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逻辑 和 哲学

创建系统的逻辑理论。是亚甲十多德建立自己的哲学与科学体系的首要环节,也是他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他的逻辑学说在西方2000多年的思想长河中流传不衰,虽然时有修正与增补,但其基本理论颠扑不破,总不丧失其正确性、有效性,至今仍构成形式逻辑的主干内容,并且成为向现代逻辑发展的"起跳板"。亚里十多德的逻辑学是关于规范正确的思维形式和构建知识体系的正确方法的学问,形成于亚里士多德哲学思想走向成熟之际。它是希腊古典时期哲学自觉反思人的理性思维而结出的硕果。标志着希腊科学理性精神的升华。亚里士多德本人没用"逻辑学"这个词,而是用"分析学"指谓他建立的这门思维科学。1 他的逻辑学和他的前期形而上学(第一哲学)水乳交融、互相渗透,有紧密的内在联系。用发生学的方法考察,可见亚里士多德建立逻辑学说和哲学思想有一个互动的演进过程:他创建逻辑学说有深刻的哲学基础,有丰富的逻辑哲学的内涵;他的逻辑思想也渗透在他的形而上学思想中,使他的第一哲学充满了逻辑与语言分析,奠立了西方哲学的分析理性传统。

亚里士多德为建立自己的哲学体系,写过许多逻辑著述,第欧根尼·拉尔修和其他人所保存的他的著作目录中,同逻辑学相关的著述达39种之多。2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与前期哲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工具论”六篇、《形而上学》早期诸卷和《修辞学》等著作中,它们大都是他在吕克昂讲学时期的研究成果。现存的"工具论"六篇,相传由公元1世纪的安德罗尼柯编纂集成,当初编定时依次为《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及其附录《辩谬篇》。现代学者经考证认为,这些著作虽然都是吕克昂时期的作品,但是明显并非按照一个事先已统一拟定的计划同时写成的。3《论题篇》《辩谬篇》应是紧接《范畴篇》的写于较早时期的作品,是亚里士多德建立逻辑学说和前期哲学的一个重要环节。现代西方学者研究《形而上学》早期诸卷的很多,但很少联及逻辑;而他们研究"工具论",又专重于论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想,尤其是三段论学说。20世纪50年代后分析学派崛起,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哲学紧密关联作深入研究,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如欧文的论文集《逻辑、科学和辩证法》,巴恩斯等主编的《亚里士多德研究论文集》第1卷,利尔(J.Lear)的《亚里士多德和逻辑理论》,莱思齐(W.Leszl)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还有威尔的《逻辑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地位》等一些较有研究深度的论文。

我们将着重论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和前期哲学的思想关系,对逻辑的技术性内容则从略。从论述中可看出:(1)亚里士多德奠立了形式逻辑的基础,但他的逻辑理论的本来面貌不同于后来选经演变的逻辑学(中世纪传统逻辑、近代逻辑等),而是为适应他建立自己的新哲学的需要,以这种新哲学为基础而建立的。(2)他建立多层面的逻辑理论和他的哲学创新表现为一个互动互渗的演进发展的过程,有紧密的内在思想联系。(3)他的逻辑理论有其哲学根据和哲学分析,蕴涵着丰富的逻辑哲学思想,同他的形而上学、知识论思想紧密关联,表现了他的前期哲学思想的特点。

一 范畴论:新哲学纲领和创立逻辑学的哲学根据

逻辑学这门思维科学的诞生,并不是无源之水,只靠亚里士多德睿智迸发,一蹴而就的。它在希腊古典文明科学文化全盛之时已有长期的科学知识与逻辑思想的积累,是适应科学与哲学进向系统化发展的需要才产生的,特别和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总结先前希腊哲学中开创自己的新哲学密切相关。在“工具论”的开首之作《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奠立分析理性的新哲学纲领,也提供了创立逻辑学的哲学根据。

《范畴篇》论述关于“存在”(总括“是”、“在”、“真”三重含义)的一些主要范畴,也是关于词项的分类研究,它既是哲学范畴的研究,也是逻辑上的语词意义分析。前九章论述本体"主范畴"与九个"次范畴”(数量、关系、性质、处所、时间、状况、属有、动作、承受),后六章论述五个"后范畴"(对立、在先、同时、运动、所有)。有的学者觉得《范畴篇》是当初被安德罗尼柯误编在"工具论"中的,因为它的内容"是形而上学的,而不是逻辑的"。4 确实,它在词项意义剖析中论述关干存在的一系列哲学范畴,同《形而 上学》中早先写作的几卷相应。表现了他的前期哲学思想。但是,他并没有将存在和思维的规定性截然割裂与对立。存在("是")的规定性中包含着思维的规定性。他的存在论、本体论则是他的逻辑思想产生和进展的哲学根据。罗辑哲学是"工具论"中的应有之义,把握哲学范畴是理解他建立的逻辑理论的首要环节。逻辑分析则是他形成自己的形而上学思想的重要工具与内在动因。《范畴篇》论述的范畴,既是对存在高度概括的分类与意义分析,也澄析了正确思维必须掌握的普遍性语词的含义。他的新哲学富有逻辑分析特色,他的逻辑学说渗透着新的哲学意义。

"范畴"一词在希腊文中兼有"指谓"、"表述"和"分类"的意思。亚里士多德认为语言表述事物,名实相应。哲学范畴既是最具普遍性的语词,也是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存在本身的分类和意义概括。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凡 20年,柏拉图后期通种说中已有探讨的范畴建构对他有启发,但他主要依凭理性分析和经验事实来建立自己的范畴系列。《范畴篇》凝练地论述了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关于存在的哲学范畴表。它通过分析名实关系、主谓词及其对象的关系,确立范畴分类的标准;论述了本体的中心主范畴以及属性方面的次范畴和后范畴。他通过普遍性词项的意义分析,落实对存在事物的意义分析,开始形成自己的本体论思想;也为他建立逻辑学说提供了哲学根据。陈康先生精辟地指出,他的逻辑"是一种本体论的逻辑"5

亚里士多德提出范畴分类的两条原则。第一条就是逻辑上的原则∶是否表述一个主体(主词的对象)。他建立的是主谓逻辑。一个词项能否与如何作为谓词来表述主词,其间的逻辑关系体现了此词项的意义以及它所表述的对象是何种存在。第二条是存在论的原则:是否“存在于主体之中”。其确切含义不是指部分存在于整体中那样,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它便不能存在"。6陈康先生指其含义实为是否“附存于一个基体上”,很是精当。7 这两条原则实质上是对十范畴作了双重区分。第一重是本体论意义的区分:根据是独立主体还是依存于一个主体,对本体范畴和其他九个属性范畴作了二分。第二重是依据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作逻辑上的区分,就本体或其他范畴而言,个体词项不能用做谓词表述一般事物或其他个体事物,一般则可表述个别。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分类原则突出了本是存在的中心,是其他范畴事物依存的基体,而本体最终表现为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这是他的前期形而上学的基本特色。他说:“本体,就最严格、最首要和极大多数情况的意义而言,是不表述一个主体,也不依存一个主体,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8,这是指第一本体,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主体。第二本体实为第一本体的属或种,是一类个体事物的共同性质,它不能表述属性范畴,却可表述第一本体。这里的存在论意义和逻辑意义也是明确的。据此,亚里士多德进而揭明了本体的基本特性:本体最终都表示某一“这个”(tode ti),它“不可分割,数目单一”,这种个体性是"无可争辩的真理"。9第二本体则是概括了一类个体的共性,作为"这个"的本体整合、固定了诸多依存于它的本质属性,成为统一体。陈康指出,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着重的是个体性……将个体性作为衡量本体性的尺度,用来决定本体范畴的等级",将个别物体或个别本质看做万有的中心,因而是提出了"一种个体主义学说"。10亚里士多德论述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关系,也是从哲学与逻辑的两重意义阐发的;(1)个体性是判断本体性程度的标准。第一本体是支撑、维系其他一切包括第二本体和属性的基本载体;"如果不存在可用'动物'表述的个体的人,那么就不存在可用'动物'表述的一般的人"。11 从逻辑关系的意义说,离个体事物越近的属,本体性越强,离个体事物越远、越抽象的种,本体性越弱。(2)从认识的序列而言,本体先于认识,对第一本体的感知先于对第二本体的知识。在《后分析篇》中,他坚持知识起源于感知与经验。但他的前期本体论和知识论似平有个矛盾;他突出可感觉的第一本体,而在《后分析篇》中又主张"知识是对普遍的认识"12,在《形而上学》中则说∶"个别的可感觉本体是既没有定义。也没有证明的"13。如格思里所指出的;"似乎要说明实在是个体,同时却不能有关于个体的知识",而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属、种而非个体为基本要素。14 其实,这个矛盾在他的前期哲学思想中并不成立,因为他主张第二本体寓于第一本体,普遍性的知识中包含着对个体事物的本性的认知。但他后来愈益专注于对普遍性知识的逻辑分析,这就导致他后来愈益强调"形式"作为属、种是本体的首要构成要素。

亚里士多德论述次范畴和后范畴,是在确立本体为存在中心的基点上,进而探讨本体的属性、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与运动变化。这是他的前期存在论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他形成与发展逻辑理论的重要环节。如他分析"数量"范畴的哲学意义∶他将连续与间断的数量规定,理解为事物本体在空间与时间中的存在方式的尺度,初步表述了他的时空观;数量是存在事物的一个基本属性,也是他建立逻辑学说的一个基本规定,因为他对词项、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的逻辑分析,都涉及思维形式的量化和数量规定。"关系"范畴是事物在普遍联系中所表现的相互关联的属性,亚里士多德肯定事物之间关系的普遍性与多样性,这自然会促使他在研究人的思维时,致力于探究词项之间、命题之间和推理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普遍性与多样性;而他说的关系终究只是本体的一种属性,关系是作为表述本体的属性谓词出现在逻辑学中的,这决定了他建立的逻辑学是主谓逻辑而不是关系逻辑。15 再如,亚里士多德在论后范畴中,讨论“对立”范畴最为详致。早期希腊自然哲学都直观到自然事物向对立方面变化的现象,认为对立是本原。亚里士多德也主张事物的变化是变成相反的东西,但他认为任何事物自身当其存在时有质的确定性,对立双方自身在质上同一,不能相互包含或渗透,因此,必须有第三者即变化的基体作为变化的基础,这就是本体,所以变化的本原有三个,即本体和对立双方。16 就事物的运动变化而言,本体也是存在的中心,除本体自身的生灭外,本体运动变化中表现出的对立事物的更迭与连接,也表现为确定的逻辑关系,具有特定的哲学与逻辑意义。他的逻辑理论中也大量使用了“对立”范畴。《范畴篇》分析了四种意义的对立。(1)相互关联的两个事物的对立(相关的对立),如两倍与一半,知识与知识对象,它们也是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2)两个相反者的对立(相反的对立),如白与黑、好与坏,是本体的相反属性;(3)具有和缺乏的对立,如盲与视力,是指相同事物拥有或失去该事物在本性上应当有的属性或能力;(4)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的对立(肯定和否定的对立),是人认识事物的逻辑意义的对立。亚里士多德在论述这些对立时,也作了许多逻辑意义的分析。

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的公理和逻辑的公理是一致的。形式逻辑有三条公理:其一是同一律,即A是A;其二是不矛盾律,即A不能是A又是非A;其三是排中律,即A不能既不是A又不是非A。这三条公理是一切逻辑推理和证明的前提,其中同一律又是最基本的前提。它们自身不能再有逻辑证明,而是自明的。人的正确思维必须遵守这三条逻辑公理,至今不能推翻。"工具论"的全部逻辑理论,实质上是以这三条逻辑公理作为初始前提,从而建构成公理化的推理系统的。但在他的"工具论"六篇著作中,并没有对它们专门论述,而在《形而上学》第 4卷中专门将它们当做"作为存在的存在"的学问的公理来讨论。他认为,第一哲学是一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全体"的普遍学科,存在的公理即逻辑公理的本原也属于这门学问,是哲学家的分内之事,因为这类公理"显然存在于一切作为'存在'的东西之中"。17 在他看来,这类公理是人们在探求真理中的思想的基本规定,逻辑公理本源于"存在"的某种自明的普遍本性。他明确指出;"存在"的最确实的一种普遍本性就是,"同一东西不能在同一方面既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事物(所有可能的其他限制都应加上,以防止逻辑上的困难)"18,这就是同一律。与此相应,逻辑公理的基本意义是∶"很明显同一个人不可能相信同一东西同时既是又不是。"19上述存在与逻辑的最根本的公理,"它本性上就是一切其他公理的本原"20。他表述这一公理,并不是否定"存在"的多种意义和运动变化,所以他强调指出这是限制于"同一东西","在同一方面"、"同一时间"(这种限制要尽所有可能,如"同一条件"、"同一地点",以防止出现逻辑错误),有是或不是的确定意义,从而使这个东西有质的确定性。这并不有悖于辩证法思想,并不等同于黑格尔批判的近代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亚里土多德当时强调存在和思想的确定性公理,批判主张既存在(是)又不存在(是)的观点,主要是针对两种相对主义;一是克拉底鲁曲解赫拉克利特哲学的相对主义,二是智者派的感觉相对主义。他建立的逻辑公理同他主张存在因有对立而运动变化的思想并不相悖,前者恰恰是人正确地思想以获得对于变化事物的真实意见和知识的逻辑前提与基本保证。他没有将所谓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混为一谈。而是力图阐明两者内在一致的联系。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运用意义分析方法来建构范畴系列,从中也可看出;逻辑分析是他形成与演进形而上学思想的重要工具与内在动因之一,他的存在论、本体论则是他的逻辑思想产生与进展的哲学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主义有根本的革新,创立了崭新的范畴系列,这得力于他面对现实存在,采用了崭新的意义分析方法。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也曾运用分析语词意义的方法,但有自发性,局限于对语词或范畴作单一意义的抽象分析。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1卷中批评柏拉图学说时指出了这种缺陷∶"忽略了智慧在于寻求日常所见事物的原因","不对多种意义进行区别,就不可能找到存在的元素",不对"存在"的多义性作具体分析,就不能正确地建立与理解哲学范畴。21

《范畴篇》就是对存在的主范畴、次范畴与后范畴作出细致的多义性分析,从而构成一个层次与脉络分明、有多重内涵的意义网络;并可据以构建各种逻辑范畴,澄析各类词项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亚里士多德建构存在与逻辑的范畴,主要运用了三种多义性分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区别中心意义(focal meaning)和从属意义。中心意义表示事物的本性或基质,是一类事物必然具有的普遍本性,或者是其首要、根本的意义,,是范畴的多样意义的核心内容;从属意义则是事物的本性派生的特性或偶性,或类比性的意义。第二种方法是区别同名异义(homonymy)和同名同义(synonymy)。这并不是辨析同义词和异义词,而是着眼于剖示存在诸范畴有不同的意义系列,同一范畴系列有同名同义性。分属不同范畴系列的事物即使同名,也有异义性。这使分属于不同范畴的存在事物,在意义、辖域上都得到明确的定位,不致发生存在论意义和逻辑意义上的混乱与错误;同时使属于同一范畴系列的事物,能被厘清其普遍的本质意义和种、属、个体的逻辑序列。这种方法对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根据哲学范畴与逻辑范畴的意义分析建立一种独特的语义分析逻辑,在《解释篇》《前分析篇》中基于语义分析建立形式化的命题和推理学说,都是相当重要的。第三种方法是区别自然意义和逻辑意义。自然意义是指存在事物自身固有或偶生的意义,逻辑意义是指范畴、种、属等用以表达词项、构成命题、推理、证明与反驳等逻辑思维活动所具有的意义。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形而上学》第5卷的哲学名词释义中,常揭明各种范畴的自然意义和逻辑意义,两者是有内在关联的。这表明他构建的一些范畴往往兼有存在论、本体论范畴和逻辑范畴的双重意义。意义分析也是现代西方分析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建构范畴中已展示了多种周密的意义分析方法,标示着希腊分析理性的成熟。尽管当代一些分析哲学家对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和本质主义持同情或批判态度的皆有,但亚里士多德的意义分析方法已引起不少分析哲学家的重视。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论是新的哲学纲领,它高度概括与把握了存在的中心基体和诸方面属性,在哲学思想史上是一大变革,本体中心、属性依存的范畴论模式为以后许多哲学学说所沿用,对后世西方哲学深有影响。他的本体论的逻辑思想后来在他建构的逻辑学说中进一步展开,得以建立既有语义分析又有形式化结构的逻辑理论。

二 辩证法:语义分析的逻辑

《论题篇》标志着亚里士多德开始系统形成自己的逻辑理论。《辩谬篇》《论题篇》一脉相承,紧相衔接,驳斥智者和其他的种种错误论辩或诡辩,并深入剖示其逻辑错误的根由。这两部著作主要从正确使用范畴与谓词的意义的角度,研讨论证和反驳论题的辩证推理,尚未建立有变元、形式化的三段论系统,因此它们当写在《解释篇》和两部《分析篇》之前。过去的一些逻辑史学家往往重研究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学说,认为这才是他的成熟的逻辑学说;当代西方一些学者认识到《论题篇》《辩谬篇》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逻辑思想演进的重要环节,因而展开了多方面的重新探讨。从这两部著作可见,亚里士多德建立逻辑理论,不是一开始就构建形式化的逻辑系统,而是首先着眼于人们探求意见、进向知识的思想活动,从语义分析层面研究正确和错误的论辩与推理,引申、发挥了他前期的范畴学说,建立了"四谓词"与"辩证法"学说,实为一种古代语义分析的逻辑理论,这种逻辑也就是他的"辩证法",是哲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题篇》开宗明义地指出:辩证法(dialektike)的“本性就是考察,内含有通向一切探索方法的本原之路",其功用则包括智力训练、交往会谈、洞察哲学知识(philosophian epistemes)以及探索每门学科的基本原理。22《论题篇》八卷围绕论题研讨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和辩证论证,实质上是根据"四谓词"的逻辑分析并结合哲学范畴的意义分析,探讨对哲学、伦理、逻辑以及其他学科的论题进行正确立论和驳论的逻辑方法,建立一种语义分析的逻辑。

建立"四谓词"学说,是亚里士多德开创逻辑理论的首要环节,也有哲学意义。一切论证的始点是命题,推理由命题构成,谓词在陈述命题的意义中起有关键作用。亚里士多德依据对谓词意义的逻辑分析,将所有的谓词划分为四类,那就是"特性(idion,property)、定义(horon,definition)、种(genos,genus)和偶性(sumbebekos,accident)"23。谓词表述主词,也总是表述所是的东西。他紧接着指出,必须区分范畴的种类,即《范畴篇》所论的十范畴,但是有一个重要变动,即用“本质”取代“本体”。24作为“是什么”的“本质”有比“本体”更宽泛的逻辑意义:"揭示事物是什么(本质)的人,有时表示本体,有时表示性质,有时则表示其他某一范畴”④。而且,“本质”范畴对于四谓词的划分有重要的规定作用。十范畴是对语词及其表达的所是的东西的分类,四谓词是对谓词表述主词(及其表示的东西)意义的逻辑关系的分类,两者并不相悖,而是经纬交织、相互配合的,因为"事物的偶性、种、特性和定义,总是这些范畴之一"25。就是说,四谓词总是表述属于十范畴的所是,四谓词和十范畴在意义分析中不可割裂,逻辑分类的四谓词,其具体意义总是表达属于某个范畴的所是的意义。

亚里十多德划分"四谓词"。实质 上根据两个标准,即哲学标准和逻辑标准。就哲学标准言,"本质"范畴对四谓词的划分尤为重要。本质实为所是的东西的内在本性的规定,它使此"存在"成其所是,表明它是什么,在存在的范畴系列中处于什么地位、赋有什么意义。在事物固有的属性中,作为它的本质部分就是"定义"。"种"(及属差)是表示本质的。"特性"是一事物固有并借以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它不是本质.同表示本质的定义和种有区别;面究其本原的意义。特性毕竟由事物的本质派生或同它相关,这才能成为事物固有的属性,成为同他事物相文别的重要规定。偶性则是事物的非本质、非固有的属性,它同事物成其所是并无必然联系,是事物偶生的、可有可无的外在规定。就逻辑标准言,谓词对主词的逻辑关系,也就是主词和谓词所表达的范畴间或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同一、包含、并列、分离等),决定了主词和谓词可否相互表述、相互换位。这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表达,也决定了命题的真假和能否成立。定义和特性这两种谓词同主词处于同一关系,必可相互表述和换位;种和偶性这两种谓词的表述范畴大于主词的表述范畴,在命题中它们和主词不能作逆向表述和换位。主词和谓词的逻辑关系混刮不当的命题,表明对谓词的判定有误。是假命题 ,《论题篇》中辩证法的具体内容实为一种语义分析的逻辑,即主要根据四谓词说和哲学范畴论,通过对命题和推理的意义分析,研究推理和论证(立论与驳论)的正确性。它运用四谓词说研究命题中主项和谓项的逻辑关系,从而判断推理和论证是否有正确的逻辑程序。

它运用哲学范畴(十范畴和后范畴等)研究命题和推理内涵的意义,从而判断论题内容的论证是否合乎事实和逻辑。其中也有语言学的分析,但所占的比重较少。结合运用四谓词和哲学范畴作多义性分析,探究论题的确立与论证的具体规则,贯穿在《论题篇》的各卷之中。第 1卷总论四谓词和辩证法;第 2卷从偶性方面考察论题的论证比较简略,并补充论述多义性分析方法;第3卷考察论题的选择;第 4卷从种的方面考察论题的论证;第5卷从特性方面考察论题的论证;第6、7 卷从定义方面考察论题的论证,可见定义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哲学研究中居重要地位;第 8 卷研讨论证中问题的提出和排列,涉及立论与驳论的逻辑方法和技巧。《论题篇》的篇幅大、内容多,使用许多论辩实例作意义分析。这也表明亚里十多德是在总结论辩的实际经验中提炼其逻辑理论的。究其理论脉络,是以四谓词为纲,交织哲学范畴的意义分析,研究论题的真和假以及论证的正确性,从中确立论证的具体规则。《辩谬篇》则是根据这种语义分析的逻辑规则。剖析以某些智者为代表的虚假推理及其错误根源。两部著作的语义分析逻辑的内容甚为丰富,这里只就它是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再作评析。

近代以来,西方一些哲学史学家、逻辑学家不看重《论题篇》,片面.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认为《论题篇》不过是一部琐碎地讨论论辩技巧的手册,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只是一种立论、驳论的论辩术。26 然而,近30年来,一些西方学者深入研究《论题篇》,研讨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的兴趣明显增加。1968年出版的第三届亚里士多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有16篇论文讨论他的辩证法,一些学者对格罗特以来的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欧文在其论文《“理念”研究中的辩证法和论辩术》中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之外的其他著作中,大量运用他的辩证法审察柏拉图和其他哲学家的思想,他形成自己的思想很是得益于对其他哲人的辩证考察;如果将他的辩证法看做只是一种论辩技巧,这就抹煞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内在一致性。他主张辩证法是通达各门学科的第一原理的探索方法,而且他的范畴论本身也是通过辩证法建立的。27欧文还具体论述了《论题篇》如何用辩证法考察柏拉图的理念论。28威尔认为:《论题篇》和两部《分析篇》在逻辑与方法论研究方面并无高低之分,都是运用三段论推理,并没有使用两种本质不同的推理方法,都有普遍的适用性与真实性,前者是依据公共意见对真理的探索,后者是在一种逻辑严密的程序中展示所发现的真理,因此《论题篇》中的辩证法和《前分析篇》中的三段论学说,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不同层面,前者的价值并不低于后者。29这些见解值得重视,应当深入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的哲学与逻辑意义。

在古希腊哲学思想发展中,“辩证法”的意义屡有嬗变,亚里士多德理解的“辩证法”则有较大意义的更新。许多早期希腊自然哲学家确认万物的流动变易、对立和矛盾,包含着今人所说的素朴的客观辩证法思想,然而他们自己没有用"辩证法"范畴作这样的概括。希腊文“辩证法”的词源意义是“通过说话、谈话”,善于提出和回答问题的人可称为辩证法家。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是通过问答讨论,在揭露对方的矛盾和不断修正错误中,寻求普遍性定义和探求真理的哲学方法。这种积极的辩证法有别于芝诺的实质上已触及运动的本质和目的却是为驳斥变化与运动的否定辩证法,也有别于智者派以矛盾的论证走向相对主义的消极辩证法。柏拉图在《国家篇》中提出的辩证法。则是指学习知识的最高等级。表明学习者实现灵魂的转向,不依靠感觉的帮助,而凭借所把握的"理念"认识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实在作出理性说明。最终把握善自 身;他在《巴 门尼德篇》等后期著作中,论述哲学范畴的结合和分离,提出通种论,这种"辩证法"是指通过分析普遍哲学范畴的联系以求建立哲学范畴系统的方法。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和柏拉图中后期的辩证法的意义虽然颇为相异,但也有共同的特点∶都反对智者派缺乏逻辑规范的论辩术,旨在增进辩证法的逻辑含义;都注重对概念、范畴的意义分析;都使用揭露和克服思想中的矛盾的逻辑论证的方法,辩证法中的逻辑分析内容渐趋浓重。

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既继承了以上特点,又有很大的意义更新和发展,那就是形成了一种较系统的语义分析逻辑。

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的基本特点如下∶

第一,它本质上是一种探求真理与知识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它使人们能就任何问题,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并在论证中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则。亚里士多德研究辩证的推理与论证,不是教人在意见争执中强辩取胜,而是依循认知的阶梯,教人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考察论题,作辩证的论证,审察真假,以求通达真理与知识。

第二,它实质上是一种有一定规则的语义分析的逻辑理论。它运用哲学与逻辑范畴,对词项作语义学角度的意义分析。从而规范正确的推理与论证。这和《解释篇》《前分析篇》从形式化和量化角度研究命题和三段论的形式结构是不相同的;然而这两个层面的逻辑理论并不截然割裂、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用现代的逻辑术语说,他的辩证法可谓西方思想史上最早从一种古代语义学层面研究推理方法的理论,而三段论学说则是最早从一种古代句法学层面研究命题和推理的形式结构。这两个层面的逻辑理论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

第三,四谓词和哲学范畴的分析,是辩证法即辩证的推理和论证的根据。

第四,辩证法主要旨在研讨哲学、各 门学科和逻辑的论题。这类论题是有普遍性意义的辩证命题。《论题篇》中选择和考察的命题和问题分为三种,,"有些命题是伦理的,有些是自然哲学的,有些则是逻辑的"30。他还指出∶"就哲学的目的而言,研究这些命题必须根据其真理性;而对辩证法来说,只须着眼于意见,而要从意见上升到哲学论题的真理,就要将有关命题放在最普遍的形式中考察"31。这表明亚里士多德认为意见和真理、知识是可以沟通的,辩证法是先着眼于探讨真实意见而后获求哲学真理的重要方法,而不是像柏拉图那样强调意见和知识的对立和割裂。

第五,多义性分析是辩证法的主要手段。辩证法实际上包括了三方面的多义性分析∶(1)从哲学范畴方面作多义性分析,如从相反的对立、缺失和具有的对立、相同、相似、差异等方面考察多层意义。(2)从谓项的种、属、属差、特性、定义、偶性等方面,考察谓词的多义性以及相应的主谓项的逻辑关系。(3)从语词本身考察多义性,如同义词、反义词、多义词,以及语词的词尾变化造成的意义的同异。

总之,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并不是完全拒斥柏拉图后期辩证法中对哲学范畴作意义分析,也不是简单地回复到苏格拉底的对话的辩证法。即在论辩中揭露思想矛盾以求普遍性定 义。他的辩证法综合、吸取了苏格拉底辩证法中的逻辑分析 思想和柏拉图后期辩证法中范畴意义分析这两种合理的内容,更有重大的更新,那就是以他本人的范畴论的意义分析为基础,结合四谓词的逻辑分析,使辩证法成为一种同逻辑相统一的、探求哲学和各门学科知识的普遍方法论,它的主要内容就是一种语义分析的逻辑。

三 逻辑理论的哲学目的∶科学方法论

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前分析篇》中。主要从形式结构层面研究命题与推理。通过主项和谓项的量化、引入变元.来探讨演绎推理中前提和结构具有逻辑的必然联系,从而创建了比较严密的三段论系统(包括非模态的三段论和模态三段论)。三段论学说也有意义分析的哲学根据。和亚里十多德的辩证法与语义分析的逻辑并不对立,而是互相衔接的两个层面,具有推理的内容和形式结构的一致性关系,并且表现了从"意见"通达知识的认识序列。亚里土多德说∶"修辞学是分析学科和伦理方面的政治学的结合"32。确立修辞的论证("恩梯墨玛"【enthymema】,专指用于演说的、有或然性论题的修辞三段论)是他的修辞学的思想精髓和革新传统修辞学的意义所在,表现了他的三段论学说应用于日常社会生活这一重要方面,也交融着逻辑与哲学意义,包括其中的运用哲学范畴的意义分析,词项与模态的独特意义,伦理证明,法律逻辑思想萌芽,等等。修辞的论证是古代最早的应用逻辑思想,也是亚里十多德三段论学说的构成部分。"工具论"的末篇《后分析篇》,紧密交融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表明他的逻辑学说的终极目标是通达一种科学知识论,这也正是他的前期哲学的重要内容。如罗斯所述∶《后分析篇》是研究"科学的方法",构建一种"科学的逻辑"。从"研究一切推理的共同形式。进向研究科学的推理,它具有不同于辩证的推理或日常推理的特点"。33《后分析篇》共 2 卷。论述了和辩证法即语义分析罗辑紧密结合的证明的三段论,是科学知识的逻辑基础、本质特点与建构方法,并且最后综合地从认识论角度探讨了科学知识包括公理与定义的本原。它是西方第一部系统的科学方法论著作。亚里士多德作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建树了诸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无疑得力于他自己的逻辑学与科学方法论;这对希腊化时代和以后西方的科学知识系统化和学科发展。都有直接和深远的影响。这部著作所论述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至今仍为当代逻辑哲学与科学哲学所重视和探讨,有借鉴和启迪的意义。

《后分析篇》第 1卷从哲学的高度,探究"证明"和科学知识的本性与特点,展示证明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的重要作用。证明的三段论以真实的初始原理为前提,用于科学知识的建构与研习,可称为科学的三段论。一切科学知识都是证明的知识。证明既是最有科学价值的三段论推理的特殊形态,又是建构与教学科学知识的主要方法,是修筑科学殿堂的坚实工具,是科学知识体系的逻辑基础。作为证明前提的真实的初始原理是不可证明的,而且科学知识的形成还有其非证明的、来自经验归纳的本原与方法。然而一切初始原理都得通过证明的推理。才能产生系统的知识,证明是造就科学知识的一种智震慧、原动力。是其"内在的逻各斯"34。他强调。人们总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35。他说的"证明"(apodeixis.英译 demonstration)一词。有特殊的含义,不同于我们现在宽泛所指的任何用论据论证论点的方法,而是严格地指运用三段论推理获得科学知识的方法,"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36

科学知识是探求事物原因与必然性的普遍知识。三段论的格式都是相同的,证明三段论的特点在于其前提,从语义内容看有四点特殊要求;(1)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是关于存在的知识而有可知性,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知识;而作为辩证三段论或修辞三段论前提的意见,有可能是虚假的。(2)具有首要的、直接的、自身不可证明的初始前提。它们是证明的本原,自身不需要通过证明而是明显真实的,如果它们自身还需要证明。推得的全部知识就丧失了可靠的依据。证明的科学知识的初始原理大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公理,包括适用于全部科学知识的逻辑公理和数学与其他特殊科学所特有的公理;第二类是判定一类事物的本质意义的定义或假设。(3)这类前提本性上(指事物的普遍本质)先于结果,比结果更易理解。(4)这类前提必须是结果的原因,因为原因是事物的普遍本质,只有通过这类前提,掌握了事物的原因或普遍本质,才能有关于事物的知识。

通过证明的三段论而推出的新知识,即获得的证明的知识,是有必然性的科学知识。证明知识的必然性表现为四种意义;(1)证明知识出自必然的本原,即作为证明的初始前提的公理或定义、假设,它们具有必然的意义。(2)证明知识揭示知识对象的普遍的本质属性或特性,普遍词项表述的主体是必然的。(3)证明三段论不仅前提具有必然性,前提与结论之间也有逻辑的必然联系。(4)从证明三段论的必然的前提推出永恒的结论,应能解释事物的原因,通过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必然性的联系,揭示事物的因果必然性的联系。同其他三段论不同,证明三段论的前提的中词,必须是事物的原因,是必然的,同结论的端词有因果必然联系。亚里十多德论述科学知识的证明特性,可以说是西方古代最早的—种科学划界论。确立了区分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的标准。

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它有双重意义∶(1)在本体论意义上,科学知识应揭示普遍事物自身的本质属性或同本质相关的特性.揭示它的因果必然联系;(2)在逻辑学意义上,科学知识是一种证明的知识,证明的前提与结论,既表述事物自身的普遍本质与因果必然性,也具有符合三段论椎理的逻辑必然性。这种划界标准适用于全部科学知识。

亚里士多德进而从逻辑与哲学角度论述了各 门科学知识体系的构成与辖域。一切证明的科学知识体系包含三个要素∶(1)一门科学提出要研究的主体的某一方面、领域,也就是一门科学要研究其本质属性的那个"种"。每门科学都有其特定的所要研究的主体,即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种"。如数学以数理为种,天文学以天象为种,生物学以生物为种,伦理学以行为规范为种,等等。这就决定了它有特定的证明本原,它揭示特定知识对象的属性,它的证明知识也就是特定的命题系列,这类证明的"端词与中词必定属于同一个种"37。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用跨越学科领域的“种”来证明,一般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正确的科学知识,一门学科的命题不能由另一门学科的命题来证明;但他也指出,某些学科之间存在着可以相互沟通的联系,一门学科的命题可从属于另一门学科的命题,如“光学的命题从属于几何学,和声学的命题从属于算术",在这些学科之间,"证明是可以转换的",因为它们的作为研究领域的"种",有某种"同一性"。38(2)作为证明出发点的共同公理。包括:各门学科共有的逻辑公理;每门学科特有的公理;各门学科的定义;科学的假设,可证明而未证明的命题,从假设的断定中可推得真实知识的结论。(3)它肯定知识对象的各种属性的意义。也就是每门学科都依据证明的本原,通过一系列的证明三段论,得出一系列的结论,揭示知识对象所必然具有的属性,在解决自身的特定问题中从证明的本原推得相应的有限系列的科学定理。亚里士多德主要从静态的逻辑分析与哲学范畴分析角度,考察了科学的“域”及其构成的证明与知识系列,他当时还不可能从科学史的角度动态地考察科学进步的合理性。但他最早提出关于科学的"域"及其构成的思想,具有宝贵的价值,这促进了当时及以后的各门学科分门别类,各自走向知识的系统化。而关于科学的“域”及其构成要素问题,至今仍是当代科学哲学研究的重要主题。39

亚里士多德在《后分析篇》第1卷后半部分和第2卷的多数篇章中,论述了建构科学知识的方法。它们不仅是逻辑的方法,也是从哲学高度探究建树系统知识的科学认知的方法。他论述了三种互相关联的方法∶(1)证明的方法,即运用证明的三段论,从真实的初始原理或首要的直接前提,推获结论知识。从证明三段论的普遍性前提,能推得普遍与特殊结合的新知识。这种推理不仅运用逻辑的演绎方法,也内在地伴随着对知识对象主体及其属性的认知过程,实质上证明方法运用的每个步骤都伴随着人的认知活动,体现了人对存在的事实、根据和本质不断深化的认识。它和辨证的论证不是截然分割的,辩证的论证以普遍接受的意见为前提,真实的意见因尚未把握必然的本质,认识上尚有不确定性。同一事物可以"既是意见对象又是知识对象"40,真实意见和知识的区别,实为人的认识深浅的不同。随着认识的深化,前提具有了必然性,辩证的三段论可转化为证明的三段论,真实的意见可升华为知识。(2)定义。四谓词说中定义是最重要的一种谓词,而下定义又是一种获得证明知识的至为重要的科学方法。定义规定了一门学科研究的基本对象,阐示其普遍本质。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中词",定义就揭示了一门学科的首要的、基本的中词。知道了科学研究对象"是什么"即其本质,就是知道了它的"为什么"即原因。41 建构一门科学知识,首先要形成正确的定义,定义如若错误。不仅一门学科的"域"会错乱.。而且全部证明知识系列都会偏错。亚单十多德根据定义对象和认识层次的情况.具体阐述了一种定义的方法∶名词解释性定义、因果性定义、本质定义。(3)归纳。亚里士多德重视演绎,但不轻视归纳,强调归纳是一种从感知到特殊的经验再上升到普遍的推理和方法。"证明从普遍出发,归纳从特殊开始,但除非通过归纳,否则要认识普遍是不可能的",甚至一些看来似乎同实在分离的抽象的概念、范畴,"也只有通过归纳才能把握"。42

演绎证明依据的各种普遍性程度不同的前提,都要靠归纳方法来获得;因此,从科学认知进程而言,归纳先于演绎,是演绎证明的先决条件,而且在建构系统科学知识的过程中,归纳和演绎证明是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的。自从近代提出"休谟问题"以来,归纳的本质及其认识作用问题,至今仍为当代西方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所注重研究。

亚里十多德早就提出归纳问题。有其独特的见识与理论价值。在他看来,因果必然性是事物固有的,归纳推理自身也有逻辑必然性;归纳依靠"努斯"这种理性的领悟能力。能获得关干事物的普遍本质或因果关系的知识,它同演绎证明可以交融、结合,用以建构具有必然性的科学知识。

《后分析篇》最后一章集中论述科学知识的本原问题。亚单十多德极为凝练、精粹地解答了这个根本问题,表现了他的认识论思想的特点。他强调科学知识起源于感知与经验,同时肯定作为理性直观能力的"努斯"和分析理性,在建立科学基本前提中,在科学知识的获得与建构中,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认为;科学知识起源于感知和经验,人和动物都具有一种"感官知觉的天生的辨别能力",而人区别干动物的地方在于。人能在不断保存感觉印象、重复记忆的进程中产生经验,于是从感官知觉的固定中获得一种"逻各斯",即普遍性的意见或知识。43 经验是科学、技艺的温床。他又认为∶科学知识的基本前提(公理、定义),主要依凭人的心智固有的一种"努斯"得以精确地直观与把握,"把握基本前提的必定是努斯"。44 他说的"努斯"并非早先希腊哲学泛指的心灵或独立的精神本体,而是指人的灵魂独有的一种心智能力,是人凭借理性在知觉与经验到的特殊事物中直观地把握普遍性定义、公理等科学知识基本前提的能力。可译为"理性的直观"。它把握了逻辑证明不能把握的两方面的终极对象,即最普遍的基本前提和个别的可变事物;它确立了科学的基本前提,在实际推理中,在建构科学知识中,使基本前提、证明知识和具体事物相联结,达成个别、特殊和普遍的最高统一。分析理性的逻辑运作则根据不证自明的公理、定义等基本前提,结合经验中已有判断的普遍知识作为小前提。进行逻辑推理。获得普遍、必然的本质与原因。椎出新的普遍性知识。总之,建构科学的证明知识,是交织着从特殊到普遍的归纳和从普遍到特殊的演绎的复杂的过程,是努斯、经验和分析理性相互渗透、有机融合的过程。所以,应当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经验、努斯、分析理性是科学知识的三重不可分割的本原。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指出∶人的理性认知能力有四种,即科学认知(episteme)、实践智慧(phronesis)、哲学智慧(sophia)和努斯(nous)。45 实践智慧是认识人的行为活动、经验与理智交融的一一种知觉判断能力。哲学智慧则能获得"最为精致完美的知识形式",因为它"不仅知道从首要原理推出的知识,而且也拥有关于首要原理的真理。所以哲学智慧必定是努斯与科学知识能力的结合"。46亚里士多德建立的逻辑学说既相似于又超越于科学知识,蕴涵着哲学智慧。它具有和科学知识相似的特征∶它也需要有逻辑公理和逻辑范畴的定义作为初始原理,遵循自身的逻辑法则,构建出一种研究各种推理的证明知识,它研究"证明",自身也是一种特殊的证明知识。用现代术语来说,它是一个公理化体系。而逻辑知识的本原需要哲学智慧来把握;不可证明的逻辑公理、逻辑范畴也是存在的公理与哲学范畴,无疑也要靠努斯和哲学智慧来洞察和理解,就是根据他的哲学范畴论,建立逻辑公理,作出有哲学意义的逻辑基本范畴的定义,并通过意义分析构建命题与推理系统。他的全部逻辑学说,是运用哲学智慧,结合努斯与分析理性,以分析理性自身为对象,构建的一种关于思维科学的证明知识,它浸润着浓烈的哲学智慧,也深刻地蕴涵着他的逻辑哲学思想。

  1. 他批评一些人未曾研究逻辑公理就企图讨论真理及相关词项,表明他们"缺乏分析学的学养"(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05b2,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可见他本人是用"分析学"这个名词称呼逻辑学的。公元前3世纪斯多亚学派创始人芝诺已说"逻辑"包括证术和修辞学;公元前 1 世纪罗马的西寒罗最早用"逻辑"一词表述推理学说;公元 2 世纪逍遥学派注释家阿佛罗狄西亚的亚历山大在注释《论题篇》((74·29)中,最早在学科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指出"逻辑学在哲学中占有一种工具的地位"(格思里;《希腊哲学史》第6卷,第135-136 页,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中世纪学者有时用"逻辑"有时用"辩证术"表述作为"七艺"(教会学院的必修课)之一的这门学科。到欧洲近代,才通用"逻辑"一词表述这门思维学科,如17世纪法国波尔-罗亚尔修道院修士 A.阿尔诺和尼柯尔合著的广有影响的教科书《逻辑或思维的艺术》(又称《波尔-罗亚尔逻辑》)。中国近代学者严复在译著《穆勒名学》中首先使用了"逻辑"这个译词。 ↩︎
  2. 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2卷,巴恩斯主编,附录"亚里士多德著作目录",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4。其中许多篇目属于逻辑的专题性研究,涉及定义、种与属、特性、对立、关系、命题、划分、论题、诡辩术、演绎推理、论证、科学方法、修辞术等等。这些著述,在吕克昂学园中,或者是用于他在上午同弟子们漫步时作内部的深入研讨,或是用于他在下午、傍晚作公开讲演。可惜这些作品大多已经佚失。 ↩︎
  3. 索罗门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修辞学的发展》(1929,德文)中,将他的老师耶格尔的发生学方法用于研究这些逻辑著作,主张从其思想发展的角度来考察其写作年代的先后顺序;罗斯则认为这样考察会有任意性,他主张从语文学(术语的使用状况)来考察它们写作的先后顺序。现代逻辑学家如鲍亨斯基、卢卡西维茨还主张根据取得的逻辑成就和逻辑思想水平的高低,来划分它们写作时期的先后,但是他们提出的有些标准,如形式化程度、模态逻辑思想的出现等,未必切合实际。(参见王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第6—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我们认为,综合一些考证和现已一般公认的见解,可以确认这些论著写成的大体先后顺序,运用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方法,可从中既考察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逻辑思想的进展,又根据各篇的中心内容研究他的多层面的逻辑理论。 ↩︎
  4. 见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第 33—34页,商务印书馆,1985。 ↩︎
  5. 汪子嵩、王太庆编∶《陈康;论希腊哲学》,第 284 页,商务印书馆,1990。 ↩︎
  6. 见亚里士多德《范畴篇》,1a23——24,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7. 见汪子嵩、王太庆编《陈康:论希腊哲学》,第 250页,商务印书馆,1990。 ↩︎
  8. 亚里士多德:《范畴篇》,2a13——15,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9. 见同上书,3b1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0. 见汪子嵩、王太庆编《陈康:论希腊哲学》,第288页,商务印书馆,1990。 ↩︎
  11. 亚里士多德∶《范畴篇》,2a35,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2. 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87b38,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3.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39b27—29,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4. 见格思里《希腊哲学史》第6卷,第 144、146 页,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 ↩︎
  15. 现代意义的关系逻辑,是19世纪英国学者摩根在其所著《论三段论式 IV和关系逻辑》中创立的,尔后,皮尔士和罗素予以重大发展。但"工具论"中也已有某些关系逻辑的思想萌芽,考察了二元以上的谓词关系,对这方面内容以往研究较少,国内张家龙著文研究,指出它对哲学与逻辑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见张家龙《亚里士多德关系理论探究》,《哲学研究》,1996年第1期)。 ↩︎
  16. 见亚里士多德《物理学》,190a15——35,190b30——35,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7. 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05a18—3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8. 同上书,1005b2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19. 同上书,1005b3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0. 同上书,1005b34,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1. 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992a25,992b2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2. 见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la20——101b4,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3. 同上书,101b24——27,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4. 这里的"本质"范畴,希腊原文为 ti esti,牛津版12卷英译本和"洛布古典丛书"本中都英译为essence,而在巴恩斯的2卷本中改译为What it is(是什么,所是的东西)。它仍有本体的含义,因为本体是“存在”的本质意义所在;但另一方面ti esti又指各种“存在”是什么,除本体外,属于其他范畴的“存在”(如数量、关系、性质等)自身也有"是什么"的本质意义,所以"本质"又有拓展的逻辑意义。 ↩︎
  25. 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3b24,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6. 早在19世纪后半叶,格罗特就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的本质特征",是"两个心智的冲突,每一方利用对方的错误概念、弱点与盲目性";他的辩证法"不过是论辩术,是语词抗争的游戏"。(见格罗特《亚里士多德》,第 93—106 页,伦敦,约翰 ·真莱出版社。1872。)罗斯认为.《论顾震》所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辩证的推理。其前提不必是真实可靠的"。而只是或然的,有别干科学的推理,这种辩证法只用干智力训练与论辩,无助于科学研究,没有很高的价值。(见罗斯《亚里士多德》,第 57页,伦敦,梅苏恩出版公司,1960。)格思里也认为∶《论题篇》是一部辩证的即关于论辩取胜技巧的手册;柏拉图的辩证法是哲学研究的最高阶段,依据真理的论证 引人理解实在的本质,最终把握善的"理念",而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则处于低下的地位,近乎"谈话技巧"的原始意义,是非哲学性的间答方法,只适合跟从流行意见而不关注前提的真理性,因而不能用以证明任何事物的现实本性。(见格思里《希腊哲学史》第6卷,第138、151页,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 ↩︎
  27. 参见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43a37——39,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28. 见欧文《"理念"研究中的辩证法和论辩术》,载于欧文《逻辑、科学和辩证法》,依泰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86。 ↩︎
  29. 见威尔《逻辑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地位》,载于巴恩斯等编《亚里士多德研究论文集》第1卷,伦敦,达克沃斯出版公司,1975。 ↩︎
  30. 亚里士多德∶《论题篇》,105b19一2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1. 同上书,105b29一32,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2.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1359b7,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3. 见罗斯《亚里士多德》,第41 页,伦敦,梅苏恩出版公司,1960。 ↩︎
  34. 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76b25,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5. 同上书,71b18,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6. 同上书,71b19,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7. 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75b1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8. 见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75b8—17,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39. 如当代美国新历史主义科学哲学学派创立者夏佩尔就建立了关于科学理论的“域”(或称“科学场”)的学说,认为每门科学的“域”由“待研究的信息群”和“背景信息群"构成;科学的"域"在求知过程中历史地形成,不断分化、整合、深化、演进,每门科学的“域”都有动态可变的规则系统,包括以理由为基础的科学合理公设、科学推理可推广公设、科学推理原则可能系统化公设。(见姚介厚《当代美国哲学》,第126—131页,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6。)这种科学理论“域”的学说,在当代科学哲学研究中颇有影响。无疑这种学说已大大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科学辖域的思想;可是亚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即开始探究科学理论的“域”的问题,提出独特的见解,这适应了当时科学知识分化与系统化的需要,有助于科学理论之建构,应该说是难得的创见。 ↩︎
  40. 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89al1,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41. 见同上书,90a24—33,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42. 见同上书,81a38—81b9,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43. 见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99b35—100a5,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44. 见同上书,100b9一13,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45. 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1141a,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46. 见同上书,1141al—5,114lal6—30,载于《亚里士多德全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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