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论其他一些关系,
尤其是道德关系
§1.斐 除了我们刚才所谈的那些基于时间、空间和因果的
关系之外,还有无数其他的关系,我将提出其中的几种。每一个能
有部分和程度的简单观念,都提供一个机会来对它所在的主体作
下留
① E本和J本无“完全”(entier)一词。第二卷 论观念
留
比较,例如较白(或较不白或同等地白)这个观念。这种关系可以
叫做比例的关系。
德〔可是有一种不成比例的超过量;这是关于一种我称之为
不完善的大小的,如当我们说一个圆的半径线和它的弧所造成的
角小于直角时,就是这样,因为在这两个角之间,以及在其中之一
和它们的差——这就是那切线角①——之间,是不可能有一种比
例的。〕
§2.斐 另一种比较的机会,是由父子、兄弟,堂兄弟、同胞
等关系所根据的出身情况所提出的。在我们这里,人们不大想到
说这公牛是那牛犊的祖父,或者说这两只鸽子是嫡堂兄弟;因为语
言是和习惯相称的。但在有一些国度,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谱系还
不如对他们的马的谱系更感兴趣,不仅每匹特殊的马各有名称,而
且它们的不同程度的亲族关系也都有名称。
德〔我们还可以把家族的观念和名称加到亲族的观念和名
称上去。的确,我们没有看到,在查理曼帝国时期,以及在那以前
或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在德国、法国和伦巴底,有什么家族的
姓氏。还在不久以前,在北方的有些家族(甚至是贵族)也还没有
姓氏,而在那里,人们要就一个人出生地来认一个人,就只有叫他
自己的名字和父亲的名字,此外,(在他移居别处的情况下)就在他
的名字之外加上他所来自的那个地方的名字。阿拉伯人和土库曼
人现在也还是这样的习惯(我相信),没有什么特殊的家族的姓氏,
① 原文为I'angle de contingence,照字面的意义就是偶然的、不正规的或异常的
角,实际是指切线与弧之间的角,有的数学家也称之为“号角状角”(horn-shaped an
gle),欧几里得几何学是把它作为不正规的角而要加以排除的。第二十八章 论其他一些关系,尤其是道德关系
而只满足于叫一个人的父亲和祖父等等的名字,并且他们也同样
很重视他们高贵的马,称呼它们的专名和父名,甚至父名之外还有
更上辈的名称。人们就是这样谈到在卡罗维茨和约①之后土耳其
的苏丹②送给皇帝的马;而已故的奥尔登堡伯爵,是他的最后一
支,他的养马场是很有名的,他也活了很久,他的马都有谱系图,以
便能证明这马的高贵血统,甚至于还有它们的祖先的图像(imag
ines majorum③),这是罗马人所刻意搜求的。但还是回头来谈人
吧,在阿拉伯人和鞑靼人之中有部落的名字,这种部落好像是大的
家族,它们随着时间的进程而大大地扩大了。而这些名字或者是
从祖先得名,如在摩西的时代那样,或者是从居住地得名,或者是
出于其他的情况。沃斯莱(Worsley)先生是一位善于观察的④旅
行家,对阿拉伯沙漠地带的现在状况所知不少,他曾到那里去过一
些时候,他肯定地说,在埃及和巴勒斯坦之间的所有国度,也就是摩
西当年所经过的那些地方,现在只有三个部落,约有五千人,其中有
一个部落叫做萨里(Sali),是从祖先得名的(我认为),他的后裔把他
的坟墓当作一位圣者的墓一样来崇敬,阿拉伯人在自己头上和他们
的骆驼头上顶着沙土来培他的墓。此外,当我们考虑其关系的那些
人有一共同的出身起源时,就存在血统关系(consanguinité);但当
两个人能与同一个人有血统关系而他们自己之间并不因此而有血
① Corlowitz或Karlovci是现今南斯拉夫的一个城市,1699年1月26日,土耳其
在战败后与奥地利、波兰、威尼斯及俄国在此订立和约,放弃了大片在欧洲所占领土。
这里所说“皇帝”当系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亦即奥地利的皇帝。
② G本原文为“Monarque"(“君主”),E本和J本作“le grand Seigneur”。
③ 拉丁文,意即:“祖先的图像”。
④ G本原文为“observatif",E本和J本作“curieux”(富于好奇心的)。第二卷 论观念
蓄
统关系时,这就是由结婚所造成的那种情况,我们可以说他们之间
有一种联姻(Alliance)或亲属(Affinité)〈关系>。不过因为我们不
习惯于说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虽然他们的婚姻是造成其他人的
亲属关系的原因,因此也许最好还是说亲属关系是那些彼此有血
统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丈夫和妻子是被看作具有同一人格
身份的话。
§3.斐 一种关系的根据有时是一种道德权利,如一位军队
里的将军或一个公民的关系那样。这些关系是依赖于人们彼此之
间的协议,是出于意愿或出于制度的,可以和那些出于自然的关系
区别开来。有时两个相关者各有自己的名称,如主人和门客,将军
和士兵。但也并不永远总是如此;例如那些和掌玺大臣相关的人
就并没有自己的特别名称。
德〔有时在某些自然关系上人们披上某种道德关系而使之
内容更丰富,例如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合法部分;年轻人
得受某些管束,老年人可得某些豁免之类。可是也发生这样的情
况,就是人们把某些并非自然的关系当作自然的;例如当法律规定
说,在使小孩能归之于他的时间内与母亲举行过婚礼者为父亲,就
是这样的;而这样以出于制度的来代替出于自然的情况,有时只是
一种推定,也就是说,是把也许并不是真的事情,只要没有证明它
是假的,就当作真的来看待的一种断定。就是这样,pater est
quem nuptiae demonstrant①这句话就成了罗马法以及接受了罗
① 拉丁文,意即:“父亲乃由婚姻所表明者”,也就是上文所说“在使小孩能归之
于他的时间内与母亲举行过婚礼者为父亲”的意思。第二十八章 论其他一些关系,尤其是道德关系
马法的大多数民族所采取的一句格言。但有人告诉我说,在英国,
一个人只要曾在三个王国之一停留过,就没有什么可用来证明他
的“不在现场”①,这样一来那推定就变成了假定(fiction)或变成某
些法学博士所说的praesumtionem juris et de jure②了。〕
§4.斐 道德的关系就是人的自愿活动与一种使人得以判
断这些活动在道德上是好是坏的规则之间的适合或不适合。§5.
而道德的善或道德的恶就是自愿活动与某种法律之间的符合或对
立,这种法律是通过立法者(或要维护法律者)的意志和权力给我
们带来(物理上的)好处或坏处的,这我们就叫做奖赏和惩罚。
德 〔像您,先生,代表其意见的作者这样高明的作者,是可得
允许凭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来处理运用名词术语的。但也的确,
要是照这种概念,则同一个活动将会在不同的立法者之下同时是
道德上好的又是道德上坏的,也正如我们这位高明的作者在以上
把德性理解为受称赞的,而因此同一活动将会随着人们的意见而
成为有德性的或否。可是这既不是人们所给予道德上好的和有德
性的活动的通常意义,在我就宁愿以上帝所自任维护的理性的不
变规则作为衡量道德的善和德性的标准。我们也可以确信,通过
上帝的干预,一切道德的善就变成物理的③〈善>,或如古人所说,
照
① 原文为alibi,系法律用语,通常指被告或犯罪者以说明当时正在别处来证明
他不在犯罪现场。
② 拉丁文,意即:“法律的和依法的推定”。
③ 据英译者认为,莱布尼茨在这里所说的“物理的”(Physique),可能就是指“实
在的”,也即指现实的、具体的、客观地实现了的,而不是抽象的、主观的,只在观念中存
在的。或者可能就是指“自然的”,这一段的意思就是指道德的善可以由于上帝的干
预,通过自然的力量实现出来,并符合于宇宙的自然法则。第二卷 论观念
下器
一切正直的都是有用的①;反之为了说明作者的概念,就得说道德
的善或恶是一种强加的或制定的(institutif)善或恶,是手中有权
的人以赏罚致力于使人遵从或避免的。善的就是:出于上帝的一
般制定(institution)的,是符合于自然或理性的。
§7.斐 有三类法律:神道法(loi divine),民政法(loi civi
le)②,和舆论法(loi d'opinion ou de réputation)。第一类是关于罪
孽(péchés)或义务(devoirs)的规则,第二类是关于犯罪的(crim
inelles)或无辜的(innocentes)活动的,第三类是关于德性(vertus)
或邪恶(vices)的。
德〔照这些名词的通常意义来说,德性和邪恶与义务和罪
孽的区别,也只不过是和习惯(habitudes)与活动(actions)之间的
区别一样,而人们也并不把德性和邪恶看作某种取决于舆论的
事情③。一种大的罪孽(péché)就叫做罪行(crime),人们也并不
把无辜的与犯罪的(criminel)相对立,而是与罪恶的(coupable)相
对立。神道法有两种,自然的和实证的(positive)④。民政法是实
① 这是斯多葛派的主要观点之一。参阅西塞罗De officiis(《论义务》)第三卷第
三章及第七章。
② loi civile(在洛克原文也就是civil law),一般译作“民法”,但“民法”作为与“刑
法”相对,是不包括“犯罪”、处刑问题的,而这里所说恰恰是关于犯罪问题的法律,倒毋
宁是“刑法”,实际是指国家所制定用以支配人民行动的一切法律,姑译为“民政法”,实
即下文所说的“国法”。
③ 莱布尼茨与洛克相反,主张道德法则具有客观的、绝对的性质,是根据“上帝
的一般制定”的,而不是主观的、相对的。
④ 所谓“实证的”这里就是具体的、实际制定的,或成文的法律。“实证的神道
法”当即指教会所制定的宗教法律之类,而“自然的神道法”当即指出于上帝的音旨的
自然法。第二十八章 论其他一些关系,尤其是道德关系
证的①。舆论法只是不恰当地才配用法这个名称,或者是包括在
自然法之内的,就好比我说养生保健法,治家理财法一样,当活动
自然地带来某种善或某种恶,如旁人的称赞、健康、盈余之类时<我
就可以这样说>。〕
§10.斐 事实上所有的人都主张德性和邪恶等词意思是指
本性上是好和坏的活动,而只要它们实在是在这个意义上来应用
的,则德性就完全符合于(自然的)神道法。但不管人们的主张是
怎么样,显然可见的是:这些名称,就其特殊的应用来看,是经常单
单归之于在每一国度或每一社会被称为可敬或可耻的这样或那样
一些活动的;否则人们就会是自己谴责自己了。因此衡量所谓德
性和邪恶的标准,就是这种称赞或轻视,推崇或责备,这是由一种
秘而不宣或默默的同意形成的。因为虽然结合在政治社会中的人
们,已把对所有力量的处置转让与公众之手,以致不能在法律所许
可范围之外对其同胞使用力量,但他们却仍始终保留有认为好或
坏,赞成或不赞成的权力。
德〔如果这位高明的作者,和您,先生,一样这样来说明自己
的观点,宣称他喜欢给予德性和邪恶这些名称以现在这样武断的
名义上的定义,那么人们只能说,在理论上,也许由于没有别的名
词,为了方便起见,他是可得允许这样来表述自己的观点的;但人
们将不得不再说一句,这样的意义是丝毫不合习惯用法的,甚至对
于教化也是无用的,并且如果有人把它引入生活实践的谈话中,在
的
① 莱布尼茨与洛克相反,主张道德法则具有客观的、绝对的性质,是根据“上帝
的一般制定”的,而不是主观的,相对的。第二卷 论观念
愚
许多人听起来也是很不顺耳的,就像作者自己在序言中似乎也承
认的那样。但这里还更进一步,虽然您承认人们自以为谈论的是
依照不变的法则自然地有德性或邪恶的事,但您主张实际上人们
的意思是谈那取决于意见的事。但我觉得,以同样的理由,人们将
也可以主张真理和理性以及一切可称为最真实的东西都取决于意
见了,因为当他们对此作判断时也会弄错。因此就一切方面来看
是否更好是说人们是把德性也如真理一样理解为合乎自然的东
西,但他们在应用时常常弄错;此外,他们也并不如人们所想那样
常常弄错的,因为他们所称赞的通常总是在某些方面值得称赞的。
酒德,即善于喝酒就是一种长处;它曾有助于波诺苏斯(Bonosus)
来笼络蛮族并探得他们的秘密①。赫尔库勒的夜间的力量,在这
方面就是那同一个波诺苏斯自称像他的,也同样是一种圆满优点。
偷窃的技巧在拉栖代孟人〈即斯巴达人>中是受到称赞的,并不是
这种技巧,而是它的用得不当才是当受谴责的,而那些在和平时期
人们要科以殛刑的人在战争时期可能有时可用来作为极好的同
党。因此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对人们所具有的长处的应用或用得
好坏。人们自己谴责自己也的确是很常见的,并且也不应该被看
作是很奇怪的事,如当人做了人们责备旁人不该做的事时就是这
样,并且在言行之间常常有矛盾,这引起了公众的愤慨议论,当一
个官员或宣教师的所作所为和他所维护的事,暴露在大家眼前时
① 见伏比斯库斯(Vopiscus)(公元四世纪拉丁历史家)的《奥古斯都的历史》
(Script.hist.August.)第二卷,第213、214页,ed. Peter,Teubner,Leipzig.1865。但以
下一句所说的“同一个波诺苏斯”,据伏比斯库斯同上书所说,当是“普洛库洛斯”(Proc
ulus)而不是“波诺苏斯”。第二十八章 论其他一些关系,尤其是道德关系
〈就有这种情形)。
§11.①斐 无论在什么地方,被当作德性的东西就是人们断
定为值得称赞的东西。德性和称赞常常是用同一名称来称呼的。
味吉尔说:Sunt hic etiam sua praemia laudi(lib.1.Aeneid.Vers.
491)②,西塞罗也说:“Nihil habet natura praestantius quam hon
estatem,quam laudem,quam dignitatem,quam decus.”Quaest.
Tuscul.lib.2.c.20.稍后一点他又说:Hisce ego pluribus nomini
bus unam rem declarari volo。③
德〔的确古人曾以忠实(I'honnête)这个名称来称德性,如他
们曾称赞 incoctum generoso pectus honesto④。也的确忠实有其
荣誉或称赞的名称。但这并不是说德性就是人所称赞的,而是说
它是值得称赞的,并且它是取决于真理而不是取决于意见的。〕
斐 许多人并不严肃认真地想到上帝之法,或希望有一天能
得此法创立者谅解,而对于国法,则以能得幸免来自诩。但人们并
不想着有谁做了什么违反他所常来往和愿得到尊重的人的意见的
① 从G本,E本及J本作§12,洛克原书此节分在§11、§12.
② 拉丁文,意即:“称赞就是它(德性)的奖品”(《爱尼亚德》卷一,491行)。
③ 拉丁文,意即“自然中最可宝贵的莫如忠实、称赞、尊严和光荣”(《塔斯库兰论
难》第二卷,20),稍后……“我愿用许多名称来说明一件事”。按引文不甚准确,据Qua
est.Tuscul.,ed.klotz,Lipsiae,B.G.Teubner,1870,原文作:“Nihil enim habet praes
tantius,nihil quod magis expetat quam honestatem,quam laudem,quam dignitatem,
quam decus.Hisce ego pluribus nominibus unam rem declarari volo,sed utor,ut quam
maxime significem,pluribus."意即:“确实没有更可宝贵的,没有比忠实、称赞、尊严、光
荣更可向往的了。我愿用许多名称来说明一件事,但用许多最有意义的。"
④ 见拉丁讽刺诗人柏尔修(Persius,34—62)的《讽刺诗》,2,74,原文大意是:“宽
宏大量,光明磊落。”第二卷 论观念
工
叨
事,能免受他们讥评或鄙视之苦。没有一个多少对自己的本性还
有所感觉的人,能经常受轻视而在社会上生活的;这就是舆论法的
力量。
德〔我已经说过,行动给自己带来的并不那么是一种法律的
惩罚,而毋宁更多的是一种自然的惩罚。可是的确有很多人并不
怎么担心这一点,因为通常如果由于某种受谴责的行为而被一些
人所轻视,他们却能找到一些同伙或至少是同党并不轻视他们,要
是他们在别方面多少还有点可以受尊重的话。人们甚至忘了那些
最可耻的行动,并且常常只要有像德伦斯的福米翁①那样的大胆
和厚颜无耻就一切都可以过去了。如果说破门<或革除教籍>产生
了一种经常和一般的真正轻视,它就会有我们这位作者所说的这
种法的力量;而它在最初的基督徒中是事实上有那种力量的,在他
们那里,它就代替了他们所缺乏的法律,用以惩罚有罪的人;这差
不多就像那些工匠,也靠这样来保持某些不顾法律规定的习惯,他
们之中不遵守这些习惯的就受到轻视。也是这种情况保持了那种
违反法令的决斗。应该希望公众在称赞和谴责方面要和自身一致
并与理性一致;尤其是希望那些大人物们不要在笑那坏的行为的
同时又来保护坏人,在这里似乎最常见的情况是:并不是那些干坏
事的人,倒是受害者受到轻视的惩罚和被嘲笑。我们也看到一般
地说人们所轻视的并不是邪恶,更多的倒是弱点和不幸。因此那
舆论法需要大加改革,并当更好地得到遵守。〕
① 德伦斯(Terence,公元前194—前159),是拉丁喜剧诗人,《福米翁》(Phormion)
是他的一个同名喜剧中的主角,法国著名喜剧作家莫里哀的《斯加宾的欺诈》(Fourberies
de Scapin)就取材于《福米翁》。第二十九章 论明白的和模糊的、清楚的和混乱的观念
§19.斐 在离开对于关系的考虑以前,我将指出:我们通
常对于关系比对于它的基础有同样明白或更明白的概念。如果
我相信生普伦尼(Sempronnia)是从一棵白菜底下得来了蒂德斯
(Titus),就像我们惯于对小孩子说的那样,然后她又以同样的方
式得到了开攸斯(Caius),那么我就会对蒂德斯和开攸斯之间的
兄弟关系有一个概念,和我知道了产婆所知道的一切时一样清
楚。
德〔可是,当人们告诉一个小孩,说他刚刚出生的小弟弟是
从一口井里吊上来的(这是在德国人们用来满足小孩们对这个问
题的好奇心的回答)时,这小孩回答说他很奇怪为什么小弟弟哭闹
得妈妈心烦时不把他丢回那井里去。这就是说这种解释没有使他
知道母亲表现出对孩子的这种爱的任何理由。因此我们可以说,
那种对关系的基础毫无所知的人,对它只有一种我称之为部分地
无声的①和不充分的思想,虽然这种思想在某些方面和在某些场
合可能已足够了。〕
第二十九章 论明白的和模糊的、
清楚的和混乱的观念
§2.斐 我们现在来谈谈观念的某些区别。当我们的简单
观念是这样的情况,就是我们从之接受这些观念的对象本身,呈现
着它们或在具备一种正常的感觉或知觉所必要的一切环境条件下
① 参阅本卷第二十一章§31“德”及注(第180页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