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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罗马法
说起希腊,人们往往会想到优美的神话和睿智的哲学;说起罗马,最具有历史影响力的东西莫过于法律了。罗马是一个追求实利的民族,从建国之初罗马人就非常注重法律的建设,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发展出各种协调法权利益和人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和国建立之后,罗马法日益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在平民与贵族的利益冲突和权力博弈的过程中,各种协调公民关系的法律条文不断产生和完善。到了罗马迅猛崛起,成为地跨三大洲的超级帝国之后,罗马法也在协调各种法权关系——罗马公民与公民、公民与非公民自由人,以及公民与奴隶等不同人群关系——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细致完备,成为罗马帝国赖以长期有效治理广阔疆域的重要根据,并对后世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1节 罗马法的文化背景和基本结构
法律与罗马人的民族性格
系统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罗马人对于后世西方社会的最重要的贡献,罗马法的产生及发展与罗马人的民族性格息息相关。希腊人追求个人的自由,罗马人则注重整体的秩序。希腊人的自由精神营造出了那些美轮美奂的文化形态,如文学、艺术、哲学等,这些东西都充满了个性化的特点,它们可以陶冶情操、提升智慧,却不能用来安邦治国。而罗马人对整体秩序的强调导致了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法律主要是用来协调人们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制约众人的行为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想和谐相处,保障各自的利益,确定彼此之间的权责关系,就需要制定一些规范,这些规范就是法。就此而言,诚如希腊人开创了一系列务虚的文化形态一样,罗马人创建了一套务实的法律体系,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兴旺发达,为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和后世西方社会的法治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研究罗马史的日本著名专家盐野七生在评价罗马法的重要意义时这样写道:“犹太人以宗教约束行为,希腊人以哲学匡正行为,罗马人以法律规范行为,由此决定了他们各自的民族特性。”
犹太人最早创立了一神教信仰,并从犹太教中衍生出基督教,从
根本上改变了西方文化的面貌。希腊人开创的诗歌、竞技、雕塑、戏
剧、哲学等文化形态为后世西方文明树立了永恒的典范,千百年来一
直陶冶、净化着西方人的精神世界。而罗马人所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体
系则为数千年来的西方社会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维系着西方社会
的有序发展。从起源的角度来看,罗马法的早期发展是与罗马国家的起源状态
密切相关的。按照一种通俗的说法,罗马国家最初就是一种强制性的
产物,罗马历史学家李维认为罗马起源于一种招降纳叛的“垃圾堆状
态”,黑格尔说道:“罗马就是靠一种强力把一帮杀人越货、逃亡欠
债的人约束聚合在一起的。”按照罗马史的记载,罗马城在草创之
初,罗慕路斯兄弟曾向所有的亡命者敞开国门,不论他们是什么出
身,来自何处,犯了什么罪行,罗马人都照收不误,但前提是亡命者
必须死心塌地地遵守罗马人的规矩,为罗马效命。
从某种意义上说,早期的罗马就像是一个黑社会。这个黑社会有
着严格的帮规,所有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罗马人劫掠萨宾妇女
的故事,最初三个族群——拉丁人、萨宾人、伊特鲁里亚人——合三
为一的历史,以及罗慕路斯手足相残的传说,都反映了罗马国家起源
的强制性特点。对于一个依靠强力而整合起来的国家来说,其必须确
立严明的纪律或规则来约束集体内部的每一个成员,使人们按照统一
的规范来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那些剽悍的杀人越货之徒能够和
谐相处,并在国家的统一调度之下去进行对外扩张和武力劫掠。
因此,罗马人从一开始就展现出与具有“小资情调”的希腊人截
然不同的精神气质。他们对于那些温情脉脉的东西不屑一顾,而只注
重铁一般不可伸缩的纪律和法律。罗马人这个民族既然在产生之初就
养成了勇猛暴戾、唯利是图的性格特征,他们也唯有在法律的刚性约
束下才能步调一致地去开疆拓土、建功立业。因此,罗马国家从一开
始就表现出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特点——罗马人具有极强的法权意识
和法治观念。一个严格守法的民族或许是缺乏自由和美感的,与浪漫
多情的希腊人相比显得冷漠、枯燥和无趣,但是它却能在这种索然无
味的精神氛围中不断地奋发精进,创造辉煌。这种唯法是从的精神气
质也是与罗马人的质朴、勇敢、严肃、虔诚等民族性格相契合的。
希腊文化可以用一个“美”字来概括,而罗马文化则可以精炼为
“力”和“利”二字——罗马人在追功逐利的过程中表现出气势磅礴
的力度。正因为罗马人是一个注重功利的民族,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
对各种人群的利益关系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形
成了严格的法权规范。罗马最初只是台伯河畔的一个小部落,后来在
扩张的过程中将越来越多的族群和地区囊括到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在
此过程中,它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出一些可操作的现实规范和政治秩序来协调那些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族群和国家之间的法权
关系。在共和国的早中期,当罗马人主要着力于处理贵族与平民、国
家与公民的法权关系时,他们逐渐建立与完善了包括私法、公法和程
序法的公民法体系。而当罗马成为一个超级帝国,把地中海周边的各
个民族和国家都纳入自己的统辖范围内之后,罗马法就不仅要处理罗
马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要处理罗马公民与非公民自由
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非公民自由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公
民法之外又发展出包罗万象的万民法,以及作为实体法之法理学根据
(哲学根据)的自然法,最终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细致完备的法律
体系。
与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希腊城邦相比,罗马帝国的一个基本特
点就是一统天下。而政治的统一是建立在法制的统一基础之上的,没
有统一的法度,国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统一。罗马人用
火与剑来征服世界,然后就用路与法来治理万邦。罗马帝国之所以能
够长治久安,傲然挺立,除了军事征服之外,主要就是依靠法治的手
段。由此看来,法律成为罗马文明留给后世西方社会的最重要的文化
遗产也就不足为奇了。
罗马法的宗教根基
像一切古老民族的法律起源一样,罗马法最初也是建立在宗教崇
拜的基础之上。宗教表现了神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规范约束,法律则是
国家统治者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规范约束,后者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
上。古埃及法老的司法权力是以正义女神玛特为根据的,同样,希伯
来的“摩西十诫”、新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
法典》等,也是以神的名义,在宗教崇拜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从古
史的角度看,国家的形成总是与“立法者”联系在一起,正如吕库古
之于斯巴达,德拉古和梭伦之于雅典一样,罗慕路斯和努马也是罗马
国家最初的立法者,而他们当时赖以建立法律的根据就是传统的宗教
信仰。宗教信仰产生了最早的行为规范和人际约束,法律本身就是在
宗教崇拜和祭祀活动中产生的。
罗马最早的法律就是通过祭祀占卜活动而实现的神裁法。按照罗
马史的记载,在罗马城草创之初,罗慕路斯与其弟雷慕斯因争夺王位
而发生了冲突。由于当时尚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立嫡立长等),因此兄弟两人就商定通过神裁法来解决争端。罗慕路斯及其追随者控
制着帕拉蒂尼山,雷慕斯率领自己的支持者占据了阿文庭山,双方约
定,谁能够招来更多的鹰,谁就将成为罗马的第一任国王。结果雷慕
斯所在的阿文庭山迎来了6只鹰,而罗慕路斯所在的帕拉蒂尼山却有
12只苍鹰在盘旋。根据神裁法,罗慕路斯理应成为罗马国王。但是弟
弟雷慕斯不服,于是双方的支持者们发生了武力冲突,哥哥罗慕路斯
杀死了弟弟雷慕斯,成为罗马的第一代国王。
根据神裁法,帕拉蒂尼山上盘旋的12只苍鹰不仅决定了罗马的首
任国王,而且“12”这个数字还具有更深刻的历史寓意。后来的卜筮
者们解释,这个数字意味着罗马将延续12个世纪。结果,从公元前
753年罗马建国,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正好经历了12个世
纪。关于鹰的故事,也如同狼的传说一样驰名罗马。自从马略进行军
事改革之后,罗马军团统一使用鹰徽作为军旗的图案(后世西方的一
些强权国家也同样将鹰徽作为国徽或国旗图案),马略本人也曾以7
只雏鹰的传闻为自己担当7任执政官的政治理想制造舆论。
在罗马法律还没有形成的时候,罗马人处理许多重要的公共事
务,如宣战、媾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重要职位(包括国王)的推
举,都要通过祭祀占卜仪式来寻求神的意向。罗马第二代国王——英
明的统治者努马也是以神意为名,为建立不久的罗马国家制定了一系
列重要法律,例如由库里亚大会来推举国王、制定月亮历法等。
努马既是国王,同时也身兼大祭司长,负责主持宗教祭祀仪式,
以神的代言人的身份来宣称和解释神意。据说努马在执政期间经常会
突然失踪,他说自己是到一个隐秘的森林里去聆听一位名叫厄革利娅
(Egeria)的女神宣布神谕,这些神谕就形成了最早的法律规范,努马
正是在厄革利娅的启发和帮助下为罗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这
种情形与古希腊斯巴达的“立法者”吕库古的故事具有异曲同工之
妙,按照希腊人的说法,立法者吕库古也是在德尔菲神庙的阿波罗神
谕的启发下为斯巴达人制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吕库古生活的时
代与努马的时代大体相当,他和努马一样,也是从神那里获得了统治
国家的艺术,即“大公约”或律法(Rhetrae)。可见最初的法律都带有
浓郁的宗教色彩,都是以神的名义来宣布的。法律之所以能够在公共
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就是因为它建立在宗教崇拜的基础之上。吕库古在为斯巴达立法之前,专程去了一趟希腊的宗教圣地德尔
菲神庙。他从神庙回来后,就宣称自己从阿波罗那里领受了神意,并
据此颁布了三条律法。斯巴达根据第一条律法建立了由28个元老和两
位国王共同统治的寡头政治,根据第二条律法确立了限制贫富分化、
实行平均主义的经济政策,根据第三条律法树立了崇尚勇武、恪守质
朴的生活方式。
当吕库古为斯巴达城邦制定了法律规范之后,他再次离开斯巴达
前往德尔菲神庙,并在临行之前宣称,在他从德尔菲神庙获得新的神
谕回来之前,这些神圣的律法是不可更改的。吕库古从此一去不复
返,斯巴达人的法律也几乎没有改变过,斯巴达由此成为一个泥古不
化的城邦。
可见,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古罗马,最初的国家立法者都是以
神谕为根据来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法律作为一种“统治的艺术”,必
须以神谕为神圣的权威保障,正如国王通常是以神的代言人的身份
(“大祭司长”“法老”“天子”等)出现在民众面前一样。维吉尔
在《埃涅阿斯纪》里描述努马“头戴橄榄枝,手捧圣器……第一次给
罗马城奠定了合法的基础”;李维在《自建城以来的罗马史》中对努
马立法的奥秘揭示道:
“努马登上王位后,想让罗马这座建立在军队和武装的基础之上
的城邦焕然一新,所以他引入了良好的习俗和公正的法律。他知道,
如果没有某些神秘的故事,对神的畏惧是很难深入人心的。于是他多
次独自一人前往一座有小溪穿过的森林里,假装在森林深处与女神厄
革利娅彻夜交谈,并且每次回来后都立即向市民大会提出新的提议,
就仿佛是从女神那里获得了诸神的旨意一样。”厄革利娅女神向努马口述罗马法律
罗马刑法的产生也与宗教信仰有关,最早的刑罚就是宗教意义上
的赎罪。因为对共同体成员实施的犯罪也是对神的亵渎,因此罗马人
要采取一种具有赎罪意味的刑罚方式来对此加以惩处。这种惩处往往
会采取原始的同态复仇方式,所谓同态复仇,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
眼,别人怎么伤害了你,你也有权利同等地报复他。这种复仇方式具
有强烈的赎罪意味,它尚未受到文明社会的道德法则的净化,因此表
现得非常残酷。
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依据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为了协调社会内部不同阶层
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力博弈,以及调解对外扩张中日益突出的族群关
系,罗马法的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它逐渐摆脱了宗教的制约
而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在拉丁语中,“共和”(res publica)一词
即指公众事务,包含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即人民)共享权力、共同治
理之意。既然是公众事务,当然就需要相应的法规来协调众人的利
益,约束众人的行为。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这样写道:
“共和国属于人民大众所有。不是以任意的方式而聚集形成的人
的集合均是人民共同体,人民共同体是一个不仅居于共同的利益需
要,而且首先居于共同的法律认识而联合形成的人的共同体。”
西塞罗是罗马最杰出的法学家。他原是律师出身,后来成了元老
院中的共和派领袖。西塞罗在这段话中明确表述,一帮乌合之众并不
能构成人民共同体,人民共同体的首要前提和精神实质就是大家必须
认同并遵守共同的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组成共同体。这样的人民共
同体就是共和国。
法律构成了罗马共和国的精髓和根基,并随着共和国的发展而不
断完善。前面已经强调,共和政制的实质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权力
博弈的动态平衡。在罗马共和国的数百年演进过程中,维系这种动态
平衡的关键就在于不断制定和更新的立法。罗马元老院、公民大会以
及执政官、法务官等行政官员根据现实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
法律、法规和法令,旨在协调贵族与平民、富人与穷人、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权责关系。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来源非常繁杂,各种具有
公共权威性的成文规范共同汇聚成为罗马法。
从法理上来说,公民大会是罗马共和国法定的立法机构,公民大
会通过的决议理所当然地成为罗马法尤其是私法的重要来源。此外,
在法理上作为咨询机构,但实际上掌握着立法权的元老院所制定的法
令同样也成为罗马法的重要内容,只是这些法令更多地涉及公法的范
畴。因此,数百年间不断制定和颁布的罗马公民大会决议和元老院法
令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重要来源。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共和国是以共同的法律认同为基础的人民
共同体,罗马公民大会是真正的立法机构,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才是
至高无上的法律。相对而言,元老院法令的权威性则应稍逊一筹,因
为元老院在法理上只是国家的一个咨询机构。但是在共和国的发展过
程中,由于以贵族为主体的元老院一直有效地控制着国家的政治权
力,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所以它实际上成了罗马共和国最重要的
立法机构。相比之下,公民大会则更多地具有乌合之众和情绪化的特
点,因此其立法功能也随着国家版图的扩大和共和国性质的蜕变而越
来越丧失了效用。
除了公民大会和元老院之外,法务官在罗马法的建设方面也多有
贡献。法务官即副执政官,有时候也叫作大法官,他们是执政官的副
手,主要为执政官处理司法方面的事务。按照罗马“年功序列”的规
定,从政者往往要在担任过法务官之后,才有资格竞选执政官。
法务官在和平时期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执政官处理司法事务,而
在战争期间则担任执政官的军事副手。通常元老院制定的法令都涉及
国家大事,诸如宣战、媾和、官员指派、财政支出等;而公民大会通
过的决议则关系土地分配、粮食供给、财产归属等公民权利和民生事
宜。至于一般的司法案件,由于罗马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所以往往
由法务官来负责处理。这样一来,法务官在处理司法案件时所做出的
判决结果也构成了罗马法的一个重要来源。这种源于案例判决的法律
规范颇类似于现代的英美法,具有经验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而且与每
一位法务官的素质、爱好、性格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务官在不
同的时空情景下对于同类案件做出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后来随着罗马版图的日益扩展,法务官所要处理的司法案件也变
得越来越复杂,他们经常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甚至因人制宜。这
些司法案件的判决结果汇集在一起,就构成了所谓的“裁判官法”。
后来罗马人又在“裁判官法”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丰富的司法实践,
最终形成了包罗万象的万民法。
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在共和国四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罗马公民大会和元老院不断运
用立法手段来调解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权利冲突,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具
有实效的法律,逐渐形成了包括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实体法与
程序法等在内的罗马公民法体系。但是在罗马帝国广阔的疆域里,罗
马公民法仅仅适用于具有罗马公民权的法律主体,当涉及罗马公民与
意大利周边地区的非公民自由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非公民自由人
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时,罗马公民法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时候往
往就需要法务官等司法主管者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协调处
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历代法务官的司法案例和裁判告示为主要内
容的罗马万民法就应运而生了。万民法又称为“各族人民的法”,与
罗马公民法形成了彼此补充、相得益彰之势,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由于罗马已经膨胀成为一个超级帝国,版图之内涵盖了
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各类人群,协调这些数量众多且不具有罗马公
民权的外邦自由人的法权关系,只能依据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
起来的案例经验。相比起严谨刻板的公民法,罗马万民法不仅在内容
上更加丰富广博(因其处理的对象更为庞大复杂),而且也具有灵活
便利的特点,能够满足不同于罗马公民的其他法律主体的法制需要。
作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万民法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藩篱,充
分体现了罗马作为世界帝国的法治精神。
公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之间的法权关系的,在共和国发展的早中
期阶段,公民大会决议和元老院法令已经很好地建立和完善了公民法
体系。当罗马帝国迅猛扩张之后,其疆域之内的法律主体也日益复杂
化,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罗马公民和奴隶,而且还包括许多不具有或
不完全具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罗马法一向注重法律平等,不同身
份地位的自由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法权待遇,罗马万民法就是要秉承这
种法律平等的精神,公正地处理罗马公民与非公民自由人,以及非公民自由人彼此之间的法权关系,充分体现出一种实质不平等情况下的
形式平等原则。
罗马是一个囊括了地中海周边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世界帝国,罗马
万民法就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但是到了公元3世纪,随着卡拉卡拉
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无差别地赋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罗马公民与
非公民自由人之间的法权差别就不复存在了。于是,适用于不同法律
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界限也日益消失,二者在一些皇帝主持
的法典编纂过程中逐渐整合为统一的罗马法。
就罗马法的整体结构而言,除了公民法和万民法之外,它还有一
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自然法。自然法与公民法、万民法等实体法不
同,它构成了罗马法的法理学基础,其思想内容主要来自希腊的斯多
葛主义哲学,其主旨就是从自然之中寻找对于所有理性存在者——人
和神——一视同仁的普遍原则或法律规范。斯多葛主义认为,纷繁复
杂的宇宙万象背后,蕴含着一种普遍性的世界理性或曰“逻各斯”,
它制约着一切事物的生灭变化,每个人或人类社会的智慧就在于深入
认识和严格遵循这种理性法则,顺应自然,服从命运。自然法把法的
精神或原则从可操作的实用层面提升到形而上的高度,试图用抽象的
哲学来加强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就如同早期的立法试图从宗教崇
拜中寻找根据一样。随着罗马法摆脱宗教的影响而独立发展,法律的
根基也逐渐由宗教转变为哲学,神的旨意日益被自然的本性取代。
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意味着罗马法已经日臻成熟,作为法理学的
自然法与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实体法分别构成了罗马法的根基和主
干。罗马法不仅为后世西方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
而且也创立了一套以自然理性为终极根据的法理学理论体系,后者构
成了西方法学的不朽灵魂。法之为法,并非只是某个统治者的意志体
现,也不是立法者一时心血来潮的天才创见,而是以一种普遍性的原
则为最终根据。这种原则就是自然理性(到近代则为普遍人性)的原
则。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自然理性的原则,尊重普遍的人性权利,
这就是法的精神,也是西方法学的精髓所在。第II节 罗马成文法的发展
《十二铜表法》对罗马成文法的奠基
在共和国初期,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化过
程。罗马最初的法律都是建立在宗教崇拜和约定俗成基础上的一些不
成文的习俗或习惯,这些习惯法通过统治者或祭司的口头发布而出
现,虽然也被记载,却不公之于世,因此也被称为口头法。习惯法或
口头法的解释权完全掌握在社会权贵手中,其依靠政治首领或宗教权
威——二者往往是合二为一的——的公权力来加以实施。随着文明水
平的提升以及共和国内部权力博弈的激化,以权势者的主观解释为依
据的习惯法逐渐转变为对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的成文法。成文法的出
现意味着罗马法的真正创立,因为只有公之于世的成文法律才从形式
上保证了法无例外的客观平等效应。
罗马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就是大名鼎鼎的《十二铜表
法》。这部法律是镌刻在十二块铜板(一说木板)上面公布的,它对
于罗马成文法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从此以后,罗马公民大会和元老
院所通过的重要法律、法令都会以成文方式公示在罗马广场的公告
区,让全体罗马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许多法律条文在内容上是对此前习惯法的继承
和总结,但是它也添加了一些新法规。更重要的是,它不仅开创了成
文法的范例,而且也奠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例如保护私有权
利、法无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律量刑、后法高于前法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罗马法的精髓。出于保护贵族和奴隶主的现实利益的
需要,罗马法一向非常重视私有财产权,而法无例外的原则也使得这
种私有权利同等地落实到具有罗马公民权的平民身上。按律量刑虽然
还带有明显的同态复仇痕迹,却使刑罚具有了客观的标准,遏制了任
意的过度报复。除此之外,由于《十二铜表法》既是对以往习惯法内
容的沿袭,又有一些更新之处,所以它也确立了法律变更的一个原
则,即如果以后有新制定的法律与《十二铜表法》的内容相矛盾,那
么后法高于前法。这样就注定了罗马法与时俱进、常变常新的基本特
点。罗马法不仅包括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和物法(关于财
产关系的法律),而且还涉及诉讼程序,这些内容都在《十二铜表
法》中得以奠立。《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它的内容
广泛涉及传唤、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
权与占有、财产纠纷等公民权利,私犯(对人身或人格的侵害)、公
共法、宗教法以及婚丧禁忌等诸多方面。这些法律条文为后来不断完
善的罗马公民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构成了罗马法的真正源端。
自从《十二铜表法》奠定了罗马的成文法根基之后,罗马人在后
来的两百年间又不断地制定出许多新法律。这些新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背景,那就是罗马平民不断地向贵族伸张自己
的权利,甚至不惜采取脱离运动的激进手段。最初罗马习惯法的解释
权完全掌握在权贵手中,平民是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和能力的。公元
前449年《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固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
本原则,但是作为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难免带有许多习惯
法的痕迹,无论是在法律内涵方面还是在形式方面仍然明显地偏重于
贵族。因此,在《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的两百年间(从公元前5世纪
中叶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平民们继续通过各种抗争来向贵族索要
自己的应有权利。而这两百年正是罗马共和国从一个弹丸之地开始加
速对外扩张的重要时期,贵族们必须团结平民阶层一致对外才能取得
扩张战争的胜利。在这样的情况下,罗马元老院只能不断地颁布新法
律来满足平民的经济要求,提高他们的政治权利,避免双方因矛盾激
化而走向直接冲突甚至武力对抗(像共和国后期那样)。所以在这段
时间里,罗马共和国出台了许多保障平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如《卡努
优斯法》(公元前445年)、《李锡尼-赛克斯法》(公元前367
年)、《彼提留法》(公元前326年)、《瓦列里亚法》(公元前300
年)、《霍腾西阿法》(公元前287年)等。这些法律或打破了贵族
与平民之间的血缘界限,允许平民和贵族通婚;或保证了平民的参政
权,规定平民可以和贵族一样担任执政官等国家重要官职;或维护了
平民的基本利益,如限制贵族占有公地数量、缓解平民债务、废除债
务奴役、确认公民上诉权等;甚至还规定了平民会议决议具有与百人
团会议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平民会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机构。正是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才使得平民与贵族摒弃前
嫌,同心协力一致对外,从而保障了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开始的一系
列海外扩张战争——三次布匿战争、四次马其顿战争、征服西班牙和
小亚细亚等地的战争——的不断胜利。由此可见,正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保证了罗马两大社会集团的利益协调和罗马共和国的迅猛
发展。
再往后,随着罗马版图拓展到意大利本土之外的地方,罗马法律
又要开始面对非公民自由人的权利问题了。于是,建立在“裁判官
法”基础上的万民法就逐渐发展起来,专门用来处理更加复杂的法律
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不仅要适用于不同的
法律主体,还要与罗马帝国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现实要求相适应,以
实现一种形式化的法权平等。这种法权平等的精神宗旨使得罗马人从
希腊哲学中借鉴了普遍性的自然法思想,为罗马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
了重要的法理学基础。
虽然罗马人在文学和哲学方面无法与希腊人相提并论,但是他们
却在法律方面独树一帜,恩泽后世。而《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的第
一部成文法,成为博大精深的罗马法律体系的滥觞。《十二铜表法》
虽然还带有同态复仇和宗教法规的浓郁色彩,但是它却广泛地涉及了
人法、物法、诉讼法以及公法等许多方面,为后来罗马法的演进奠定
了坚实的根基。由于确定了后法高于前法的基本原则,《十二铜表
法》中的那些野蛮、迷信的传统因素后来逐渐被不断更新的罗马法律
取代,罗马法也在与时俱进的变革过程中发展成为一个学理深厚、运
用广泛的法律体系。
《十二铜表法》的基本内容
《十二铜表法》是分两次颁布的,公元前451年,罗马共和国负
责立法的十人委员会颁布了十条成文法律,第二年又制定了两法,却
迟迟不予公布。经过了罗马平民的第二次脱离运动和解散十人立法委
员会的风波之后,剩下的两条法律才于公元449年颁布。《十二铜表
法》的前十表是实质性的法律条文,后面两表则是对前十表的法律补
充。《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表“传唤”,涉及诉讼传唤的规定和担保原则,以及民间调
解和法庭判决的相关规定。该表中的法条规定,原告到法庭控告被
告,如果被告拒绝出庭,原告有权在邀请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强迫被
告到庭,甚至可以采取武力捆绑的手段。这条法律明确保护控诉人的
权利,却带有传统习俗的强制特点。
第二表“审理”,涉及诉讼费用、诉讼程序和证人出庭的相关规
定。
第三表“执行”,涉及债务审判结果的私人强制执行规定。如果
欠债人被法庭判处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而逾期不还,那么债权人就
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再过一段时间还无人为其偿还债务,债权
人就可以任意处置他,将其卖到外国或者剥夺其生命。这条法律明显
具有维护债权人权利的特点,同时也带有明显的原始强权色彩,它颇
得债权人和富贵者的欢心,却深为债务人和贫穷者所不喜。
第四表“家长权”,明确规定了家长对家庭成员的绝对支配权和
处置权。早期罗马社会是一个极其专制和严苛的父权社会,父亲在家
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他不仅对家属拥有指使权和命令权,可以任意
地打骂责罚他们,而且也有权以某种理由剥夺子女的生命,或者将孩
子带到市场上去出售。该法条规定,父亲可以出售其子三次,如三次
出售未果,该子才得以摆脱家长控制而获得自由。即使孩子已经成家
立业了,仍然要百分之百地服从父亲的命令。正是这种严苛的家长专
制培养了罗马人的服从和尽责精神,罗马人在家庭中严格地遵从父
命,在战场上则忠诚地执行将令。他们只服从刚性的纪律和法律,从
来不讲温情脉脉的东西。
第五表“继承和监护”,涉及妇女终身受监护、遗产的继承和监
护规则,以及获释奴隶的有关规定。罗马妇女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终
身受家长(父亲或丈夫)的监护。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优先由继承人
(亲子或养子)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则由族亲或宗亲来继承。该
表中的法条也对获释奴隶的人身自由和遗产处置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涉及物品所有权和自由身份认定等相
关规定。《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明确申明了物品的
所有权,表述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在西方社会,私有财
产权构成了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一个人
的私有财产,正如不能随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样。此外,该表中的
法律还规定了自由身份的认定问题。罗马人在权利上可以分为自由人
和奴隶,一旦某人被认定为自由身份,他就拥有了人身权利和私有财
产权;而罗马的奴隶却没有自由身份,因此他们既没有人身权利,也
没有财产权,而是任凭主人处置。
第七表“土地和房屋”,涉及地界划分和纠纷仲裁的规定,为私
有土地的边界划分和纠纷处理制定了细则。
第八表“私犯”,涉及对人格和人身侵犯的惩处法律。这一表确
立了按律量刑的普遍原则,即按照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来处以不同的
惩罚,但是仍然带有古老的同态复仇色彩。根据“私犯”的规定,每
一种伤害行为都应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但是如果受罚者拒绝交付
罚金,则受害者有权根据其所犯罪行来施行相应的同态复仇,比如别
人砍断了你的一根手指,你也有权砍下他的一根手指作为惩罚。罗马
法把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所以对于二者的惩罚方式和惩罚强度也不
相同。自由人和奴隶犯同样的罪,所受的惩罚是不一样的;此外,成
年人和未成年人、适婚人和未适婚人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差别。大体而
言,自由人、未成年人和未适婚人犯罪,所受的惩罚相对会轻一些;
而奴隶、成年人和适婚人犯罪,就会判得更重。惩罚方式也有着较大
的差别,比如同样是判处死刑,对于自由人会以较痛快的方式处死
(吊死或斩杀),对于奴隶却往往会残酷地用乱棍打死,或用石头砸
死。
第九表“公法”,涉及关于国家官员和公民权利的一些重要法
律。“公法”首先申明了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法无特例”,即所
有的自由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个基本原
则成为罗马法的精髓所在。此外,“公法”还明确规定了剥夺一个人
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权力只属于公民大会(百人团大会);对于受
贿和叛国的官员,应判处死刑。罗马人把公职受贿和叛国罪看得非常
严重,往往对犯罪者采取杀无赦的决绝手段。私人犯罪,包括侵犯、
伤害甚至杀人罪都可以在法律上酌情处理,被判决者往往可以通过上诉而得到改判;但是对于公职受贿和叛国者则格杀勿论,决不宽容。
此外,“公法”中还明确重申,对于刑事判决不服者,有权向公民大
会上诉;任何人未经(公民大会)审判,不得被处以死刑。这些条文
都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正义。
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以死刑,对判处死刑和其他刑罚不服者
有权上诉,这两条法律其实早在共和国的第二任执政官瓦列里乌斯时
代就已经以口头法的形式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不过是以成文法的
形式对其予以重申罢了。然而,这两条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法律正义
的法条却在共和国后期的罗马内战中遭到了无情的践踏,苏拉和马略
均给自己的政敌贴上了“国家公敌”的标签,未经审判、不予上诉地
对其加以杀戮。后来罗马著名法学家——担任执政官的西塞罗又一次
在喀提林阴谋案中亵渎了这些法律,他鼓动一些元老,未经审判就将
政敌朗图鲁斯等人处以死刑,并且剥夺了被判者的上诉权利而直接予
以执行。所以在西塞罗卸任之后,平民派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要追
究西塞罗的法律责任,西塞罗只好跑到外省去避难。喀提林阴谋事件
发生在公元前63年,而《十二铜表法》早在近四百年前就明文公布了
这两条重要的法律条文。
第十表“宗教法”,涉及丧葬之事的宗教习俗和禁忌规定。
稍后,罗马共和国又在前十表的基础上颁布了作为补充条文的两
表法律:
第十一表“前五表的补充”,特别强调了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这条法律表明《十二铜表法》仍然带有浓郁的权贵色彩,它以成文法
的形式重申了以往习惯法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的规定。但是在平民阶
层(尤其是新贵阶层)日益高涨的反对呼声下,这条法律在不久之后
就被废除了。
第十二表“后五表的补充”,涉及对所有权和占有、私犯、祭品
等问题的补充规定。它还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当前后
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这样就保证了罗马法律不断
更新的演化特点。
《十二铜表法》包括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确立了保护私有财
产、按律量刑、法无例外等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条文上偏重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严惩侵犯私有权利的行为和个人,同时又强调按律
量刑和法无例外,注重法权平等。罗马历史学家李维认为:“法律充
耳不闻且不讲情面,更有利于弱者而不是强者。”罗马共和国本身就
是一个以贵族特权和元老院领导为主要特色的国家,因此罗马法必然
会更加偏重于保护权贵利益。但是在形式上,罗马法始终具有不讲情
面、一视同仁、如钢铁般不可伸缩的特点,奉守一种超越等级社会的
形式平等原则。这是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罗马法得以长盛不
衰和泽及后世的重要原因。《十二铜表法》虽然仍保留了一些贵族特
权的因素,如强化债权人的权利、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等,但是它也
试图以法权平等的形式来限制贵族的特权,因此是“有利于弱者”
的。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十二铜表法》都为罗马法奠定了坚实
的基础。
罗马成文法的进一步发展
虽然《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而且确立了一些非常
重要的法律原则(按律量刑、法无例外等),但是它仍然带有浓郁的
权贵特色,其许多法律条文都是明显维护贵族和富人利益的。因此,
罗马平民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又不断地发起抗争,要求对《十
二铜表法》的某些内容进行改革。贵族阶层和元老院在平民抗议的巨
大压力下不得不做出妥协,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新法条的制定和颁布。
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明确禁止贵族与平民通
婚;但是在四年以后的公元前445年,在平民的强烈要求下通过的
《卡努优斯法》,正式废除了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的法律。从此以
后,平民可以合法地与贵族通婚了。一些通过后天努力而获得大量财
富的罗马平民(骑士或商人阶层)就开始和传统的血缘贵族缔结秦晋
之好,借此跻身罗马权贵的行列。这样就导致了罗马新贵族的大量涌
现,同时也保证了罗马贵族阶层不断地吸收新鲜血液,有利于元老院
和权贵阶层的长期统治。平民中的那些佼佼者或精英分子源源不断地
补充进贵族的行列,不仅使贵族阶层得以常变常新,而且也较好地维
系了两大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如果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贵族阶层
就会成为一潭波澜不兴的死水,最后的结果必定是逐渐萎靡和衰亡。
贵族与平民通婚的鹿砦既然已被拆除,贵族阶层对执政官等高级
职位的垄断也将被打破。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和赛克斯两位平民保民官在罗马公民大会上提议并通过了《李锡尼-赛克斯法》,这个法案
明确规定,罗马共和国每年必须有一个执政官的职位向平民开放。该
法案颁布后的第二年,平民出身的赛克斯果然如愿以偿地出任了罗马
执政官。到了公元前342年,罗马法律又进一步规定两个执政官都可
以由平民出任。然而,上述规定虽然从法律上打破了贵族阶层对罗马
执政官的垄断,但事实上平民却很难染指这一最高权力,因为他们既
缺乏身世背景和豪门支持,也不具备政治资源和行政经验。因此,自
从赛克斯破天荒地出任了罗马执政官之后,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
始终未能有第二位平民出身的人担任这一最高职务;而两位平民同时
出任罗马执政官的情况,一直要到公元前172年才首次出现。尽管如
此,《李锡尼-赛克斯法》仍不失为罗马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创举,因
为它从法律上极大地提升了罗马平民的政治地位。
除了政治上的内容之外,《李锡尼-赛克斯法》还在经济上制约贵
族特权,保障平民权益,如限制个人占有公地数量、缓解平民债务
等,这些法律为两百多年以后的格拉古兄弟改革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公元前326年,罗马共和国又通过了一部《彼提留法》,这部法
律的主要内容就是禁止因债务而把一个自由人沦为奴隶。《彼提留
法》实际上是对《十二铜表法》第三表中的强制执行法律的修改和更
新,按照《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欠债而无力偿
付,并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可以将其卖到外国(沦为奴隶),
甚至杀死。由于罗马的贫富差异在不断扩大,许多债务人都会由于此
规定而沦为奴隶,这样就激起了平民们的极大愤慨。在罗马共和国,
奴隶是完全没有任何权利的,也不具有人身自由,他们只不过是会说
话的工具,与牛、马等物一样不由人法处理,而属于物法处理的范
围。一旦自由的平民由于负债而沦为奴隶,他的人身性质就完全发生
了变化,主人可以对其任意地生杀予夺。故而,在广大负债平民的强
烈要求下,《彼提留法》得以通过并生效,从此罗马明文禁止因债务
而将罗马自由人沦为奴隶。与希腊人相比,罗马人是唯利是图和冷酷
无情的,《彼提留法》一直到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才得以颁布;而希
腊早在梭伦改革时(公元前6世纪初)就已经明文废除了债务奴隶制
度。
不久以后(公元前300年),罗马又通过了《瓦列里亚法》,该
法重申了罗马公民的上诉权利,这种权利早在瓦列里乌斯时代就已经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公元前287年颁布的《霍腾西阿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
构成了罗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里程碑。这部法律的核心
内容就是明确规定,平民大会的决议和百人团大会的决议具有同等的
立法效力。罗马共和国最初的公民大会是百人团大会,这是按照财产
资格来划分的公民团体,全体罗马公民被分成六个不同等级的百人
团。虽然百人团既包括富人也包括穷人,但是由于恩主-门客制度的影
响,有钱有势的第一、第二等级长期控制着百人团大会的表决结果,
所以百人团大会的立法带有明显的权贵政治色彩。而平民大会则是在
按照区域划分的特里布斯大会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随着平民与贵族
之间矛盾的激化,平民大会逐渐与百人团大会相分离,并且有意地排
挤贵族人士,最终演变成一个纯粹表达罗马平民(甚至贫民)——而
非全体罗马公民——的利益诉求的政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就
要求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利,他们对百人团大会的精英主义取向深为不
满,呼吁平民大会的决议也应该具有立法效力。当这种政治要求遭到
贵族和元老院的反对时,罗马平民就以第三次脱离运动来进行威胁,
最终促成了《霍腾西阿法》的颁布。该法律明确规定,平民大会的决
议无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就可以直接成为罗马法律,这样就极大地提
高了平民的立法权力。自此以后,罗马平民大会日益成为共和国的合
法立法机构,它所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构成了罗马私法的重要来源。与
此相反,百人团大会则越来越流于形式,逐渐名存实亡。所以到了共
和国晚期,一些有野心的执政官往往要通过笼络保民官来控制平民大
会,通过平民大会的立法来笼络人心,以便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霍腾西阿法》是对此前一系列保障平民权利的法律的收官之
作,它的颁布极大地缓和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历史矛盾,促使双方捐
弃前嫌,同心协力发起了能让彼此利益均沾的海外扩张。罗马人从此
迅速地从意大利走向了广阔的地中海世界。第III节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汇集
罗马法来源的拓展
到了帝制时期,罗马法又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内容来源,那就是皇
帝的敕令。而且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皇帝敕令在罗马法中所占的分
量越来越重,皇帝已经取代了元老院和平民大会而成为罗马帝国最重
要的立法者。诚如哈德良皇帝所言:“皇帝就是最高的法律。”从奥
古斯都时代开始,皇帝已经将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上(司
法权在罗马从来就不是独立的权力,而是一直附属于行政权的),皇
帝的敕令高于元老院的法令,而平民大会则已经形同虚设。再往后,
到了戴克里先时代,甚至连元老院也被踢到一边,皇帝更是集行政、
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于一身。在此情况下,皇帝任用了一批通晓法律的
亲信,由他们来制定各种法律条例。一些法学家也应运而生,开始从
理论上对罗马法进行诠释和梳理。早在奥古斯都时代,就赋予了某些
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哈德良统治时期则明确规定,具有
特许解答权的法学家们对于某些法律案例的一致意见,本身就具有法
律效力。到了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的《引证法》更是将盖乌
斯、帕皮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述列入罗马法的范围。于是,除
了以前的公民大会决议、元老院法令、执政官公告以及裁判官的司法
案例之外,现在又增加了皇帝的敕令和训示,以及法学家的法理阐
释,它们共同构成了帝国时期的法律来源。这些新出现的法律来源有
力地推动了罗马法典的产生与发展。
从屋大维当政到塞维鲁王朝的两百多年间,罗马出现了一大批杰
出的法学学派和法学家,如拉比奥(Labeo)和卡彼托(Capito)两大学
派,盖乌斯(Gaius)、帕皮尼安(Papinianus)、乌尔比安(Ulpianus)、
保罗(Paulus)、莫德斯丁(Modestinus)五大法学家。这些法学学派和
法学家创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学观点和理论,例如拉比奥学派和卡彼托
学派对于共和与帝制的不同辩护,乌尔比安对“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等。尤其是盖乌斯的著作《法学阶梯》,对公元2世纪以前的罗
马法进行了收集汇编和理论概括,系统地论述了人法、物法、诉讼法
等法律门类,为罗马民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法学
阶梯》成为当时和后世的法学入门教材,并对后来的《查士丁尼法
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随着大量法学家的出现,罗马也建立了专门培养法学人才的法律
学校,一大批职业的诉讼律师茁壮成长。法学理论不仅在现实的立法
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完善,而且还通过系统性的法学教育而日益走向专
业化和规范化。一大批职业的法学家脱颖而出,这些人被称为民法教
授,即职业律师。他们的收入颇丰,社会地位也很高。事实上,早在
共和国后期,口若悬河的大律师就成为与凯旋将军一样受人敬重的对
象。例如,像西塞罗这样为民请命,在法庭上语惊四座并且经常能够
胜诉的大律师,就在罗马民众中间享有盛誉,西塞罗也因此而成为元
老院的共和派领袖。
公元前63年,西塞罗在元老院通过激烈辩论而挫败了喀提林阴谋
之后,元老院授予他“祖国之父”的称号。纵观罗马历史,以前只有
罗慕路斯、卡米卢斯和马略这些在危急时刻拯救罗马的英雄被授予过
这个光荣称号(后来屋大维在晚年也获得了这项殊荣),而西塞罗羽
扇纶巾,摇唇鼓舌,从未在战场上杀敌制胜,竟然也得到了“祖国之
父”的称号!不久恰逢庞培在东方征服了本都王国和塞琉古王国,得
胜归来,要求元老院为其举行凯旋式。西塞罗为此而深感不平,声称
自己挫败喀提林阴谋、拯救共和国的功劳更甚于庞培在东方建立的军
功,因此举行凯旋式的荣耀应该归于自己而非庞培。西塞罗的请求遭
到了元老院的拒绝,由此引发了他与庞培之间的龃龉。
从这件事情上可见,在西塞罗的时代,那些在元老院和法庭上雄
辩滔滔的大律师或法学家已经足以与驰骋疆场的武将一较高下了。罗
马人一向崇拜英雄,而英雄既包括战场上浴血奋战的勇士,也包括法
庭上为民请命的律师。到了帝国时期,一些著名的法学家更是擢升为
皇帝的肱股之臣,甚至成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国家首辅,如帕皮
尼安、乌尔比安等人。在国运日衰的乱世中,他们由于坚持法律的正
义,不向邪恶势力低头,最后竟遭到了皇帝或禁卫军的杀害。
罗马法典的编纂
在罗马皇帝的主持下,法典的编纂工作从“五贤帝”时代就开始
了。罗马以前的法律比较凌乱,内容驳杂,法律条文相互重叠甚或矛
盾,既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公民大会的决议、法务官的公示,也有新
增加的皇帝敕令和法学家的法学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繁复的
法律条文已经令人眼花缭乱,必须由人对其进行系统性的整理汇编。在这种情况下,热衷于文化建设的哈德良皇帝就在大兴土木再造罗马
的同时,也对罗马法的汇编整理工作投注了大量的热情。他组织了一
批罗马法学家编纂完成了一部《罗马法大全》,其汇集了罗马各时代
的法律文献,尤其是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和法学家的法学理论。这是
罗马帝国的第一部法律文献汇编,虽然难免有粗糙不全之处,却为后
来的罗马法典编纂开启了先河。
到了公元5世纪上半叶,罗马帝国已经发生了分裂,西罗马帝国
岌岌可危,东罗马帝国则处于太后听政和宦官弄权的运道中。从公元
429年开始,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组织了一批法学家,对罗
马历代法令和法学理论进行了汇集整理,编纂了一部《狄奥多西法
典》。该法典于公元437年完成,次年首次以“法典”(codex)之名颁
布,并得到了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的认可,同时在东、西
罗马帝国境内实施生效。《狄奥多西法典》收录了从君士坦丁到狄奥
多西二世时期(基督教合法化以后)的皇帝谕令,旨在将皇帝谕令确
立为罗马法律的主要依据,为法官和律师们提供一部简明、清晰的实
用法典。该法典分为16卷,汇集了3000多项法条,分别对市民法、行
政法、刑法、财政法、地方法和宗教法进行了阐释,是一部具有较强
指导性的法律大全,也是罗马法的第一部法典。
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后,东罗马帝国自成一统,一些皇帝试图光复
西部江山。具有雄才大略的查士丁尼大帝(Justinian the Great,公
元483年—公元565年)不仅成功地把意大利、北非、西班牙南部以
及西西里、撒丁、科西嘉等岛屿从日耳曼民族手中夺回来,而且从公
元528年开始,组织了一个由法律饱学之士组成的法典编纂委员会,
在以前各种理论性和实用性的法律文献的基础上,编纂了一部内容浩
繁的《罗马法大全》,其成为罗马法之最辉煌的成就。这位兼具文治
武功并虔信基督教的东罗马帝国皇帝在君士坦丁大帝的“一个帝国,
一个教会”的执政理念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一部法典”的新蓝图,
他在这部法律大全的序文中这样写道:
“以主耶稣基督的名义,我,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奥古斯都,
愿对希望学习法律的年轻人有所作为,决心着手编纂法典的伟大事
业。仅诉诸战争不足以拓广皇帝的权力,和平时期的善政不可或缺。
罗马皇帝不仅是战时的胜者,还应该是和平时代的统治者,而唯有法
律才能实现正确良好的统治。”查士丁尼治下的罗马帝国版图
《罗马法大全》又名《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由如下四大
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该法典主要收集了罗马帝国历代
皇帝发布的敕令,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员职务、私法、刑
法、行政法等内容,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整理汇编,并注明了皇帝的名
字和敕令颁布的时间。《查士丁尼法典》共计12卷,于公元529年颁
布施行,534年又颁布了修订版。由于此时的元老院早已不再是立法
机构,公民大会更是不复存在,所以皇帝的敕令就成为法律的主体,
《查士丁尼法典》所汇集的历代皇帝敕令为后来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
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是《学说汇纂》,该部分汇集了公元1世纪以来罗马40
余位重要法学家的50多种法学著述,并对其进行了整理订正。这些法
学著作在内容上博大精深、包罗万象,也包含了一些立场不同甚至相
互抵牾的政治法学观点(例如既有偏向共和者,亦有为帝制辩护
者),《学说汇纂》则对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的思想观点进行了删改和增订。《学说汇纂》共50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凡收入其中
的法学理论,均具有法律效力,共同汇聚成一部罗马法学理论的百科
全书。意大利拉文纳圣维塔莱教堂中的查士丁尼马赛克镶嵌像
保存在比利时根特大学图书馆的《查士丁尼法典》中世纪抄本
第三部分是《法学阶梯》(又称《法学纲要》或《法学入
门》),这是以盖乌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而修订编纂的一套实用
法学教材,按照人法、物法、诉讼法的顺序,分章节编辑而成,共计
4卷,与《学说汇纂》同年颁布。该书是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专门
用于法学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
法律规范。法学研习者们必须首先掌握了《法学阶梯》,才能进一步
去探究《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法典》的浩博内容及其精义。
第四部分是《新律》,在查士丁尼死后由人编纂,收集了公元
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订版颁布)以后查士丁尼所颁布的各种
皇帝敕令,内容主要涉及公法、行政法等范畴,共计200余条,是对
此前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增补。上述4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大全》,它成为自《十
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的罗马法之集大成者,把此前罗马法的所有精要
内容全部汇编在内,也为后世西方的各种法典(如《拿破仑法典》
《德国民法典》等)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罗马法的精神
罗马法内容浩博、包罗万象,广泛地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
程序法等诸多领域。可能除了不涉及环境法之外(因为当时没有环境
污染的问题),罗马法几乎涵盖了今天所有的法律门类。而且,罗马
法体系完善、法理精深,既有很强的实用性,又具备深厚的理论根
基,堪称古代法律之圭臬典范,也为后世西方法律奠定了坚实根基。
如果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来进行划分,罗马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
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及权限,私法则包括所
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规范。如果根据权利的主客体来
划分,罗马法又可以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程序法)。如果从法
律的适用范围来划分,罗马法还可以分为公民法、万民法。由此可
见,罗马法的门类非常完善。
除了上述各种实体法或成文法之外,罗马法还包括一个独特的法
律类别,即自然法。各种实体法或成文法都具有显著的实用性特点,
唯有自然法具有强烈的思辨性和哲理性。自然法与所有调整人与人、
人与物的权利关系的法律都不同,它直接关系法之为法的哲学根据,
以及鉴别法之优劣的永恒标准。自从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赋予
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之后,公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界限就消失了,
而自然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差异则变得更加明显。各种实体法都是罗马
人在长期的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而自然法则主要来自希
腊哲学思想。早在希腊的“智者派”(如普罗塔哥拉等人)中,一些
人就已经提出了自然与法相对立的思想,将永恒的和充满智慧的自然
法则置于人为的和专断的法律之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等伟大哲学家也主张从自然的本性中去发现亘古不变的真理,将此作
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准则。斯多葛主义者更是强调,自然界中存在着
一种普遍的理性精神,即世界理性或“逻各斯”。它同等地体现在
神、人和一切自然事物之中,成为这些存在者的共同本质。随着罗马法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则也被罗马
人自觉地援引来作为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实体法的法理学基础。
罗马人之所以开始注重自然法,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数百年来的法
治实践使其深深感受到法律之哲学基础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
受到了希腊哲学的影响。随着罗马人对希腊文化趋附日盛,他们必定
也会受到希腊最高深的哲学思想的浸润。事实上,到了公元前1世纪
以后,希腊哲学在罗马社会中已经成为有教养阶层津津乐道的高雅之
物。然而,由于罗马人的务实天性,他们并没有在纯粹思辨的领域中
把希腊哲学发扬光大,而是把希腊哲学中的一些高深思想转化为实用
的治理法则。哲学是思辨的,法律却是实践的。罗马人趋奉希腊哲学
的结果,是把抽象的自然理性思想落实到实用的法律体系中。于是,
法律就不仅仅是调整现实权利关系的适用手段,而且也必须符合某种
更高的理性法则。这样一来,罗马人就将自然与法的关系由对立转变
为统一,创立了既具有精深理论内涵,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自然法
理论。
随着罗马迅速成为一个世界帝国,开始用文明的法律而非野蛮的
刀剑来治理万邦,罗马人也变得越来越强调普遍性。而这种超越于具
体时空的普遍性原则,不可能得之于经验的实体法,只能以某种哲学
(或宗教)的信念为终极根据。适用于某个特定人群或地区的成文法
背后,应该有一种形而上的哲学依据;在世俗的法律条文之上,应该
有一个神圣的理论前提。从希腊人关于世界理性作为自然万物之本性
的哲学思想中,可以有效地推论出法无例外的形式原则;而凡是顺应
自然理性的即为善法,违背之的则为恶法。诚如西塞罗所言:“只有
根据自然而无其他标准,我们才能够辨认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间的
区别。”
自然法并非一纸条文,而是一种精神原则,或者用18世纪法国著
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即“法的精神”。“自然”(nature)这
个概念,本身就含有“本性”的意思,这种本性即是普遍的理性。这
样就在实质内容殊异的法律条文之上,确立了一种形式化的普遍性原
则。罗马自然法的开创,主要应归功于西塞罗,这位律师出身、精通
希腊哲学又活跃于罗马政坛的大文豪在其名著《法律篇》第1卷中,
从自然(即万物之本性)的角度,对理性、法、正义、国家以及宇宙
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层层深入的精密梳理:“我们所谓的人,是具有预见性、灵敏性、综合力、激智力,是
富有记忆力、充分的理性和深谋远虑的动物。……然而,我还认为不
只是在人间,而且是在整个神的世界和整个宇宙,难道还有什么东西
比理性更神圣的呢?……所以人和神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
共同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共同具有正当的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
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神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必共享正
义。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如果
他们真正服从同一权威和政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实如此,其实他
们就是服从神界的制度、神的意志和超越宇宙权力的天帝。现在,我
们可以设想把整个宇宙看成神和人两者共同为其成员的一个国家。”
理性是人和神以及宇宙万物共同的神圣本性,而正当的理性就是
法,遵循正当理性即法的人必定会共享正义,并由此结成一个国家;
服从国家的权威和法制者即是服从神的意志和宇宙的秩序,因为遵从
自然、本性或理性的人和神(以及万物)共同组成了一个名为宇宙的
国家。这就是自然法的最基本的思想内涵。
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对于后世西方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17世纪、
18世纪风靡西欧的自然法学派理论,就是将自然理性——表现为普遍
的人性和人道原则——作为法律的一般根据,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社
会契约、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学理论,构成了西方
现代宪政民主的法理学基石。
罗马人不仅制定了大量细致而严谨的法律条文,而且还为后人展
现了一种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包括对权利的尊重、公平与正义的
原则、法无例外的原则,以及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的守法意识。罗马
人不仅善于立法,而且也会自觉地恪守法律;他们不仅是一个法制的
民族,也是一个法治的民族。正是在法律的统一规范下,罗马人才能
长久而有效地治理万邦。
罗马法的最终成果就是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主持编纂的《罗
马法大全》,时至今日,罗马法已经构成了西方大陆法学体系的重要
理论根基。现代西方社会流行着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
则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奠基于罗马法,除了经验性的法律规范
之外,还具有非常深厚的法理学背景,注重法律条文和程序的理论依
据及逻辑关联。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则更多地建立在经验性的判例之上,具有因事制宜、复杂多变的灵活性特点,但若从法理的厚重性而
言,则是远不能与以罗马法为根基的大陆法系相提并论的。