立在情感上,使道德的感性源泉得到确 定,他们关于“道德感”(乃至“道德感官”)的论断成为道德哲学中最富 有想像力和吸引力的学说。道德的本性在于它的可感受性,在于它 与情感活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当某一道德对象使人产生喜爱的情 感时,它就是善的;当某一道德对象使人产生厌恶的情感时,它就是 恶的:道德感是人类本质结构的组成部分,为人类所普遍具有,于 是,它成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和一切行为的准则。道德感理论首先由 莎夫茨伯利提出,经哈奇森的系统化,然后为休谟所继承,最后在亚 当·斯密那里发展成以“同情”为核心概念的道德体系。 道德感论者反对霍布斯的人性利己主义,他们认为入的本性是 利公而不是利己,道德的本质是仁爱而不是自爱,普遍的仁爱是道德 行为的真正动机;作为道德根据的道德感是不计个人利害的,它着眼 于人类的普遍利益,它必然对符合人类利益的行为表示赞同,对损害 人类利益的行为表示反对。于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 一功利主义的著名准则由道德感论者哈奇森首先提出就不值得奇 怪了。
道德感理论在17、18世纪的英国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它的出 现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对立表面化了。哈奇森对理性主义伦理 学作了全面系统的批判,休谟后来更作出了在道德活动中“理性是情 感的奴隶”的著名论断,并在区分理性和情感的不同作用的基础上提 出了将“是”与“应该”相区别的“休谟法则”。不过,正如在知识论中理 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对立从来不是非此即彼、毫不相容一样,情感论 者也从不同方面肯定了理性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比如对道德的“计 算”和对道德事实的辨析等。而在巴特勒那里,这一倾向进一步发展为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综合起来的明显意向,在他看来,理性主义 的演绎证明方法与经验主义的心理分析方法可以在道德实践的共同 目的中统一起来。不仅如此,巴特勒的综合意向还特别表现在对人 性中仁爱和自爱、利公和利己这两种对立倾向的调和上,他试图证明 两者对于人性同样是合法的,并赋予它们各自有别、相辅相成的职 能。而不论人性中可能有怎样的对立,最终都可以靠“良心”来统一 和克服,“良心”是人性中的最高“权威”和“律法”,是一切普遍道德原 则的共同基础。
以上主要根据与本卷有关的内容(欧洲大陆理性主义和英国经 验主义以及英国哲学的其他派别)概括了近代西方哲学的发展,这些 发展与18世纪法国哲学(启蒙思想、唯物主义)和德国哲学(启蒙思 想、古典哲学)一起为我们展现了近代入类理智进步的宏伟画卷,使 我们回到了当今世界所直接承续的那个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时代。 近代西方哲学是一个学理深邃、蕴涵丰富的思想宝库,它涉及到各种 各样的论题、概念、观点、理论、方法和错综复杂的发展脉络。毫无疑 问,对它的了解和研究必将为我们今日的哲学思考提供极其宝贵的 思想材料和十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