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关于知识的一些附论
1 我们的知识一部分是必然的,一部分是随意的——我们的
知识和我们的视觉有许多有相似的地方;而最显著的一种相似关
系,就是,知识亦如视觉一样,既不是完全必然的,亦不是完全随意
的。如果人的知识是必然的,则一切人的知识不只是相似的,而且
人人都会知道一切能知道的事情;如果它完全是随意的,则有些人
竟然会不注意它,竟然会完全没有知识。人只要有感官,则他们便
不能不由此接受到一些观念;他们只要有记性,则他们便不能不保
留一些观念;他们只要有分辨的能力,则他们便不能不知觉到一些
观念间相互的契合或不契合;正如人有了眼睛,在睁开以后,就不
的第四卷
下愚
能不看到一些东西,不能不知道它们的差异似的。不过在光明之
下,一个人在睁开眼睛以后,虽然不能不有所见,可是有些物象,他
仍然可以自由选择究竟要看不要看。在他的书中亦许有悦目的画
图,和启发人的理论,不过他亦许没有心思来打开书,费心一看。
2 看与不看虽是随意的,可是我们只能按事物的真相来知道
它,不能按自己的意思来知道它——人还有可以随意行止的另一
件事,就是,他在转眼向物时,仍可以决定自己是否要注意观察它,
是否要专心来精究其中所能见的一切情节。不过他所能看到的,
仍限于他所看到的那样,并不能有所更改。现象为黄的东西,他不
能任意看做是黑的,烫烧他的东西,他不能说那是冷的;地球亦不
能跟着他的意志满被了花草,田野亦不能照着他的心思蒙盖了翠
色,在深冬里,他只要向外一观,则他所看到的不能不是一片苍白。
说到我们的理解亦是一样,在知识方面我们所有的自由,只限于运
用官能来思考此种物象,或收回官能不思考彼种物象;只限于观察
它们时,可以或详或略。但是我们只要一应用它们,则我们的意志
便没有能力来决定人心所知道的事物。能决定知识的,只有那些
明白被我们所看到的各种物象。因此,我们的感官只要运用于外
界的物象上,则人心便不能不接受它们所呈现出的那些观念,便不
能不知晓那些外界事物的存在。同样,人的思想只要一运用于有
定的观念,则它便不能不有几分看到它们的契合或相违。这就是
所谓知识。人们如果对自己所考察的那些观念又有相当的名称,
即他们对于表示这种契合或矛盾的各种命题,又不能不确信其真
理。因为一个人看到什么,他就不能不看什么,知道什么,他就不
能不知道自己是知道的。第十四章 判断
3 举数目为例——因此,一个人如果得到数目的观念,并且
费心来比较,一,二,三之和同六,则他便不能不知道它们是相等
的。一个人如果得到三角形的观念,并且找到方法来度量它的角
度和其面积,则他会相信,它的三角等于两直角。而且他之不能怀
疑此点,正如其不能怀疑“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似的。
举自然宗教为例——一个人如果观念到有一个有智慧而甚脆
弱的东西,而且又观念到那个东西依靠于另一个永恒、全能、全智、
全善的存在着,则他便会确知,人应当尊敬、恐惧、服从上帝,正如
他在看见日光时,确知它是照耀的一样。因为一个人心中只要具
有这两个观念,并且在那方面来运思想,那他一定会确知,低级的,
有限的,依赖的东西应该服从优越的和无限的,正如他在数了“三”
“四”“七”三个数以后,确知它们小于十五似的,正如他在清晨转睛
向日时,确知道它是升起来似的。不过这些真理虽然极其确定,极
其明白,可是一个人如果不肯用自己的才能,来求知它们,那他是
永不会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